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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期股权投资税法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异同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税法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异同分析
  当前,企业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模式,一种就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税会统一模式;另一种就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税会分离模式。我国的企业主要依照的是国家统一实行的税会分离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要符合财务会计准则,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则要遵循税收法规。而我们知道,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体系,实行税法的初衷就是为了及时足额取得财政收入,从而为税收征管和经济杠杆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税收法规的制度保障。但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二者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时候很难取得一致,这就导致了会计和税法必然产生较大的差异性。本文主要从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的角度来认真分析下税法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性。应该来说,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与会计处理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相同之处。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的是二者之间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如下:
  1.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时候的差异分析。根据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就要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可以是收到补价的,也可以是支付补价的,都是要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原则来确定初始的投资成本。然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该在投资交易发生的时候,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这些经济业务,并进行相关的所得税处理,然后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或损失。根据以上分析来看,针对非货币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是不确认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而税法规定则需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的时候,分两笔业务进行处理,考虑到了这些非货币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所得或损失,这些都作为了投资的计税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时候的收益,税法和会计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至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差异,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投资企业在股权投资的持有期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但是,在当前的税法规定中,它仅仅承认投资股权持有期间的收益部分,而不承认投资损失。因此,这显然会在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实际操作中产生一定的分歧和差异性。具体来说,企业在处理股利的时候,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差异性。一般来说,企业的股票股利是指企业用增发的股票代替现金分派给股东的股利。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股票股利不做账务处理,而根据现行的税法,它则被视同于现金股利,都属于股权持有期间的收益,在进行纳税的时候,应该增缴应纳税所得额。至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方面,税法与会计也有差异。对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分别使用成本法和权益法作为参考依据,而对现金股利的税法处理方法则是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无论是长期股权投资采取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投资方企业都要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收益的时候,税法与会计处理都有差异。这里主要讲的是股权投资差额的差异问题。根据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当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被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这里的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可以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这种投资差额应该根据一定的期限进行平均摊销,从而计入到投资收益当中去。这些股权投资收益差额可以在进行转让和处理的时候,从已经取得的财产收入中去除掉,然后再根据这个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是不可以被扣除掉的。
  4.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在税法和会计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想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权利,投资企业就应该获得被投资企业的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才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只有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时候,初始投资成本是不需要进行调整的。在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资产税务计价方式中,往往是根据企业取得的实际资产成本进行入账的。只有当支付的价款中含有被投资企业已经宣告而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包含在投资的成本中的时候,企业在进行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一致的。因此,当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往往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考虑补价因素)。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来说,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也是有一定差异的。
  5.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税法与会计处理

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体来讲,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的时候,相关会计规定中明确指出,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应该按照投资企业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来计算应该享有的投资份额,从而相应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从而进一步确认投资企业的当期投资收益额度。在宣告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也应该按照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来计算出投资企业应该分得的利润,并用来冲减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目价值。而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被投资单位在向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的时候,是根据税后累计的为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的部分来进行计算和确认的,并因此而计入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去。此外,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发生变动且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都会有一定的差异性。
  6.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的时候,税法和会计处理都有一定的差异性。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企业计入到当期损益的处置的损益,要按照账目价值来进行计算。而根据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等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减去被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时候,根据权益法核算,应该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事实上,无论是何种核算方法,被投资企业的会计账务都要做实际利润的分配,从而便于投资企业能够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此外,当被投资企业除所有者权益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化时,投资企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同时,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也是要有差异的。在当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结论
  总之,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税会分离的制度,使得两个本来就不同的体系,在企业进行实际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产生一定的差异性。当然,它们之间也有极少的一致性,一般来说,当支付的价款中含有被投资企业已经宣告而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包含在投资的成本中的时候,企业在进行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一致的。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是更为普遍的。我们要做好二者差异的分析,重视原先的财务人员容易忽视的问题,从而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和科学、合理的税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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