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预付租 金融 资租赁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现行老办法在租赁的第一期不摊销是不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最后一期不分摊也欠妥当。笔者设计的新摊销办法是在整个租赁期都摊销,在租赁的前期用实际利率法,最后两期改为直线法。 会计 分录也应实行相应的改革。
【关键词】 预付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新摊销法
新颁布的《 企业 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融资租赁,承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先付租金(每期期初收付的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何分配,该准则并无规定。最权威的说法是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辅导教材《会计》上说法:“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见该书426页,
区别之二是:老表中第二年摊销的1 649元新表中挪到了第一年,老表中第三年的1 141元挪到新表的第二年,老表中第四年的594元挪到新表的第三年,整体上移一年。第一年不仅摊销了融资费用,而且它分摊的融资费用最多。但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咋一看似乎有道理,因为:1.未确认融资费用前三年摊完了,第四年就不用摊销了。2.第四年(最后一年)年初把全部应付租赁款付清了,当年不产生租赁利息费用,就不再摊销了。但仔细一想,这样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租赁期是四年,却是按三年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最后一年不分担任何融资费用,利润会因此过高。另外也不符合新准则,新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摊”,既不能漏了第一期,也不能漏了最后一期。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又想出一个办法: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上例最后两年应摊销的融资费用均为594/2=297。摊销表也应改为:
摊销办法改变了, 会计 处理也要改变。第一年原来不需要编制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分录,改革后则需要编制这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8 616
未确认融资费用 3 38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2 000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每月分摊利息费用时记
借:财务费用(1 649/12)137.4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7.41
后几年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同第一年相类似,就不一一列举了。
出租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方法及会计处理也要实行类似的改革。
【 参考 文献 】
[1] 吴尚宗. 对融资租赁会计三个问题的看法[j].财务与会计,19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