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转型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文章以山西晋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讨论了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产生的巨大影响,并提出了建议,以有助于煤炭企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煤炭企业; 影响; 建议
煤炭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性基础产业,税收制度对煤炭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其中与煤炭行业密切相关并有重要影响的主要有两条:一是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至17%;二是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增值税。从一年多以来运用执行情况来看,这两方面的变化都对煤炭行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造成的影响
(一)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过重,导致总体税负偏高
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导致煤炭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并对煤炭企业和国家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从新
2008年,由于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煤炭经济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过程,2008年1—8月煤炭市场全面紧张,煤炭价格飞速上升,随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煤炭下游行业火电、冶金、建材和化工等产量增幅持续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煤炭需求总量也环比持续下降,煤炭市场价格也一降再降。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还未出现明显转机,由于国际市场煤炭价格偏低,刺激我国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放弃采购国内煤炭,转向采购国际市场煤炭,减少对国内煤炭的需求,而且国际煤炭市场下滑的幅度较大,速度较快,煤炭增值税税率过高,势必倒逼国内煤炭市场,加大国内煤炭市场供过于求的压力。建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6号),维持煤炭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或采用“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煤炭企业,最终维持13%的增值税税率。
(二)研究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煤矿企业实际的税费体系
由于没有考虑煤炭资源无偿使用而没有原料成本、塌补费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等行业成本特点,造成进项税抵扣额太少,煤矿的增值税负担大幅度提高。针对这样的情况,应研究以资产化的矿权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大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等,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其次对煤炭企业用于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耗用的材料物资进项税允许抵扣,因为煤炭企业的井巷工程不同于其他企业的建筑物。由于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决定了煤炭生产场所必须随着煤炭开采而移动,必然要求不断增加相应的井巷工程以满足开采的需要,对于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用料(包括井下用黄沙、石子、料石、搪材等),视同购进农产品,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不仅有利于公平煤炭企业的税负,而且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开展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
企业增值税的转型给煤炭企业带来的影响从目前看弊大于利,但是从长远来看,其辐射作用是正面的。因此要客观认清这些不利影响,多方寻求措施予以消解,以保障增值税税制的顺利转型。●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
[2] 任玉良.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会计之友,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