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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促进的浅议
摘要: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业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是党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采取的重大决策之一。
关键词:国有农场  税费改革
    0 引言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从1998年底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到2000年初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农村改革的发源地、最早实行“大包干”的地方——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着标志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2004年,国家开始降低农业税税率,并选择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同时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全国28个省份免征农业税。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至此,结束了中国历史上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
    1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也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继全国范围内免除农业税后,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就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指出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费改革方案由兵团制定,中央直属垦区税费改革方案由农业部制定,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1.1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的要求,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均予以取消。
    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1.2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地处边陲、担负屯垦戍边任务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进一步推荐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国有农场(团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团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2 一四九团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取得的历史成就
    2.1 一四九团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就 一四九团在2003年农场税费改革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3]1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批准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以及师市税改办[2003]4号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兵团农牧团场税费改

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制定了《一四九团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是落实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减轻职工负担。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兵团规定取消按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收取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村道路建设费,原由乡统筹开支的范围,改由通过财政预算解决。一四九团取消相似于统筹支出1555万元,使职工负担有所减轻,享受到了中央、自治区和兵团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实惠。
    二是执行了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调整有关农业特产税、牧业税政策和统一规定的“两工”政策。从2004年起,职工承担的“两工”由以前30个,递减为20个。
    三是取消屠宰税。按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同一政策执行,于2003年8月份取消了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除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继续保留外,原来随屠宰税附加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于8月份一并停止征收。
    四是实行连队报账制,精简核算体系。按照八师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减少核算层次,精简人员,节约开支的精神,于2000年开始执行连队报账制,将以前设营级管理机构予以撤销,连队财务报团场核算中心统一核算。采取连队报账制后,一方面加强了连队财务管理,另一方面,减少了连队财务人员。连队的财务人员由以前的2人,减少为现在的1人,共计减少支出23万元。
    2.2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总结团场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兵团党委、兵团“1+3”文件若干政策,制定了《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1+3”文件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新兵党发[2006]7号)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减轻农业承包职工负担,增加农业承包职工收入。
    一四九团根据师财农[2007]12号《关于下达2007年农牧收缴承包职工土地承包费限额的通知》和师财农[2007]19号《关于收缴2007年土地承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按照“总体减轻,逐年递减”的原则,深化团场税费改革,将国务院免除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统筹”的收费政策,直接全部落实到承包职工身上,不再摊入土地承包制。制定了《一四九团关于收缴2007年土地承包费实施方案》,明确了2007年减负原则和土地承包费上缴标准。
    一是按照“谁负担,谁受益;谁上缴,退给谁”的原则,落实中央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税费改革补贴473万元,受益人数2177人。二是根据兵团、师市减负精神,全团定额内减负受益人数2928人,减负金额229万元。2006年一减一补合计702万。
    2007年,一四九团在2006年基础上减负48.05%,减负总额1935万元,减负后上缴土地承包费2138万元,每亩地减负147.61元,完成了师市下达我团的减负指标。
    通过减负政策的落实,一四九团亩均土地承包费由2005年的292.61元下降到2007年的145元,亩均减负147.61元,完成了师市下达我团的减负指标。
    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有利于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确保“耕者有利”,保护农村生产力,而且有利于促进乡镇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改善干群关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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