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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哲学探究
关键词:苏格兰启蒙运动;休谟;斯密;弗格森;社会哲学;市民社会
  摘要:在社会的起源上,与社会契约论者不同,休谟、斯密、弗格森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认为社会是自生自发的“无意识之后果”。在对社会结构的认识上,他们明确界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科学解答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而又不相离的难题,并从情感主义出发探究了社会的有序化与社会分层。在社会的演进上,他们把人的生存方式、财产关系的变迁看作社会演变的主导因素,并提出了社会演进的“四阶段论”。在社会发展的价值评判上,他们对文明与进步秉持一种辩证的态度,指出了商业社会之利弊。这些丰富的思想意蕴构成了现代社会学的重要源头。
  中图分类号:b56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2)04-0129-06
  on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thinkers social philosophies
  xiang song-lin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s, anhui institution of architecture and industry, hefei 230601, china)
  key words: scottish enlightenment; hume; smith; ferguson; social philosophies; civil society
  abstract: different from the contractualists views, scottish enlightenment thinkers like hume, smith, and ferguson believe that society is spontaneous and the unconscious consequences in terms of the origin of society.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social structure, they set clear demarcation line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and resolve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segregation and integration between them. they also probe into social order and stratification with emotionalist approach. in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they regard subsistence and property relation as the dominant elements and make an “four-stage” outline. in the assess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y hold a dialectical attitude toward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and point ou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ommercial society. all of the above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sources of modern sociology.
  自从“社会学先于孔德”〔1〕的说法流行起来之后,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社会思想为社会学源头之说日益成为强势版本①。但与此同时,正如斯温杰伍德所深刻洞见到的,“人们对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学术成就一直有种种评价,同时始终有这样的倾向:着重突出它对哲学和经济学的贡献,而低估了它对社会学的贡献”〔2〕。鉴于此,本文拟从社会的起源、社会的结构、社会的演进与发展等社会哲学元理论的层次对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社会思想作一研讨,以期推动学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社会的起源
  在近代,关于社会和国家的起源问题的主导理论范式是社会契约论,如麦克里兰所言:“自激进宗教改革的时代,以至18世纪下半叶,社会契约的理念主导政治思想。这并不是说所有重要的政治理论都是社会契约论,而是说,凡是政治理论,如果本身不是社会契约论,则若非必须将社会契约说纳入考虑,就必须对之加以抨击。”〔3〕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群体总体上就属于麦克里兰所指的后者——“对之加以抨击”者。
  首先,他们对契约论之自然状态说〔4〕加以抨击。比如,休谟在《人性论》、《道德原则研究》等著作中反复强调,“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没有间断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与“黄金时代”一样,“从来不曾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现实性”〔5〕,它描绘的只是“未被驯服的自私性”与“野蛮性”〔6〕。再比如,弗格森在《文明社会史论》的开篇就谈及了自然状态的问题,认为它违反了经验和历史事实,只是一种“臆想”,“出于为建立一个称心如意的体系打基础的欲望”〔7〕。在《道德哲学原理》中,弗格森反复强调:“绝不会有任何先于人类社会的契约”,契约“皆在社会成立后出现”〔8〕。
  其次,他们对契约论之理性建构主义加以抨击。正如哈耶克所着力阐发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不是“唯理主义的建构论者”,而是“经验主义的演进论者”②。“理性不及”是他们共有的基本信念:“我们的智能却又何等的短视,人的判断力又多么容易犯错误”〔9〕;“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

从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它的职务”〔5〕;“虽然人类天然地被赋予一种追求社会幸福和保护社会的欲望,但是造物主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发现……而是赋予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10〕。
  按照英国学者迈克尔?莱斯诺夫的说法,有关社会起源的理论可以划分为两种形态——“契约论”与“非契约论”,而后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大类:超自然主义的(如上帝创世说)与自然主义的③。因而从类型学看,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社会起源理论属于非契约论的自然主义,即认为社会是自生自发的,有自然的产生过程。在这方面,休谟有一句非常简洁的话语:“人诞生于家庭,但须结成社会,这是由于环境必须,由于天性所致,也是习惯使然。”〔11〕在休谟看来,人之所以要组成社会、依赖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的软弱与其欲望需求极为不对称:“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在其他动物方面,这两个方面一般是互相补偿的”。而正是社会使人类的这些弱点得到了有效的补偿:借着协作,人类的能力提高了;借着分工,人类的才能增长了;借着互助,人类才可以和其他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取得优势,从而过上文雅而舒适的幸福生活〔5〕。不过,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人类意识到自身的缺陷、外在环境的局限进而由初级形式的结合(如家庭)到较高形式的聚合(如部落)再到组成一个社会是一个渐进而又无意识的过程,“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7〕。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这种彻底的自然主义倾向,与亚里士多德在论及“个体—家庭—社会—国家(城邦)”时给出的演进图示中所隐含的目的论取向迥然不同。 二、社会的结构
  在对社会的结构的认识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最卓越的贡献在于明确界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遗憾的是,长期以来,这一开创性的贡献常常被错误地记在黑格尔头上。
  首先,在概念术语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不再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之前,在霍布斯、洛克,乃至同时代的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的著述中,对“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政府”和“国家”基本上是不加区分的使用。而休谟在《人性论》中对此做了严格的区分,在同时使用“政治社会”、“政府”时用的连词是“和”,而在同时使用“市民社会”、“政府”时用的是连词“或”。例如,“尊重财产对自然社会固然是必要的;而服从对于市民社会或政府(civil society or government)也是同样必要的”〔12〕;“让我们回忆一下我们前面关于政府和政治社会(government and political society)所已确立的理论。各人如果自作主人,并根据他现前的利益和快乐来破坏或遵守社会法律,那么在社会中就不可能维持任何稳定的秩序”〔12〕。约瑟夫?克罗波西也为我们找出了在斯密那里明显存在着的“国体”与“社会”分野的重要例证,“狩猎者被形容为生活在社会里面,然而他们‘既没有君主,也没有国家’”〔13〕。
  其次,在国家与市民社会谁先谁后、谁决定谁的问题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明确指出,社会先于国家,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与后来的黑格尔的观点不同。第一,在两者的先后问题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强调,先有社会后有国家,国家只是“人为的发明”〔14〕。第二,在两者的相互关系问题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汲取了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中的见解,深刻认识到:“在各种对于统一在社会中的人类活动的调查中,最具吸引力的就是他们的生存方式。生存方式不同,法律和政策也必然不同。”〔14〕
  再次,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很好地解答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又不能相“离”的理论难题,有助于人们对社会结构形成一体化的认识。客观地看,市民社会与国家存在着内在的张力,这种张力很类似于中世纪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因为市民社会与国家双方总是希冀提升自己、压抑乃至取缔对方,因而有可能滋生非政治的导向或威权主义的偏好。可以说,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社会理论中最为着力之处就是试图消解这两种导向,同时又确保市民社会不丧失对国家的牵制力量。比如,在国家观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并不倾心于“最小国家”,而是主张有一种“有限国家”与“服务国家”。再譬如,在政治权威与政治义务问题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抛弃了契约论者先验论的论证,将政治权威

正当性立基于市民社会自身的维系与运行之中,强调了人们对维系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权力的认同感、责任感与忠诚感。
  最后,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还从他们的情感主义出发探究了社会有序化的机制。按照他们的看法,人不是理性的动物而是情感的动物,任何人都有同情心,通过情感的相互认同机制,如“设身处地的联想”、“换位思考”、“共同的利益感”、“心中的旁观者”,人们能够协调各自的行动与利益,从而形成公序良俗。关于这一点,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有一段最为清晰的表述:“凭借公众对其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10〕当然社会的有序化并不意味着社会的齐平化,社会的最大特征是“分层”,社会中有“富人”与“穷人”,有“大人物”与“小人物”,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在著述中也从情感同情的偏好不同入手对此做了诠释。
  三、社会的演进
  在社会的演进问题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延续了自然主义的一贯立场,将人类社会的演变发展看作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并对这一历史过程做了充分的理论说明。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后期,这种社会历史观中的历史被称作“推测的历史”、“理论的历史”、“自然的历史”,从而与“历史编纂学”区分开来。
  在社会演进的具体进程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分别给出了两种“图示”加以说明:一是休谟、斯密、约翰?米勒等人的“四阶段论”,即认为人类社会依次经历了狩猎社会、游牧社会、农业社会、商业社会;二是弗格森的“三阶段论”,即认为人类社会依次经历了野蛮社会、蒙昧社会与文明社会。需要指出的是,弗格森的“三阶段论”并不排斥“四阶段论”,其所划分的野蛮社会、蒙昧社会大致分别相当于“四阶段论”的狩猎社会与游牧社会。既然“四阶段论”能涵盖“三阶段论”,那么笔者拟以“四阶段论”为线索来揭示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划分历史阶段的根据及其创新性。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认为,在人类社会演进的第一个阶段,即“最低级最粗野的”狩猎社会,既没有君主,也没有国家,社会只由几个独立的家族构成,并且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占有”观念。
  人类社会演进的第二个阶段是“比较进步的游牧民族的社会”。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这种进步性主要渊源于人们的生存方式从狩猎到畜牧的变更及其对财产的“关注”与“渴望”,其他的一切变迁都可以从这里找到根据。弗格森对前后两个阶段作了深刻的对比:在人类靠渔猎或采集野果为生的历史阶段,人们“对于财产几乎毫不关心,而且几乎还没有等级制度和政府的萌芽”;而在人类靠畜牧为生的历史阶段,“财产权虽然没有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但它是人们关注和渴望的主要东西”〔7〕。斯密也持相同的看法,“在牧人中间,财产权的观念进一步扩大了。不但他们带着走的东西属于他们,而且放在他们小屋里的东西也属于他们。他们认为那些有了回到他们那边来的习惯的牲畜是他们的”〔15〕。随着财产观念的形成与扩展,人们的行为方式也会有所改变。比如父母开始希望为子女提供比其从许多合伙人乱七八糟管理的食品中所获得食品的更好的东西,人们也不再有把每一样东西都和公众分享的倾向,开始一味地关心起个人财富〔7〕。而其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导致了“财富不均”与等级分化。  第三个阶段是“比较更进步的农业社会”。这种“更进步”,同样首先在于它克服了上一阶段人们生存方式的局限。农耕比游牧生活更稳定、更丰裕,甚至会有很多剩余产品。而在财产权方面,“财产权的观念由于农业而得到了最大的扩充”〔15〕。在以农耕为主的农业社会,农业是人们的衣食之源,而土地又是其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个人占有被众多的启蒙思想家看作是人类走向文明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卢梭和弗格森用很俏皮的话语表达了这样的意思:“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16〕“‘我想拥有这片土地。我要把它留给我的后人。’第一个说这句话的人并不知道自己正在为民法和政治机构建立基础。”〔7〕
  关于第四个阶段的商业社会,苏

格兰启蒙思想家从“时代精神”的高度把握到这一历史新时代与之前各历史阶段的根本差异。弗格森指出:“战争,无论是防御性的还是侵略性的,都是每个部落的重大事务”〔7〕,“每个野蛮国家的头等大事就是战争”〔7〕,“最著名的斗士就是公民”〔7〕。斯密在《国富论》中用大致相同的句式反复强调商业社会之前各个历史阶段中“人人都是狩猎者,人人亦都是战士”〔17〕,“各个人是游牧者,同时也是战士”〔17〕,农业社会里“每个人都是战士,或可以很容易地成为战士”〔17〕。而在商业社会,“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商业社会”〔18〕。从这种对比中,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深刻体认到商业是商业社会形态里最核心的元素,它规约着人们的生存方式、经济行为、精神气质。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划分历史阶段的标准问题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既没有沿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等人那种从执政者人数的多寡、“立法者”的德性出发分析政体的范式,也没有采用维科在《新科学》中提及的“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人的时代”的历史演进图示,而是以经济学、社会学为新视角,把人的生存方式、财产关系、经济组织形式的变迁看作社会发展演变的根源与动力。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在社会演进及其机制问题上的这一创见,被众多学者认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源头〔14〕。
  需着重指出的是,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社会从一个历史阶段迈进另一个历史阶段,绝非人之理性选择的结果,而是“财产制度与风习”,“技艺、制造业及商业”,人之自利、奢侈等欲望自发推动与促进的结果。在《国富论》中,斯密提供了这种分析的典范。在斯密看来,大领主权力的削弱、中世纪社会体制的解体是由“商业和制造业潜移默化,逐渐实现”的,而奢侈的欲望是其内在催化剂。斯密这样写道:“商业与制造业的兴起,渐使大领主得以其土地的全部剩余产物与他物交换。……他们一发现了由自己来消费所收地租的全部价值的方法之后,他们就不愿再和别人共同享受这价值。他们就宁愿把足以维持一千人一年生活的粮食或其价格,用来换取一对金刚石纽扣或其他同样无用而无意义的东西,随而也把这粮食所能给他们带来的权威一并舍弃了。”〔18〕对此,斯密又感叹道:“对于公众幸福,这真是一种极重要的革命,但完成这种革命的,却是两个全然不顾公众幸福的阶级。……大领主的痴愚,商人工匠的勤劳,终于把这次革命逐渐完成了,但他们对于这次革命,却既不了解,亦未预见。”〔18〕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中世纪教会的历史命运问题,斯密做了同样的分析:“技艺、制造业及商业逐渐的发达,是大领主权力瓦解的原因,也是牧师们在欧洲大部分的世俗权力全部瓦解的原因”〔17〕。
  四、社会发展的价值评判
  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那里,无论是休谟、斯密、米勒等人的“四阶段论”,还是弗格森的“三阶段论”,提供的都是由野蛮而文明的历史进化谱系。然而,他们对社会进步的论述并没有采取简单的直线论,而是秉持一种辩证的态度。比如,他们既指出了商业社会之“利”,也指出了商业社会之“弊”。
  对于商业社会之“利”,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从经济、政治、精神层面进行了热情的讴歌,立体式地展现了现代社会的美好愿景。在经济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深刻认识到,“技艺和专业分工后,财富的源泉大开”〔7〕,不仅人们的生活日益精致和舒适,而且“造就了国家的强大和富饶”〔7〕。在政治上,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商业能开出自由之花,主要是因为商业、技艺的进步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阶层结构,催生与壮大了中产阶级,从而形塑了不同于前商业社会的政治生态。对此,休谟有非常详尽的论述:“在那些轻视百工技艺的未开化国度里,全部劳动都用在耕作方面;整个社会划分为两个等级——土地所有者及其奴隶或佃户。后者必然寄人篱下……只要讲究享受哺育了商业和工业,农民耕种得法,就会富裕和独立起来;与此同时,手艺人和商人都挣了一笔财产,赢得了第二流人物的势力和声望。这第二流人物正是自由社会最优秀最坚定的基础,他们既不肯像农民那样,由于经济上的贫困和精神上的自卑,而屈服于奴隶制统治的淫威;也不希望像贵族那样,骑在别人头上作威作福;既然如此,当然也不打算像贵族那样,拜倒在君主脚下,匍匐称臣。他

渴望人人平等的法律,以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君主以及贵族暴政的侵犯。”〔19〕在《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中,詹姆士?斯图亚特指出,工商业的发展造就了一种不同于“家长和儿童”、“主人与奴隶”、“封建主和佃户”的新型关系,即“工人和老板”的自由雇佣关系,这种关系使得人们摆脱了以往政治上的依附关系而获得自由独立④。在精神生活上,商业能敦风化俗,催生“守时,开明,守信,富有进取”〔7〕的商业精神。
  同时,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商业社会——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过分商业化与市场化的社会也前瞻性地表露出深深的忧虑。这种忧虑在斯密与弗格森那里体现得尤为显著。他们明确论述了“分工的异化”,即过于偏狭的社会分工容易导致人的片面化与单向度发展;追求财富的欲望容易导致人情感的异化,将人引向对感官享乐主义、物欲主义的过度追求;在过度商业化的社会中,人们常常为私利而忙碌着,政治冷漠现象蔓延,公共精神匮乏,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导致政治奴役的风险;等等。这些闪光的思想火花,成为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重要源头。同时,他们所揭示的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在大力推进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征程中应引起足够重视并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五、结语
  总之,在社会的起源上,与社会契约论者不同,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认为社会是自生自发的,是“无意识之后果”。在对社会结构的认识上,他们最为突出的贡献在于明确界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科学解答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而又不相离的难题,并从情感主义的思想路径出发,探究了社会的有序化与社会分层。在社会的演进上,他们没有沿袭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孟德斯鸠那种政体论的分析范式,而是从新的角度切入,把人的生存方式、财产关系的变迁看作社会演变的主导因素,并给出社会演进的“四阶段论”图示。在社会发展的价值评判上,他们对文明与进步秉持一种辩证的态度,指出了商业社会之利弊。这些丰富的思想意蕴是对“社会学先于孔德”说法的很好注解,同时也构成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现代社会学的思想源头。最后,我们将斯温杰伍德对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学理论的一段评价作为本文的结语:“十八世纪下半叶,一批在格拉斯哥和爱丁堡工作的学者推动了同社会契约说大相径庭的对人类社会的科学研究。……这批学者认为,不能把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的社会等同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但可以被经验地规定为具有自身固有的历史或‘假设的历史’的独特结构。……斯密、弗格森和米勒通过对财产的社会作用、政体、分工的发展、工业劳动的异化及语言发展的分析,提出了批判的社会学的论点和问题,这些论点和问题已经越出原作的范围而构成一种社会学思潮的精髓,并且成为它在经济学、哲学和史学的广泛领域里的理论概括。”〔2〕
  注释:
  ①在“社会学”的学科发展史上,孔德被尊称为“社会学之父”。孔德首次正式提出“社会学”这一名称并建立起社会学的学科框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不存在对“社会”的整体性思考与研究。目前,学界一般认为这一历程始于18世纪,并认为维科与孟德斯鸠是其中的关键性人物。而斯温杰伍德(alan swingerwood)与爱瑞克森(bjorn eriksson)却较早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作为社会学之创始者。参见斯温杰伍德著,陈玮、冯克利译《社会学思想简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出版。
  ②参见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卷),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出版。
  ③超自然主义的,即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上帝的意志基础之上的;自然主义的,即认为政治生活包括权威都是自然生长的结果。参见迈克尔?莱斯诺夫著、刘训练等译《社会契约论》第15-18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
  ④参见皮埃尔?罗桑瓦隆著、杨祖功等译《乌托邦资本主义——市场观念史》第5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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