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祖国西南,有一片由四川、云南、贵州和重庆四省、市的 民族 自治地方组成的“l”型板块,即我们所称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这一区域的广阔 农村 ,集高原山地、众多民族和传统 农业 于一体,长期贫穷落后,越来越为世人所关注。而在区内的广阔农村,其土地制度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着农民利用和改善土地资源的积极性,从而直接关系着农民和农村 经济 的兴衰。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加速向 市场 经济体制转变,形式上以农村社区成员集体为本位实际上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土地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业分户经营和整个农村经济急速市场化的需要。按照中央关于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 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探索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特别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制度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以便进一步消除束缚当地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就显得非常紧迫和十分必要。为此本文在深入西南民族地区进行大量 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深化西南民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变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为农户本位制的市场型土地制度,是顺应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大势所趋。
一、山区土地资源的特点及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端
由于新
经济 体制的确立,其固有的弊端已经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 市场 经济条件下 农业 和 农村 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假如仍固守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就势必像严冬已经过去,春天已经到来,还让人们穿着冬衣一样,不仅仅是不合时宜,而且无异于缚住了人们的手脚。
二、把土地制度的选择权交给农民
人们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话当然道出了土地之于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但更需强调的是,只有当农民真正握有土地资源的直接支配权并直接承担相应的后果时,农民才能将这一命根子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真正独立自主地决定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并使自己对于土地的利用和处置具备天然的合理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农民就得首先拥有决定农村土地制度的机会,即真正拥有自主确立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具体形式的权利。
历史 地看,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随生产力的发展和 社会 经济 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改善的自然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凭借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总是理性而主动地不断调整农村土地制度的具体形式,使之尽可能实现自身经济预期的需要,尽管这种努力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农民以外的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或限制。但正是这种理性而主动的调整(或者说“农民的自发式调整”)推动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并且对农民从而也就是在总体上对整个社会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回顾
市场 条件的变化,卖出部分或全部土地转而从事其它行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偏好和 经济 预期,在城乡之间自主选择安居场所和就业岗位;等等。这样,就扩大了农民的生存空间,减轻了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关系,从而直接促进 农村 经济活动中的专业化分工,加速 农业 劳动力的转移,直接推进农民的非农化进程,并直接促进其生产生活方式的城镇化。
第五,它有利于抑制农村 人口 的恶性膨胀。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农村人口的长期恶性膨胀,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产权制度直接相关。因为,农村的土地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就是人人有份。多一个人最终就得多分一份耕地,两相权衡,对农户还是合算,以至直接刺激人口的过速增长。而土地产权到户本身,就彻底割断了人口变动与耕地之间的直接联系,消除了多生多得地的动因。这样,农户在生育问题上,就得首先考虑自身所有的土地的承载能力,从而自动节制家庭人口的过度增加,从而有利于农村土地承载力与农村人口再生产的互动平衡。
第六,也是最重要的,它适应现阶段我国农村特别是西南少数 民族 地区农村生产力的性质,并符合农民的真实心愿。实践表明,人头、锄头加牛头的所谓“三头农业”的生产力性质,只能与分户经营的劳动组织形式相适应,而这种劳动组织形式只有在与之相应的户本位的市场型土地产权制度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组织功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果。而且,现代农业的实践经验表明,家庭经营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它不仅适应“三头农业”的需要,而且适应现代农业的需要;不仅适应小规模经营的需要,而且适应较大规模经营的需要。所以,我国的广大农民总是选择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并不惜冒各种风险。大量 调查 表明,土地的分户经营只不过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农村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身不由已的过渡性权宜选择,而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的现有条件下,以农户本位为基础的市场型土地产权制度便是农民进一步追求的一种基本取向。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土地已经到了家,还要那个空洞的集体干哪样?”
既然如此,那么又怎样变现行社区成员“集体所有与分户租赁经营”相结合的农村土地制度为“以农户本位为基础的市场型土地产权”制度呢?其实,办法很简单,无非就是:第一,在现有农户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基础上,把相应土地的所有权划归农户所有,同时废除集体对这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第二属于社区成员集体兴办的企业和公益事业占用的土地仍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第三,允许农户所有和仍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或其部分权能按市场规则自主流转。
无庸讳言,这样一种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基本上是对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一种形式上的否定。它所否定的仅是空洞无物的“集体所有”的形式。而这种形式正是广大农民特别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广大农民所希望否定的。然而,它所肯定的则是土地的分户经营本身,它所创新的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至于这种土地制度的演变,那是一个自然的 历史 过程,广大农民会在自身的经济活动实践中,为它的发展开辟新的道路,创造新的形式。无须我们现在就去刻意追求,更用不着杞人忧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