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我们不应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绝对化,应当历史地、用发展的眼光对待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当代一些特殊的劳动者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不出卖劳动力,也并不意味着他一定选择不出卖劳动力。
论文关键词:劳动者 劳动力 商品 条件
劳动力,又称劳动能力,总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中,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不是在任何社会都能成为商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来出卖”。对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不能把它绝对化,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只有这两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劳动力就不会成为商品,又不能错误地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两个条件适用于任何社会。事实上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下劳动力最初成为商品的两个基本条件时,就明确指出了“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存在各种条件”。马克思指出的是各种条件,而不只是这两个条件,这为我们继续深化和发展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条件的理论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不等于劳动者是自己劳动能力的完全所有者,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能力具有完全的支配权。
有人认为,现代社会,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都具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而劳动力总是依附于劳动者,所以劳动者有权把自己拥有的劳动力买给自己所选择的任意劳动力购买者。但是实践已经证明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
资本家购买的不是劳动者本身,购买的是劳动力,之所以要购买劳动力是因为资本家看中了劳动力商品有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能够创造价值且能创造比本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者并不是天生就具备劳动能力,要具备劳动能力,就必须首先要有一定的体力,为此,他必须解决吃、喝、住、穿的问题,必须承担起支付生活资料费用;其次要有一定的智力,能够承担必需的教育训练费用。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它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必须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二,“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第三,“劳动力的教育费用”。
在资本主义初期,或者说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这些费用是通过工人的工资支付的,因此工人的劳动能力属于自己。当今社会,一般来说,劳动者本人及其养家的费用是由工人的工资承担,由这些费用所产生的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理所当然地属于工人自己,必要的教育和训练费用,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是微乎其微,一般来说他们的工资也能承担得起,因此由教育和训练导致的劳动能力的提高也理所当然地属于劳动者。所以,对于普通工人来说,这些劳动能力是通过出卖劳动力取得工资,然后用工资购买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和服务而形成的,因此完全属于劳动者。
然而,今天对于一些特殊技能的劳动者,情况就不完全相同,特殊技能需要特殊的教育和训练,需要巨额的投入,不少特殊技能的获得还具有或然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不是劳动者接受教育训练就一定能够获得,这些技能的获得还与劳动者先天的素质、某些偶然性有关。因此,企业或者说资本的所有者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担负起教育和训练劳动者的责任,承担相关的费用。比如,在现实社会中,民航公司要把一名高中毕业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生培养成飞行员,需要承担巨额的费用,即使通过严格的体检和初选,航空公司也无法保证把每一位学员培养成合格的飞行员。因此,我们会发现航空公司一般会与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培训之前签订协议,确保其学成后要在该航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所有权就存在一定的瑕疵,这些特殊的劳动能力形成后,他不能再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其他资本家,只能继续卖给与其签订协议特定的资本家。否则,他要承担巨额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支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人,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有权直接支配生产资料。
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劳动者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而原始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社会,因此这些社会都不能同时满足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基本条件,这两个基本条件只在资本主义社会同时具备,所以劳动力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成为商品。不错,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劳动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人,但就目前而言,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只是以整个国家或集体的名义拥有生产资料,除小生产者之外,作为国家或者集体的一员的其他劳动者是不能直接支配国家或者集体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还无法直接相结合,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还只能通过市场才能结合。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为了谋生,也只能出卖劳动力,劳动力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成为商品是个不争的事实。至于有人认为,如果社会主义劳动力成为商品,就意味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出卖劳动力的是劳动者自己,而购买劳动力的是国家或者整个集体,或者严格地说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企业,买卖双方不是同一个主体。
当然,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能成为商品,在形式上具有某种共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方面能创造价值,弥补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另一方面还能创造剩余物,或者说是剩余价值。但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剩余价值最终是被资本家个人所攫取,而在社会主义,对于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而言,它最终是归整个国家或者整个集体所有,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所体现的本质关系不一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体现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对公有制企业来说,不反映剥削关系,仅仅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关系。
劳动者的谋生问题
劳动者拥有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乃至拥有生产资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出卖劳动力也可以谋生。
资本主义生产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剩余价值的生产,生产的最终目的就是追逐剩余价值;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通过生产不断地产生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工人的出卖劳动力获得的工资能够满足工人,并且只能满足工人的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取的工资,能满足并且只能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必要的教育和训练费用。但从总体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实际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是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工人的工资在满足基本的需求方面还有所剩余,有些工人也有少量的存款,不少工人还持有公司、企业的少量股份。所以我们对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不能仅仅机械地理解认为,在今天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是因为他们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生活资料,没有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任何物质条件。
拥有少量的生活资料,乃至拥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并不意味着工人的生产、生活就具有可持续性。不劳动,拥有少量的生活资料,乃至少量的存款,会随着消费会逐渐减少,乃至过了一段时间重新变成一无所有。现代社会不再是相对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而已经进入到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人们生产的东西主要不是直接满足自己需要的,而自己需要的东西主要也不是自己直接生产的。从形式上看,劳动者一方面拥有劳动力,另一方面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从而能够使自己的劳动力与自己的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但就普通工人所拥有的少量的生产资料以及普通工人家庭所拥有的少量的劳动力而言,只能进行简单手工劳动。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今天,他们生产商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远远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以家庭为基础的、缺少分工协作的传统的小生产是无法与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相抗衡,因此通过这样的生产所实现的价值是没有办法购买到必需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劳动者是无法通过这种生产活动在发达商品经济社会中生存下去的。因此,拥有少量的生活资料,乃至少量的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实际上也是无法生存,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劳动对资本形式上具有隶属关系,自由的工人一无所有,为了谋生,必须出卖劳动力;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劳动对资本实际上具有隶属关系,普通工人仅凭少量的生产资料所进行的小生产,不具有可持续性,也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
劳动者与自身劳动力的出卖
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且通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可以谋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一定不会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劳动者是经济利益主体,他是否出卖劳动力,除了受客观因素制约,为了生存,他必须出卖劳动力之外,在既可出卖、又可不出卖的劳动力情况下,还与主观因素有关系。在一定的范围内,劳动者会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如何配置包括自己劳动力在内的各种资源。企业、个人自己拥有生产资料,他们可以自己选择直接支配这些生产资料、也可以选择出租甚至出售这些生产资料,以便获得最佳的经济利益。同样,劳动者是自己使用自己的劳动力,把自己的劳动力与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还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让别人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常常也会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经济利益,对使用自己的劳动力、生产资料带来的经济利益与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出租或出租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比较。
众所周知,现在全国农村实际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作为集体中的一员中的农民一般承包了集体土地,对承包的土地享有一定范围内的承包经营权,但是我们发现,不少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出门打工,在这些人当中不少受雇于某个非公有制企业,也就是说他们类似于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一样,他们的劳动力也成为商品。那么,是不是这些人不出卖劳动力都不能生存下去了?显然,农民仅仅依靠承包的几亩土地生活,一般来说经济上不宽余是事实,但是说这些人不出卖劳动力都不能生存未免有些夸大。现在广大农村已经融入到商品经济的洪流中,劳动者如何配置自己拥有的各种资源,会综合地权衡,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比如,a住在某个内地农村,承包了6亩土地,不出门打工,每年的纯收入6000元,除去各项生活费用外,所剩无几,但是出门打工,土地转包给他人,转包6亩土地收益是900元,出门一年打工工资20000元,除去回家来回的路费,在城市的生活费用外,可能每年还有几千元的节余。在这种情况下,a很可能选择出卖劳动力在城市打工。
结论
总之,马克思分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以小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和资本原始积累为基础,阐述的是自由的一无所有的工人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对此,不能绝对化,必须随着当代资本主义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不断地加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条件的理论。在今天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一方面有所扩大:作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的一员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力一般情况下也成为商品,即使劳动力本人直接拥有生产资料,在特定的情况下,他们的劳动力也可以成为商品;另一方面,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制约:一些劳动者只能把劳动力继续出卖给特定的资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