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章立足于电力科研单位税收筹划,分析电力科研单位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前后对电网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阐述成立独立研发中心的可行性,为电力科研单位的长远发展作理论上的探讨。
【关键词】 电力科研单位; 企业所得税; 研发中心; 降低税收成本
一、电力科研单位的组织形式
电力科研单位是从事电力生产应用技术研究的高科技企业,是电网的技术监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信息中心,拥有国家核准的调试各类等级、规模机组和送变电工程资质,是电网企业各类专业人才高度集中的职能单位。厂网分家后,除部分电力科研单位改制为电网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电网企业控股的子公司外,大多数电力科研单位仍作为电网企业分公司,由电网企业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科研单位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的特点
(一)经营活动的特点
电力科研单位是兼有生产和科研性质的科技性企业,承担着电力系统的技术服务和科技研发等重任,其主要的业务活动是对上级电网企业的资产运行状况履行技术监督的职能,并承担电网企业的研发任务,由于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受到限制。
(二)会计核算特点
电网企业所属的科研单位,是电网企业的经费单位,每年由上级电网企业根据预算下拨经营经费,电力科研单位为电网企业及其分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不进行模拟结算,不确认相关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冲减上级电网企业下拨经费;对所属电网企业之外的电厂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取得的收益在其他业务利润中核算;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由所属的电网企业统一管理,取得的增值税票也由电网企业统一抵扣;所得税统一由电网企业汇总纳税。
每年由电网企业根据预算拨付研究开发经费,电力科研单位立项完成研发任务,发生的研发费用由电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但由于电力科研单位是兼有生产和科研性质的企业,科研人员及研发设备既参与生产又参与研发,发生的人工费及折旧费无法合理系统地在生产费用及研发费用之间分摊,致使所得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含人工费及折旧费,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电力科研单位的税收筹划切入点初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电网企业可能享受的几大税收优惠
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税收筹划切入点
1.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科研中心,并通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若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电网企业从电力科研单位分得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电网企业可以委托电力科研单位开发科研项目,并与电力科研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同时将电力科研单位为电网企业提供技术监督、技术服务尽可能地作为技术开发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样不仅会加大电网企业及电力科研单位科研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缩小电网企业及电力科研单位的所得税税基,减少税负,而且,只要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符合科技行政部门有关技术合同的规范要求,电力科研单位相关的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也可以得到减免,这样也会减少电网企业的税收成本。
四、通过模拟数据的测算,分析说明成立电力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整体税收成本的影响
(一)为便于建立测算模型,假设电力科研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每年对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材料费、大修费、人工费等三项经费合计为4 000万元,其中人工费用占用50%,作为电力科研单位的生产成本。
2.每年发生的科研经费1 00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研究开发发生的人工费及设备折旧费不包括在内。
3.电力科研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进行模拟结算;若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并进行独立核算,利润率为20%。
4.每年电力科研单位对电网企业以外电力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为2 000万元,利润率仍为20%。
5.科研单位的设备年折旧额占全部成本费用的8%,除购置科研设备外,固定资产无其他增、减变化。
6.电网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研发中心的所得税率为15%,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
7.电力科研单位的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相关附税。
8.假设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后,研发中心为电网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取得的合同收入占其对电网企业提供全部技术服务取得的全部合同收入的比例为w。
9.假设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后,研发中心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折旧额占全部成本费用的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在上述假设条件基础上,下面分别以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测算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前后对电网企业税收成本的影响,并以成立独立科研中心为前提,通过建立测算模型,计算电网企业委托研发中心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金额占研发中心为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全部合同金额的比例“w”达到多大时,使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的总额等于税收成本减少的总额,该点称为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的税负损益的临界点。
(二)分税种模拟测算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对电网企业相关税收成本的影响
本部分测算仅考虑与成立独立研发中心相关的增量税收成本,非增量税收成本不予考虑。
1.营业税
(1)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前,向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进行模拟结算,不确认相关的收入,只将发生的相关成本冲减下拨的经费,也不计算缴纳营业税。
(2)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向电网企业所属的供电及发电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也要进行结算,按20%的利润率计算确定该部分收入为m万元,则m×(1-20%)=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成本4 000万元+研发费用1 000万元
求得m=6 250万元;该部分收入中免税收入6 250 w万元,应税收入6 250×(1-w)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6 250×(1-w)×5%=(312.5-312.5 w)万元
向电网企业以外的电厂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应纳营业税额与成立研发中心后的情况相同,是不相关的税收成本,在比较营业税的税收成本时,不予考虑。
(3)测算表明,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由于研发基地对电网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要进行结算,确认相关收入,科研单位营业税税收成本增加(312.5-312.5w)万元。
2.增值税
(1)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前,自2007年7月1日起,电力企业购置的科研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电力科研单位可抵扣的购买科研设备的进项税为145.30万元(1 000÷1.17×17%),由电网企业统一进行抵扣。
(2)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由于电力科研单位为服务性企业,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购置的科研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计入成本,以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