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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表现纳入公诉量刑建议探析

原文作者:梁玉梅

  摘要:为了更好地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积极探索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公诉量刑建议制度,也就是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衡量其犯罪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一种途径,直接作为酌定从轻或从重情节与量刑幅度挂钩,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由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量刑建议 羁押表现 宽严相济
  看守所在押人员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是指根据在押人员未决羁押期间的表现,对其进行量化考核、评价和鉴定,并通过收集完善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的证据材料,提出量刑意见,经刑事诉讼程序提交法庭审理,作为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之一。如何构建和完善该制度,已成为司法机关需要研究的一道课题。
   一、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公诉量刑建议的必要性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刑法、刑诉法以及“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公诉量刑建议的机制,把未决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表现作为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审理,符合刑法关于酌定从轻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也是为了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的需要
  犯罪嫌疑人在进入看守所到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间,容易出现情绪上的波动,甚至是采取暴力的方式发泄或抗拒管理,虽然采取管制措施,但其表现对最终判决结果没有影响,为此给监管场所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而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公诉量刑建议,则能有效约束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规范监管场所秩序。
   (三)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以云南“躲猫猫”事件为代表的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如何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被监管人人权保障工作,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成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需要深入研究和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公诉量刑建议,使确有悔改表现的在押人员能得到从轻处罚,是完善监所检察保障人权机制的一种创新。
   (四)为庭审材料提供依据的需要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常常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而被法院采纳。法官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依据绝大部分是靠案件开庭审理时的表现和卷宗中被告人的供述得到的,这些书面材料和庭审的表现是否真实不会逐一调查,并且有些材料往往也体现不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行为表现。被告人从进入看守所羁押到庭审前候审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将这段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进行客观评价,是对庭审评价的有效补充,也是对书面材料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有力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法官很难通过卷宗、提讯、庭审来判断被告人的认罪程度及悔罪表现。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进入看守所后,会经历相当长的一段候审期,其羁押表现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反映其改造的难易程度和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1]考察其在羁押后到庭审前在看守所的表现远比单单以庭审期间的表现要客观公正,将羁押表现认定为“悔罪表现”的依据,则促使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考察的场所和时间延伸到提讯和庭审之外,据此综合判断案犯的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为司法机关全面审查和准确量刑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公诉量刑建议制度的做法
  (一)明确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制度的人员范围
  限定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看守所负责对入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综合考评
  根据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可建议从轻或从重处罚,如“自觉遵守监规并积极服从管理教育、阻止其他在押人员违反监规行为的、羁押期间有较大贡献”等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从轻处罚;“牢头狱霸、抗拒管教或煽动他人抗拒管教”等情形,可以提出从重处罚。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规范、劳动规范和生活规范,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的办法,一方面是由执勤的看守民警对在押人员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记录,并由当日的带班所长签字,另一方面,对在押人员进行考核后,由主管管教所长签字,实施每周评议,每月由“在押人员考核评审小组”评议后公布。看守所负责填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表》提交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论文网]
   (三)看守所将评定意见及相关表现材料送驻所检察室审查
  驻所检察人员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和在押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方法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对其它证据材料也可进行复核,之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开庭前将评定意见和审查意见一并交检察院公诉部门。
   (四)公诉人员将有关评定和意见出示给法庭
  公诉人员在开庭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表》、驻所检察室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作为量刑证据向法庭出示,并根据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不同表现,建议法庭酌情从轻或者从重判决。
   (五)法庭审理时应当考虑评定意见和审查意见
  根据提交的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在原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幅度内酌情予以从轻或从重判决,并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的,在判决中应对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结合具体量刑进行论述。并将酌定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理由写入刑事判决书。
   三、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公诉量刑建议制度的成效
  (一)有力促进了监管场所的稳定和在押人员的改造
  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公诉量刑建议制度实施后,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打架斗殴、欺负弱小等现象将会消失,认罪伏法、积极劳动、帮助老弱逐步成为在押人员思想主流。服刑罪犯在看守所或者监狱内表现良好会得到减刑,而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表现却不能纳入量刑建议,这显然是有缺陷的,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必将导致在押人员在主观上认为没有必要去考虑好好表现认罪悔罪,客观上也导致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受到严峻的考验。既然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那么羁押表现就可以等同于服刑表现;既然监狱对服刑罪犯可以报请减刑,那么,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也可以报请从轻量刑。[2]因此,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将强化刑法的教育、指引作用,可以有效促使在押人员在审前阶段自我反省和改造。
   (二)有效提高了在押人员遵守监规、改过自新的自觉性
  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公诉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让同一监所的在押人员看到了遵守或违反监管制度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充分调动了其自觉遵守监规,主动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在遏制违反监规情况发生的同时,也有利于在押人员的学习、生活,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仅如此,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突出了刑罚的强制作用,让在押人员对刑罚措施产生敬畏感,自觉约束羁押期间的表现。[3]
   (三)有力的促进了看守所的科学管理和规范执法
  将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使看守所民警多了一项整治监管秩序的抓手。除了对严重违反监规必须使用械具的情形外,民警改变了过去以强制高压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监管手段更加多样化、有效化、文明化,进一步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力提升了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科学文明管理水平,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准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宽严有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综合考虑犯罪的各种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延伸和其效果的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1]丁扬.构建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7)
  [2]俞振德,余光升.羁押表现量刑化的理论与实践[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2)
  [3]《重庆云阳:力推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载正义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jckx/201111/t20111113_751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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