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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
[摘要]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中国较低的消费率,给经济增长带来较大压力。低消费率主要是由于居民消费和农村消费增长缓慢所导致的。为了促进消费,要实行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其中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比重和地位,是促进消费税收政策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关键词]消费;税收政策;负所得税;财产税
  
  一、中国低消费经济现状及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消费的定义,消费(或最终消费)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或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消费率,又称最终消费率,通常指一定时期内最终消费(总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我国消费率近十几年持续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费率降到35.4%,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是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比历史上的最低点1959年的56.6%还要低7.8个百分点。据世界银行《2006世界发展指标》,2004年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平均消费率为62%。其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9%,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58%,高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3%。可见,中国消费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较低是主要的问题所在。
  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投资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费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动经济增长最积极、最有效的因素,经济增长最终靠消费来拉动。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改变中国长期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极为重要。持续走低的消费率,不利于中国内需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消费水平受到历史传统文化、经济发展阶段、金融条件、消费环境、税制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改变中国不合理的消费结构,除了通过宣传等手段影响人们的消费文化、发展经济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通过金融改革和产品质量监管改善消费环境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税收与消费之间的关系
  
  税收可以通过宏观税负水平和整体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来影响消费状况。在国家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居民的税后可支配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水平显然会下降。这是因为,消费首先是收入的函数,是由可支配收入决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率水平。
  在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对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税制结构可以通过税基和税率来影响消费状况。一般来说,一国税基无外乎收入(所得)、消费或财产。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显然不利于消费,而有利于刺激储蓄;而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或投资所得)都征税,所以,相对于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在中国,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是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更有利于消费,因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负落在了储蓄或投资所得之上。
  具体来说,在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所得税对消费的影响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征收所得税,可以从两个层次产生收入效应。第一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征收正的所得税使纳税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导致纳税人的即期消费减少;但与此同时,实施负的所得税会使负所得税纳税人收入增加,并促进这部分纳税人的消费增加。第二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即期投资产生的所得在将来的期间还要被征收所得税,使因投资产生的所得对应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将来期间的消费和投资也减少。征收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就是征收所得税导致投资收益下降,或者说相对于即期消费来说,投资变得更加昂贵。在gdp和净出口一定的情况下,这将会导致消费的增加。
  与所得税相比,广义的消费税对消费的影响恰好相反。一般认为,广义消费税与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投资的处理不同。广义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投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投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可见,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投资和资本积累,而不利于消费;而所得税则有利于消费,不利于投资。
  另外,财产税的税基为财产,由于纳税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费,就是储蓄起来作为财产,作为将来的消费,即远期消费,所以财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当前消费,而不利于财产积累。
  由此可见,税基影响所有收入阶层的消费决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费决策,也包括穷人的消费决策。但这只是税制结构影响消费的一个方面。税制结构还可以通过税负在人群之间的分布来影响收入分配状况,进而对消费状况产生影响。如果一国的税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将征收的税款补贴给穷人,那么,按照边际消费递减规律,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通过对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就会提高消费率。因此,税收可以通过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适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提高一国整体的消费率水平。
  税率的影响是通过税基来发挥作用的。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增加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将有利于消费,反之亦反;同样,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那么,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促进消费,反之亦然。
  总之,不论是从税基本身来看,还是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对消费的影响来看,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累进性、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消费率的提高,这对中国当前低消费的经济现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为了提高消费率,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整个国家税制中的地位,适度降低广义的消费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三、中国税制结构与消费的关系
  
  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货物及劳务税占主体地位。货物及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属于税收理论上的选择性消费税)和营业税。2007年,这三大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49%。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情况下,中国增值税就变为税收理论上的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在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近半壁江山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个税种之外寻找刺激消费的适合税种。根据前面的论述,所得税是刺激消费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7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6%,其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税属于中国税收体制中的第二大税类。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经营投资所得为税基,以法人为纳税人,其税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的是企业投资行为,因此,对消费没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将纳税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征收,并实行源泉扣缴。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对入税功能大大减弱。甚至沦为某种意义上的对物税范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分类制而不能有效实现对低收入者的退税,使得想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实现持续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促进该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变得较为困难。
  中国财产税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我国目前财产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我国财产税收入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1994—2007年,财产税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2.9%之间,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为2.9%。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产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较低,且基本没有变化,财产税在全国工商税收中的地位没有像所得税那样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较为有限,限制了财产税促进消费功能的发挥。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6%。我国2%左右的比重显然太低,很难起到财产税应有的作用,包括财产税对提高消费的作用。
  
  四、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总体思路:减税、退税和增税并举
  
  通过以上对宏观税负与消费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降低宏观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费。减税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工具,通过减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水平。在减税的具体结构上,从税基来看,应该降低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的税率;从税负的人群分布来看,应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具体来说,在中国减税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适度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如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7%降低为15%左右;第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缩减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制向分类与综合制过渡等。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例还较低,所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空间和作用将受到限制。

  如果说减税是从减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的话,那么,退税就是从加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相对于减税而言,退税不受税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论上退税的规模可以达到税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税的作用可以发挥得很大,不受某一税种税收规模的限制。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行对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在分类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较为困难。但是,由于在中国农村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可以考虑在农村对农民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消费的效果。
  减税和退税都会减少财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证减税和退税在财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须考虑补充财政收入的其它来源。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其它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其它类型的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一种临时性的财政收入,因为政府的债务最终要靠税收或国家的财产性收入等来偿还。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则不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是不需要税收来偿还的。若考察赋税史,就会发现,早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国家财产权来维系的,后来才逐渐产生了基于私人财产权之上的现代税收。因此,一国如果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就可以将其作为减税的重要财政基础。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储蓄,这是政府发行国债的重要后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至2008年8月,中国有近20万亿的城乡居民储蓄、15.7万亿的银行存贷差。这为中国政府发行国债提供了资金保障。从中期看,中国政府还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资源性收入和国有资本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据推算,2006年底全国国有土地的总价值约为50万亿元,国有企业资产达29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净资产就高达5.35万亿元。这些国家财产可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为了补充减税和退税的资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发行国债,待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好转时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股权来偿还,或干脆将一部分国有股划归专项资金来退税。
  总之,通过减税和退税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将为居民消费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消费提高,内需进发,经济发展,税源充足,将为远期的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源泉;反过来远期的税收增长又可为当前的减税和退税政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当然,针对当前的低消费现状,除了减税和退税之外,还有增税的空间。通过增税,可以防止短期税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说减税和退税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话,那么增税就是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财产金额为减税和退税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通过增加有利于消费的税种的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还可以在维持总体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消费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当前增税的核心应该是: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五、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
  中国消费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城乡消费差距过大。在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而农民只消费了全国1/3的商品。据统计,农村人均日消费仅5元多,5个多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才相当于1个城镇人口购买的商品,而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还有很大的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农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费支出,将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元的消费需求。因此,若能提高农民消费,将会大大提高消费率。农民消费比例过低的关键是农民收入太低,导致农民无钱消费;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农民,也因无社会保障而不敢消费。要提高农民消费,必须解决提高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这两大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农村建立个人所得税的负所得税制度来解决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两大问题。
  负所得税是196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的。负所得税制度本质上是由政府补贴低收入者以维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费的制度。其具体办法是由政府规定出一个最低生活保障额度,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
  负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一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为了减少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设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数和比例算出一个定额(收入保障数),对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进行补偿;待配套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完善,并规定所谓的排富条款,对农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负所得税,征收正的所得税。比如:在当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 000元的基数,规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数,由于在初期忽略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那么,每个农民可以获得的负所得税为60~100元。负所得税的纳税人仅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按照8亿农民来计算,大概每年要花费5 760~9 600亿元。对这部分负所得税的资金来源,短期可以由国债发行收入来填补,中期可以通过划拔一部分的国有股或国有企业利润作为专门基金来解决,长期可由税收收入来补助。通过在农村建立稳定的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既可以长期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稳定农民预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将会大大提高农民消费的水平。
  至于农村负所得税制度与城市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问题,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渐解决。
  
  (二)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1 所得税增税的关键: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征收。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地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因为只有综合的所得才能够真正体现个人之间的所得差异和负担能力差异。因此,应改革目前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只有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强化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而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和其它调节作用,因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分配调节才有力量。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结构中,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主体,而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人群分布结构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税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实行结构性增税,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还有利于居民消费率的提高。
  2 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实行一般财产税制,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增强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提高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国财产税的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得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而且,财产税的结构也凸现出许多问题。首先,征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房产税占主体。但是,房产税仅对经营性的房地产征税,对消费性和空置的房地产不征税。对这部分房地产不征税,不仅不公平,而且还不利于提高消费率水平,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税基较窄。我国财产税仅涉及房地产、车辆,而对库存商品、机器设备、贵重家具和无形动产不征税。过窄的税基限制了财产税功能的发挥。第三,税种缺失。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利于刺激消费。我国人民有节俭和遗留财产给后代的传统,如果不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将会导致这种传统更加强化,不利于消费率的提高。目前,反对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声音也较大,其理由是国外纷纷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趋势。但是,国外特别是美国取消遗产与赠与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消费率太高,储蓄率太低,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有利于提高这些国家的储蓄率和降低消费率。而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目前消费率太低而储蓄率太高,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恰逢其时。第四,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财产税税率设计除了税率太僵化,不能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税率的累进性太差。我国财产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税率累进性较低。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公平调节功能和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可以适度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进制度,然后,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刺激消费,我国财产税的具体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实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具体操作上,应先将闲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将这部分资金引导到合理的消费上来;然后,通过扩大财产税的税基,使财产税的税基囊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对所有的净财富(资产减负债)征税,具体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通过推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将资金分流到消费领域,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2)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由于个别财产税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也不容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总额实现累进征收,因此,可以考虑逐步向一般财产税制靠拢,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来提高财产税的累进性。第二,采用低累进税率来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低累进税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进,负作用也较小。另外,对低收入者应该有一个豁免额。为了使税收宽免额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机制来取消对高收入者的豁免优惠,增加累进性。(3)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国民过度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国民的当前消费,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费投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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