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劳工标准问题日益受到各国理论界、劳工组织乃至政府的重视。在此背景下,认真总结国际贸易历史上的劳工标准问题,密切关注wto规则的发展趋势,是我国的迫切任务。本文通过对wto劳工标准的涵义和范围的阐释,分析了劳工问题被提出的原因,并就我国劳动立法与wto劳工标准的差距及其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劳工标准;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
wto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则体系,随着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新的议题不断进入wto的视野并导致相应的新的规则出现。2001年,有专家在预测wto未来发展趋势时认为:“wto规则涉及的范围将越来越广,逐步从乌拉圭回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服务贸易扩展到未来的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电子商务和竞争政策等领域。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
(三)关于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既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这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劳工公约是1958年的《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号公约)和1951年的《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12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11号公约关于“就业歧视”的基本含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两者相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