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城市 环境 ;治理;经验;发达国家
[论文摘要]发达国家城市环境治理的经验主要有:完善环境保护 法律 制度,保证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健全环境 管理 体系,强化环境 行政 管理;注意推动自愿性行动来保护环境,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运用 经济 手段,制定激励奖惩措施,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合理划分环境治理权限,建立权威性的管理机构;大力发展环境 教育 ,通过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 民族 心理 ;加大科技投入,注重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
城市环境治理是指各级管理者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环境政策、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各种手段,调控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协调城市经济 社会 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城市环境活动的有关行为的总称。城市环境治理具有综合性、区域性、群众性与动态性等特征,其本质是影响人的行为,转变城市经济发展模式。发达国家在20世纪50~60年代发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但通过投入大量 人力 、物力和财力进行治理后,如今城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性改善。发达国家积累了不少城市环境治理的经验,这些经验及其教训留给人们诸多启示,值得中 国学 习与借鉴。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证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市场 经济体制下,企业和个人的目标都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由于环境是 公共 物品且环境污染具有外部性,因此企业和个人总是想方设法地逃避环境责任,避免环境 成本 的内部化。所以通过设计完备周密、可操作性强、适时进行调整的环境法律制度,规范人们和企业的行为,降低生产和消费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就成为保护环境最重要的手段。美国自1970年,环境立法开始大规模展开。经过30年的发展,到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仅在污染控制方面,就先后制定了《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固体废物处置法》、《安全饮用水法》、《联邦农 药 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海洋倾倒法》和《噪声控制法》等等。除联邦一级法律外,各州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有的比联邦法律还要严格。
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不仅系统完备,呈不断强化、细化趋势而且能够有效地实施。荷兰的环境立法涉及了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各个方面。从1960年开始,荷兰陆续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针对各种环境污染和环境问题的法律,如地表水污染控制法、地下水法、海域污染控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治理法、危险物质法、化学废料法、杀虫剂法、噪声治理法、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核能法等,构成了荷兰环境法比较完整的体系。
发达国家环境治理历程表明,政府对于环境保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主要利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等强制性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发达国家各种环境保护措施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政策来发起和推进的。
五、合理划分 环境 治理权限,建立权威性的 管理 机构 1.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权限。在环境治理中,为解决跨地区或跨国环境问题以及保持全国环境保护 法律 制度和标准的相对一致性,需要中央一级政府具有统一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和权力。同时,许多环境问题同各地自然、 经济 和技术状况密切相关,具有地域性特征,这需要地方自主、灵活地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因此,在环境治理中,应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及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才能协调二者的行动,形成共同治理环境的合力。发达国家在环境治理中重视根据环境问题所涉及的范围和层次,来划分各级政府权限,实现中央统一管理和地方自主的有效结合。如在美国环境治理体制下,联邦机构制定污染控制基本政策和环境标准,各州负责实施,这种集中、强制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各地之间的分工合作,有利于对跨界污染问题进行统一整合治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