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通过对马克思经济学经典著作中"/l的本质”思想的解读,并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与人的行为假定进行比较.说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人的本质”思想阐释“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此说明科学发展观关于发展基础、发展目的和发展条件的科学内涵。
【关键词]马克思;新制度经济学;人的本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
与西方经济学一样,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动方式的理解也是马克思经济学的逻辑基础,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但现在国内所进行的马克思经济学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却往往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理论前提,而许多对马克思持批评态度的西方经济学家注意到了马克思经济学的人学基础,却简单地将马克思经济学视野中的“人”理解为只具有抽象的阶级属性的人。例如,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就认为,马克思关于长期社会制度变迁的理论“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得以实现”,由此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未能解释问题的全部”。。这不能不说是对马克思思想的一种曲解。因此,对马克思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与人的行为”的思想进行界定与区分,是我们准确把握两大经济学说体系理论区别的关键所在。
一、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具体思想内涵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和人的自由的理解,与科学实践概念的提出密切相关。1845年春天诞生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标志着马克思哲学逻辑内部矛盾的一种科学解决。在新历史观中,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实践都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如果说自然界的人化生成意味实现人的自由的自然界限被不断突破的话,人们借以进行物质改造的社会形式则是制约着人的自由的社会界限,狭隘的社会交往方式是市民社会个人盲目异在的根本原因。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对“社会关系”的外延作了具体说明,“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并指出包括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和原料在内的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个人“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共同生产的条件”。。个人作为人的本质的实现程度,个人获得自由的相对空间,取决于他对社会关系具体的、历史的占有程度。因此。 “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如何行动,个人的利益满足和自由实现程度,取决于他在具体的社会交往关系中的地位,取决于他对社会财富的占有方式和占有程度。“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物的和个体的活动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
具体而言,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论断,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涵。
第一,实践是人的本质的首要特征。生产劳动实践活动又是以分工、协作等社会化形式进行的,现实的个人究竟以何种方式参与社会,取决于个人对物质资料的占有方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关系。现实中的每一具体的、有差异的个人都有各自不同的财富占有状况、交往对象、政治资源、伦理情感等等,从个人占有的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可以看出他或她是怎样的一个人,体现出其具体的本质规定性。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具体的个人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
第二,在构成具体个人的多元规定性中,个人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他的其他方面属性。“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么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
第三,具体的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方式具有社会历史性特点。每一个人“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0都是在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方式中获得的,个人在社会关系占有上的差异性又直接表现为每一个人的局限性,它既是个人活动的实现条件,也是个人活动的客观界限,它规定了个人活动的具体方式和个人获得自由的相对空间。“生活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交往形式是在这些束缚和界限的范围内运动着的。”个人所占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成为规定个人活动的约束条件,决定了他或她行动的特点和方式。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然而,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由于技术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分割,每一个人都被局限于狭隘的社会关系结构之中,因此,人的行为受到他或她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结构的制约,带有特定社会关系结构的特点;并且,分立还造成个人的生产、消费等经济行为失去了直接的社会性,因而还需要在社会交换关系中确证这种社会性,人的这一行为目的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经济学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二、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的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与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论解释是对西方经济学理性主义传统中相关思想的延承与发展。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提出了系统的“经济人”假定。亚当·斯密认为,“经济人”具有两个基本属性:一个是自利性,即时刻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努力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二是完全理性,即能够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充分地掌握关于自我和社会的完整信息,并能够准确找到实现自我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最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亚当·斯密进而提出著名的“看不见的手”,说明在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下,恰恰是追逐私利个人完全理性的充分张扬,使得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走向一致。“看不见的手”的经济学意蕴在于:自由市场中社会福利最为缺失的环节同时也是最能使个人获得最大私利的环节,因此,个人的逐利努力会自发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有序合理配置,在实现私人利益的同时也使社会福利获得增进。可见,“看不见的手”作用机制的有效性是以“经济人”假定为前提的,“经济人”假定设定了古典甚至是新古典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前提,从而开启了经济学研究的大门。“经济人”假定在方法论上的变化使新古典经济学获得了一个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前提。通过“经济人”假定,经济学家们借助于边际分析和数理经济学工具,将新古典经济学搭建成一座逻辑严谨、结构优美的理论大厦,从而论证了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全面阐释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机理和评判准则。
新制度经济学吸纳了西蒙、纳尔逊、西尔伯格等人关于人性的重新理解,对作为经济学分析前提的人的行为特征做出再解释。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科斯指出: “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实际的人在由现
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嘶制度经济学另一个代表人物诺思也认为:“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们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做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从“实际的人”出发,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对人的行为特征做出新的解释。首先,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个人只能获得不完全的信息。在现代市场交易中,由于参与者众多,所涉及的各种要素复杂且多变,人们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每个人所获得的信息总是有限的。其次,人只能具备有限理性。现实的个人对环境的判断和评估能力有限,不可能无所不知。再次,人具有非财富价值取向。在某种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并不必然表现为对财富的追求。诺思认为,利他主义、意识形态和自愿接受约束等一些非财富动机也应当出现在个人的预期效用函数中。尽管如此,在有限理性的个人之间经常发生的还是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
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特征进行重新界定后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由于逐利的个人只具备有限理性,并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因此,人们追逐私利的行为常常伴随着“外部影响”,即存在数额巨大的交易费用,致使个人的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之间无法保持一致性。因此,新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不在于证明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性及其具体形式,而在于探讨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设置或选择,使交易费用最小,从而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偏离程度的最小化。
三、马克思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思想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将“个人”的本质和行为方式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共同特点。但很明显,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视野里,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解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两大经济学说体系在社会历史观和研究方法论上的具体区别。大体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行动受主观意识领域中的“理性”支配,而马克思则认为,限制着人们的行动、规定人们行为的具体方式与特点的是每个人现实拥有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总和”。
包括新制度经济学在内的整个西方经济学传统都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社会历史观背景。从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开始, “趋利避害”就被假定为人之本性,是人们一切经济行为的目的所在。因此,在西蒙等人看来,所谓“理性”是一种基于利益目的的行动方案选择,是人们对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或规避更大利益损失的分析与判断能力,“理性是指一种行为方式,它适合实现制定目标。目标可假定是效用函数期望值在某一区域上极大化的形式”。0理性支配着人们的行动,是人们具体行动方式的依据所在,人们根据自身的这种主观认知结构,遵循“认识一动机一反应一行动”的逻辑进行决策和活动。
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解释是以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的。马克思认为,人当然要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是一个重要的、无可争议的事实,“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马克思甚至将之称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同样,马克思也并不否认理性的作用,相反,在马克思哲学的意识观中理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马克思在说明理性对人们行动的意义的同时,更强调理性作用的现实约束条件。人们之所以有必要进行理性的“选择”,是因为存在某种形式的约束,正是既定的约束条件使人们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因而只能从中选择达到利益目标或偏好的最优途径。因此,马克思认为,真正决定人们的行动及其特点的并不是理性本身,而是理性行为选择据以进行的各种约束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财富占有、交往关系以及观念意识结构等等。所有这些约束条件构成行为人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构成他或她可以进行理性选择的广度范围,也决定着由选择而采取相应行动的具体特点。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中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马克思经济学中人的行为特点因各自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不同,具有现实性和差异性。
西方经济学中对人的理解具有抽象性和一般化特征,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每一参与经济生活的个人都变成了同一面目、竭尽全力张扬理性以追逐私利的“经济人”,丰富现实生活中活生生个人之间存在着的人格个性和行为特点差异不见了。新制度经济学尽管通过不完全信息、有限理性、“满意准则”等范畴对传统的“经济人”假定进行了修正,逼近了现实,但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进一步深入分析更为实际的人与人之间在不完全信息占有结构上的差异以及个人理性约束条件上的区别,因此仍然是从相对的“普遍性”、“共性”上理解参与经济生活的个人。因此,这种静止的人性既不会在同一社会结构中的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也不会因不同时代背景而有所区别。
与西方经济学一样,马克思经济学也是将个人作为自身的理论前提。但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是在批判费尔巴哈将人的本质理解为抽象的“爱”、“友谊”时,提出他的人的本质观的,并且马克思特意在说明人的本质的“一切社会关系总和”之前加上两个定语——“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也就是说,现实中每个人有每个人自己的本质规定性,有他或她自己所占有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每一个人都是“多种规定性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正是通过现实中每个人具体的社会规定性特点来说明其特定的行为方式的: “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
马克思经济学中用具体的社会属性说明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带有时代性和历史性特点,这一动态发展观为马克思的长期社会形态变迁理论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性论支持。因此,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也不得不叹服:“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
第三,西方经济学对人性的单调定义必然导致对抗型的人际交往论,而马克思对人本质的理解却是多元的、丰寓的,是协作型人际交往论的基础。
在包括新制度经济学在内的整个西方经济学发展历程中,关于人性的理解并没有从根本上走出“霍布斯丛林”,西方经济学传统将根本的人性定位于“利己”,理性的作用也是服务于人的一己私利。尽管新制度经济学某些经济学家认为应当将正义、利他等因素纳入个人的效用函数,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定义,在他们实际的经济模型分析中——比如在研究外部影响、机会主义行为时——被考虑到的也仅仅是利己主义。这种对人性的狭隘单调界定所必然导致的理论逻辑结果,就是将现实中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仅仅理解为是处于对立状态下的交易关系。
马克思也承认人存在利己之心,但他认为,人利己需要的满足是通过社会性的方式实现的,社会才是个人的存在方式。个人“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一方面,马克思经济学视野中的人是现实的、丰富的和多方面的。马克思将人的各种需要及满足需要的方式全都纳入人的“社会关系总和”。另一方面,每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是多元的,但同时也是相对有限的。因此,人与人之间是互相需要的,人们之间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协作互补型的交往关系,这种协作互补型的交往关系渗透于他或她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因此,马克思经济学中理论研究的重点是人们通过分工协作形式进行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而新制度经济学的关注重点在于交易活动,研究如何通过制度的创设和调整来减少人与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巨大的交易费用。
四、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思想的科学内涵
通过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界定的比较,我们认为,马克思经济学中关于“人”的理解,具有从现实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理性出发的唯物论特点;不同的个人对“社会关系总和”的差异化占有构成了人们社会联系的基础,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动态的、发展的辩证性质;同时,这种差异化的“社会关系总和”的占有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彼此需求、相互依存,这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所在。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科学思想,并赋予时代特点和国情内容,是新时期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发展的目的和根本动力。对马克思“人的本质”的上述三个方面本质特征的分析,有利于我们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思想的科学内涵,从而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唯物、辩证的理论特点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第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关系中不同群体的差异化存在,社会生活中不同阶层在社会财富、生产要素占有关系上的差别,是科学发展观形成的重要基础。 马克思认为,个人所占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构成其社会联系,是一个人进行行为选择和个体发展的可能性空间范围。人与人之间所占有的社会关系不同,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选择和行动方式就不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也不相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侵犯社会弱势群体的事件时有发生,群众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实中这种社会关系、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差异化存在,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发展的目的是什么、发展是为了谁的发展等问题。因此,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发展动力的基本内涵。
第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所追求的根本目的。
马克思强调,个人所占有的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总和不是静态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每个人改变现状的行动努力将推动人类社会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发展,与此同时,社会进步也将为个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发展平台,创造更宽广的制度空间。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了优越的制度条件,只要我们完善法律法规。转变发展方式,兼顾“五个统筹”,尊重发展规律,就能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的。
第三,通过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来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条件。
马克思的“人的本质”强调个人以及个人所占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是相对有限的、差异化的存在,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任何个体都无法脱离社会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人与人之间分工协作,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社会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阶级存在的制度基础,消除了对抗性社会矛盾产生的依据,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建立在新式劳动分工基础上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领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问题,但这些矛盾和问题并不是改革的必然产物,可以而且也应该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发展得以解决。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的必要条件。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今后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构建富强、民主、文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指导方针。通过对马克思经济学关于“人的本质”的思想的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从而更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础、目的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