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刘德彪
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 psr)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和“增值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根据一两项宽泛标准界定原产地,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例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了526个六位数子目产品。二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外的含有非成员国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使用特定原产地标准。此外,还有把所有产品都列入使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以《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特定原产地标准,涵括了所有的5052个六位数子目。
一、中国自贸区的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
(一)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采用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如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的自贸协定中都有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二)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在中国新签订的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在产品特定规则中详细列明每种商品发生税则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集中于4位和6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作为辅助标准,不同产品的区域含量要求为30~60%,有的还有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有的采取选择性标准。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非常复杂,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一般不再作为并列标准,而是归并在特定原产地规则之下。因此这类原产地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
(三)中国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
中国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有的是单一标准,有的是组合标准,有的是选择性标准,而且有主规则和从属规则。中国自贸协定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包含有几种具体标准(仍可再分小类):
一是单一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又可分为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等标准。
二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品目、子目)。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根据具体产品有30%、35%、40%、45%、50%不等。 [论文网]
三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品目、子目)。辅之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
四是混合标准,既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品目、子目)。又要求达到一定的区域价值成分。
五是选择性(替代)标准。允许出口商(厂生产者)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之间进行选择;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加工工序标准之间进行选择。
六是单一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规定:“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产品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附件二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了充分的加工。”
该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规定,如果产品经过本附件规定的加工或工序制得,则为原产产品,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最后实质性改变发生的成员国。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则产品的原产国为发生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成员国。该附件规定了2个判定标准:唯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
1. 唯一标准。规定6个产品,应为“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饲养的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
2. 选择性标准。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基本标准)的选择性标准适用,即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其中,可选择税则归类改变的有42种产品;选择加工工序标准的有424种产品。而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要求非原产材料需经过规定的加工工序才能赋予产品原产资格,具体又分为:(1)纤维和纱线,要求从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造,有49种产品;(2)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要求从规定的材料,要求经过上述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制造,有375种产品。
三、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税则改变规则,第二类为提高区域价值成分到50%。
税则改变规则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要求hs编码章改变,包括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章和第20章,共17章;第二部分,要求hs编码四位税目改变,包括第17、18、19章,共3章。
提高区域成分标准也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hs编码整章产品都要求区域成分达到50%,包括第20、21、23、24、25、26章,第32章、第34、35章,第44章,第48、49章,第51章,第54、55、56、57、58、59、60、61、62、63、64章,第93、94章,共26章;第二部分是第28、29、30、31、33、36、39、40、52、53、69、70、72、73、74、76、83、84、85、87、89、92、95章,共23章中共有200个hs编码税目产品,要求区域成分达到50%。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目前中国自由贸易区最为复杂的,有十几种判定标准,因而企业在填制申领原产地证书时要对产品逐一核对
。归纳起来,主要有:
1.完全区域内原产。在成员方(双方)获得的货物;本品目货物应以其自然或未经加工状态在成员方获得;原产国应为获得本品目货物的国家。
2.税则改变标准。这种改变包括:(1)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品目;(2)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子目;(3)从特定章原产货物改变至特定品目;(4)从特定章子目之外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5)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从特定子目或品目之外的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子目。
3.税则改变与加工工序混合标准。主要包括:(1)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章(第61、62、63章)特定品目,但产品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需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2)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子目或特定产品及其制品: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如果是废碎料,原产国应为获得本品目货物的国家;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则该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须在成员方生产,如果需要干燥、涂层、剪切及包装工序,则上述工序也应在成员方内完成。在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中,只有特定品目、子目的粉末改变的除外。
4.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30%、50%。
5.税则改变与区域价值成分混合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加区域价值成分,税则改变有的要求品目(4位数),有的要求子目(6位数);区域价值成分,要求30%、35%、40%、45%、50%不等,例如,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且区域价值成分不能低于40%。
6. 特定章的标准。特定章的特定原产地规则要求主要包括:
其一,化学反应原产地规则。如经化学反应得到hs编码第28至38章的产品(品目3823 除外),且该化学反应发生在双方境内,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除各税号对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外,“化学反应”规则也适用于归入上述章节的所有产品。
其二,提纯原产地规则。对于hs编码第28章至35章及第38章的产品,如提纯工序满足规定的标准之一,则该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地。
其三,混合加工工序原产地规则。对于hs编码第30、31章、品目3302、子目3502.20、品目3506至3507及品目3707的产品,根据预定的要求,将数种材料有目的地按比例控制进行混合(包括分散),使产品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用途,且不同于初始投料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混合加工工序可赋予产品原产地。
其四,改变颗粒尺寸原产地规则。对于hs编码第30、31章的产品:①有目的地控制性减小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或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地;②有目的地控制性改变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或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地。
其五,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对于hs编码第28至32章、第35章及第38章的产品,标准物质的生产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本标准物质(包括标准溶液)规则是指适用于分析、校准或参照的配制品,并具有制造商认定的精确的纯度或配比。
其六,异构体分离原产地规则。对于hs编码第28至第32章及第35章的产品,从异构体的混合物中离析或分离异构体,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
其七,分离限制。仅仅由于从人造混合物中分离出单独的材料(或成分),导致非原产材料(或成分)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这样的非原产材料(或成分)不能视为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但如果分离出的材料或者成分自身发生了化学反应,则可视为符合原产地标准。
其八,例外限制。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提纯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品目、子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子目化学章注不赋予本品目产品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改变颗粒尺寸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化学章注不赋予特定子目货物原产地。
其九,从特定品目(4位数)之外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
其十,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50%,化学章注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
五、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特定产品规定了2个判定标准:唯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共有527个产品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1. 唯一标准。有6个产品只能采用产品特定标准。
2.选择性标准。出口商既可采用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也可采用下列选择性规则,包括:税则归类改变,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其中,可选择税则归类改变的有123种产品;选择加工工序标准的有404种产品。而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要求非原产材料需经过规定的加工工序才能赋予产品原产资格。具体又分为:(1)纤维及纱线,要求从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它们是hs编码第52章的58种产品;(2)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要求从规定的材料经过规定的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制得,它们是hs编码第52章和第60章的77个商品;(3)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要求用规定的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它们是hs编码第61~63章的269个6位数的商品。
六、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原产地规则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分成4类,有8种规定方式,
1.完全区域内原产。要求完全区域内原产:如果动物在中国或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可赋予原产地;或“本子目下的货物应在中国或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
2.税则改变标准。主要包括:(1)要求改变章,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2)要求改变品目、子目,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此;(3)要求改变章,但特定章或品目改变除外,即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由xx章改变至此除外,或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由品目xx改变至此除外。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只要达到区域成分标准即可,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45%、50%。
4.税则改变与区域价值混合标准。具体包括:(1)在本章内实质改变,但必须达到区域成分标准: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或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
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5%,或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2)选择品目、子目改变或达到区域成分标准: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或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或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5%;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3)选择章改变或达到区域成分标准: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或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七、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分成7类,有10多种规定方式:
1.税则改变标准。主要包括:(1)要求改变章: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2)要求改变章,特定章或品目改变除外: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由xx章改变至此除外;或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由品目xx改变至此除外。(3)要求改变品目、子目: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只要达到区域成分标准即可: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35%、40% 、50%、60%。
3.税则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选择性标准。要求章改变,或达到规定的区域成分标准: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品目; 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50%、60%。
4.税则改变与加工工序混合标准。有些章要求货物达到税则改变与加工工序在成员国内完成的双重标准,例如第37章,要求: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则该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须在缔约方生产;如果需要干燥、涂层、剪切及包装工序,则上述工序也应在缔约方完成。
5.税则改变与区域价值成分混合标准。在本章内实质改变,且必须达到区域成分标准: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45%、50%。
6. 主规则与选择性规则。对第27~40章的产品,确定原产地的主规则为“税则归类改变”,不能适用“税则归类改变”的,应当依次适用下列选择性规则:(1)化学反应;(2)混合;(3)提纯;(4)改变颗粒尺寸;(5)标准物质;(6)异构体分离。
此外,对于各类非原产材料产生的废弃物应来自:(1)在中国或哥斯达黎加境内的制造过程,且该货物仅适用于原材料的回收;或者(2)在中国或哥斯达黎加境内收集的旧货,且该货物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虽然规定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条款,但目前尚未规定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