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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中增值税转移变化研究——论增值税征收模式

商品中增值税转移变化研究——论增值税征收模式

 中央财经大学孙立平老师的一篇文章:税收妥协让步导致的负效应。文章中谈到日本人观点: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将增值税转移到下一个环节论文联盟http://,大多数企业转嫁则很困难。作者认为这是日本政府对其中小企业增值税采取优惠政策的原因。日本政府采取了现实的态度,因此,增值税在日本能够比较顺利地转嫁给消费者。使得增值税在日本的推广,没有对日本企业界产生多大影响。
  中国的增值税转移情况怎样呢?作者认为,中国的消费者可能仅承担了一部分,增值税在转移的过程中,其一部分,甚至是主要部分的负担已经被企业工人承担了。作者怀疑,在企业向政府纳税的过程中,税收很大一部分,已经被企业主以降低工人工资的方式,转嫁给自己的雇员。
  持这种观点,我们好像找到了中国企业生存困难的原因,中国主力税种是两个,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转移链条的断失,使本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也落到了企业身上。中国企业从此就承担了国家全部两大主力税种。中国企业负担太重!
  日本的主力税种是三个,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日本的消费税与增值税是一个概念,作者文章中经常混用,希望谅解)。日本的增值税成功以后,日本企业只承担了三个主力税种的一个,即企业所得税。因此,日本企业负担很轻。作者认为,偷税产品的竞争是这种转嫁变的不顺畅,防止偷税就成为我们增值税成功的关键。作者建议用增值税中商品5%的份额累计到最终环节征收,这5%份额征收地点的变化,希望不仅仅是为消费地政府争取权益,而且希望能成为斩断偷税猖獗的利剑。作者提出:用这5%的份额作为消费税,根据企业进销商品,建立企业消费税库存,以企业消费税库存变化为税收征收依据。零售阶段实行固定税率商品成本价外税,替代发票征收管理,发票只在生产环节使用。
  这个方式是否可行?是否有必要?现在我们就开始对这个问题的探讨。
  一、对其他征税模式及增值税的回顾
  历史上曾出现过“道道征税”,也就是每次销售都按全值征税,这显然有毛病。为避免道道征税,法国1936年曾实行最后成品环节一次征税,这个终端产品的一次征税,最后也以失败告终。因为最终产品的概念很不明确,有许多产品,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作为其他产品的生产配件。许多企业,就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完善,不是最终产品为由,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1954年,法国开始实行按生产环节增值额纳税的增值税。进而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广泛推广。中国1994年,开始引进增值税,美国人当前没有采用增值税。
  二、增值税在中国的运行状况
  中国推行增值税已经16年了,增值税在中国到底怎么样呢?我们希望客观的去调查它,研究它。如果有问题,我们也希望能改进它,完善它,让它更好的为我们服务。
  传统理论认为,在增值税的转移运动中,偷税渠道不会出现。理论认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能很容易转嫁给下一个环节,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同时认为,如果含税的商品与未税的商品,价格一样,你就不会选未税的商品,因为你有再次交纳全值税款的风险。在你的这种选择下,市场上,未税商品肯定价格高。并且在发票的作用下,以及在商品交易双方的相互制约下,就会避免偷税行为。
  但事实上问题是:当前中国商品销售中,偷税渠道已经形成,偷税现象比较普遍。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1.消费者与偷税者的避税协定。以发票为纳税依据的形式主义,给偷税者提供了机会,一个贪图利益的消费者也发现了这个问题。某一天,消费者告诉经销商,我不要发票,你能不能给我价格优惠?经销商考虑了一下,我要不给他开票,我申报的增值额不就小了,我不就可以少交税了吗?因此,他就答应了这位消费者。当月经销商确实少交了税,这件事情除了他们两个,再也无人知道。
  这件事情还没有完,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他干脆也用便宜的价格从批发商那里进商品,卖给那些不要发票的客户。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又导致了他的上一级经销商效仿,进而整个产业链也受到了影响。
  一段时间以后,我们突然发现,市场上,未税的成品、半成品大量出现,并且价格都低于含税价格。守规矩的经销商开始埋怨专家,你们不是说,未税商品市场上价格要高吗?他们不是还要顾忌交全额税款吗?现在半路杀出个消费者,选择便宜不要发票产品,我们怎么销售呢?
  我们观察发现,这些未税商品都是从某一个环节开始,进入市场的,它常常与偷税一起发生,一旦有偷税,就有未税商品出现。
  2.不能转嫁的税额出现。市场上出现异常,含税的商品价格反而高了,一般纳税人购买同一种含税商品,反而要多支出一部分款项。第二个因素也出现了,由于有了低价商品作参照,含税商品的价格也没有以前高了,两种因素的影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企业的经理开始思考这个问题,最后经理决定企业通过两种方式应对危机:降低员工工资的方式;或者增加员工的劳动量,而不增加员工的工资。因为,其他的生产成本好像也不能缩减!
  3.税务局的应对措施。市场上出现未税商品以后,税务局发现税收不如以前了,他们调查后发现:有的企业销售不开票;有的企业发票大头小尾,明明给客户发票是10 000元,可给税务部门报的发票存根上显示的却是5 000元;甚至有一家企业,进了5万的商品,给客户销售也是5万,一分钱不赚,问他们为什么?他们说,愿意。反正没增值额,所以没交税。这样的问题汇总后反映到了领导那里,领导与同志们商量后也没办法。有人建议:这个行业税负是1%,我们掌握有进项,按进项的1%征交,达不到要求,就去稽查,找出问题罚款!有人立即反对,咱们是价外税,人家不挣钱就不能征,按1%征收没道理。双方意见不一致,最后领导表态:为完成任务,每个企业的纳税额不能低于营业额或进项额的1%,这个方案只能私下掌握,不宣传,事情就这样定了。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既然是税务部门的意见,企业也就遵从了。然而,过了一段时间,税务局的同志又发现,有的企业干脆进货也不要增值税发票,参照进项额的1%也出了问题。税务局收不上税,上级部门又有任务,税务局的工作是越来越难做。
  4.有竞争能力的企业可以将税款转移给下一级。我们发现,未转移税款全部由自己员工承担的现象,不全是这样,如中国的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企业,就可以将税款全部转移给下一个环节。哪些优秀的企业能进行全部程度的转嫁呢?大家可以借鉴一下萨缪尔森的寡头企业的商品定价理论,那里可以帮助寻找答案。我想,我楼下的加油站也是这样能全部转嫁的企业,昨天油价6.2元/升,今天就变成了6.6元/升,而我还要去加油。
  从上面这个事件,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1)增值税中,除了个别优秀的企业能把税款转嫁给下一个企业,但大部分竞争性企业,会将转嫁不出的税额让自己的员工承担。(2)不但法国人会偷税,中国人也会偷税,中国人也会隐瞒自己的真实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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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寻找问题症结与解决方案
  我们仍要探讨,为什么市场上有大量的未税商品?为什么专家预言的未税商品价格高失败?我们知道,法国人的最终产品全值征税失败,是因为有的人非要把最终产品做成可以使用的配件来避税。法国人有隐瞒真实经营的动机,而那些购买可使用“配件”的受益者,也不检举他们,自然也有其利益所在。那么,现在增值税中,同样有人以少报增值额来避税,一样,也有受益的消费者给予了配合。偷税有了基础,未税商品就有了市场。现在论文联盟http://,增值税避税,还出在另一个问题上,那就是核定销售的发票!我们在核定增值额时,我们是只相信发票的,不客气讲,有些人甚至学习了古典成语郑人买履中的那位郑人。
  当我们再次思考,市场上未税价为什么比含税价还低时?我们发现,消费者可以接受价格低的未税商品,这是个关键,这成了我们最致命的弱点!这使增值税向下转移的渠道被切断。生产厂家在这个过程中既是受害者,也是助推者。
  消费者不要发票的行为,使我们怀疑以发票作为征收依据的科学性?并且,我们知道国外销售时也不用发票,这也给了我们思考。因此,我们认为能够找到:不用发票,让商家零售时不交税卖不掉商品的方法。这就是我们需要研究的两个问题:消费税与厂家零售。
  四、日本消费税的启示
  在日本,我们发现,消费税是日本国家的一个主要税种,税率只有5%,我们感觉并不算高。日本人在产品上标上了“税达”这样的字眼。外国人提供护照,买他们的产品可以免税;自然他们的本国国民就不能免了。这就说明,日本人买商品时都要交税。他们没用使用发票,但企业却都把税收转嫁给了消费者,日本的消费税(增值税)是成功的。
  这里我们出了一个判断标准:凡是能转嫁给消费者的增值税是成功的。
  五、“消费税”与“零售成本价外税”方法
  前面的案例我们发现,部分企业的偷税行为,导致我们增值税转移链条的断裂,我们的企业甚至不得不将未转嫁出的税收让自己的员工承担,企业生产损失,导致增值税目的失败。
  那么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防止偷税,保护我们的增值税呢?
  我们现在考虑一种,消费税累计最终一次征收,与增值税结合的方式。也就是消费税像日本一样零售时征收,而增值税在生产时征收。首先,要考虑国家税收的稳定,这样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我们的想法是:在保证中国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基础上,分出商品5%的份额作为一般消费税;其他的仍包含在增值税内;只要我们规定(仅此规定),企业进货的生产成本先不交消费税(像日本的外国人一样),这样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就会累计到最后零售环节一次交纳,而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征收不需要发票,属于企业欠国家税款。我们的关键措施是:国家监管企业消费税库存,根据企业消费税库存变化征税,这里,生产环节消费税是企业进货时免交的,企业按商品进或销总值5%管理,计应收应付,作为欠国家税收;零售环节时,消费税及增值税按商品生产成本的价外税(固定税率:5%消费税及本环节增值税固定税率)统一计算,这里零售环节的增值税部分,我们也像前面的税务局那样考虑了一个固定税率,因此,零售环节我们就可以不要发票了。
  这样,我们避免了依据发票征税带来的麻烦。我们完善了法国人“最终产品”一次征税的概念,我们将这个“最终产品”推广到半成品,甚至原材料,我们的方案是一次征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结合。
  如果我们按以上执行,我们会发现市场出现了这样的现象:
  1.防止偷税的新措施。我们发现,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有的大小企业在市场上买生产用的商品,都可以不交消费税(实际上,公众们看到的变化,也就这么一点,其他没有一点变化,我们也不必像日本那样写上“税达”)。当我们没办法保证所有公众诚实纳税时,我们只有规定企业可以免税,这样的结果也就相当于不免税的(公众及“地下生产”渠道)纳税了。并且,我们发现,企业采购生产成本时未交的消费税,已经被税务部门记录在案,反映在自己的纳税账户里,作为“欠税”,并要求在本企业销售时交纳,最终企业也免除不了交税。
  2.监控企业销售的新办法。消费税从原料、半成品、成品、销售环节逐级累计,任何一个渠道都可能将产品销售到非生产渠道或地下生产渠道,这也是我们发现的一个规律。我们规定,本企业不能转嫁给下一个企业的消费税,必须交纳。例如:一个面粉厂将面粉卖给饭店就不用交消费税,而卖给个人就需要交,因为若这个人将面粉蒸成馒头在街上销售,国家就根本没办法征他税。对某一个企业讲,如果它库存稳定,它当期的进货,肯定全部销售。税务部门只要管理好企业消费税的进项、销项与库存,就可以实现消费税征收。如果我们这样做了,我们好像也已经解决了互联网上销售征税的难题,这也算意外收获。
  3.增值税向下转移更流通。重要一点,我们发现企业的进货成本不含消费税,因此低了,这限制了未税商品的市场流通,偷税者及那些经营未税商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再也买不到免税的商品,再也不能恶意竞争。这样,我们就堵塞了偷税渠道,保护了企业的税款逐级转移。就会制止让企业员工承担未转出税额的现象。
  4.增值税发票变味。我们发现我们通过管理消费税监控销售(当然也可以结合其他的原料生产成本,如电费等),这比靠发票监控更科学。我们甚至又发现,增值税发票成了减税凭证,开出发票还不用交税。因此,增值税发票偷税问题的解决,又可能减少我们的税收管理成本。
  上面,我们系统论述了我们改革的优点。我们还知道,我们现在的增值税征收系统,实现这种变革却不是很困难的,甚至很容易。它仅仅是规定企业进货时先免5%消费税,而后再征收,仅此一条,就可实现我们的全部税改模式。我们这里只是征收地变化了,作者另一篇文章已经讲过,这种变革,是很好的事情,尤其对贫困地区的政府更有利。作者曾列出了它的四种好处,这里我们不再讨论。
  现在大家已经明白了我们的模式,有人怀疑我们是不是拿出增值税5%的份额在做实验,他们可能对这个方案不以为然。我们认为,5%的份额应该在最终环节征收,因为有了这5%的自始至终存在,才能监督我们的产品不会流到“黑市”上去,它限制了“黑市”的交易。它不仅仅是一个份额,它是保证增值税能够成功转给消费者的一个手段。你也千万别小看这5%,日本5%未流失的增值税,能成为日本的一个主要税种,在中国若能保证这5%不流失,对中国的财政收入贡献也将是巨大的。
  现在,我们再来比较一个案例。甲、乙两个企业都是销售电器的,每年都是1 000万销售额,甲全部做批发,乙全部零售给消费者,我们理论上姑且先认为甲批发的增值额为零,所以甲不交税,乙交50万消费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税;可是放在过去,乙说他也不赚钱,与甲销售情况都一样,那我们就没办法。原来我们过去的税款都是在零售环节上流失的。
  可能还有人担心,我们刚才的经销商乙某,每年1 000万的销售额,原来只交了10万元的税,只有营业额的1%,如果再加上消费税,那就是60万,企业能交那么多吗?那么我告诉你,他进货还便宜了进货成本5%,大约50万!他知道进货时便论文联盟http://宜的钱是要交给国家的,他只是替上一级厂家交税罢了 。
  六、方法回顾
  从我们发现消费者在选择便宜商品时可以不要发票开始,我们动摇了增值税企业偷税困难的结论。我们怀疑了专家的结论。实践中我们又发现,我们的企业常常不能将增值税转移给下一个企业。为此我们又分析了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原来是偷税产品的竞争!为阻止偷税现象,我们采用让企业免税的方法,不能免税的人自然也就交税了,这样就确保了消费税及增值税都能转嫁给消费者,这是我们增值税成功的关键。然后,我们让消费税转移并记录,以此来监控各个生产环节企业的实际销售,我们认为,国家只要对企业的消费税库存进行监控管理,就能实现消费税及最终销售税的征收,而不需要发票。

 我们没有减少税收,企业却能减负,那是因为:税收能够转嫁出去,企业不会再替消费者买单了,企业再也不用将未转嫁的税收,让员工承担了,这也是文章中肯定的增值税成功的判断标准。并且,由于我们终端5%消费税的设置,企业按增值额纳税的税率也减少了5%。企业减负,有利于我们社会的生产。
  如果,我们模式成功的话,就能给企业直接减轻增值税大约1/3的负担。企业减负后,工人收入就会增加,当前社会消费持续走低的问题就会缓解,这实在是一个非常好的愿景。
  如果模式成功的话,除国家权益外,消费地政府就拥有消费税权益,而生产地政府仍拥有剩余的增值税权益。
  对于我们定义的消费税,当然也可以有其他的名字。它只是一个称谓而已,它归根结底是增值税的一部份份额,它并未增加税负。当然,你也可以称它为增值税消费部分。
  七、对中国现在增值税管理的看法和建议
  中国当前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能够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社会生产,但是它在治理税收环境,防止偷税方面没有多大作用。本文研究与增值税转型并不矛盾。
  本文作者提出用新设立的消费税加大偷税者与生产者的竞争差距,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确保了增值税向消费者顺利转移。该方案国家能确保5%消费税收入,并由消费者承担,这可为企业直接减负。
  另外对生产企业零售,作者观点也已很明确,中国产品终端销售,即对消费者个人的零售,国家强制推广发票是不可行的,国外无成功先例,国内也已进行了十几年,问题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那是一个不可实现的工程。即使在机关等单位全部推广防伪发票,也会形成两个价格体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偷税问题。
  科学面前我们需要尝试。国外能够不用发票,我们也一样可以。我们的研究需要一个氛围,不必照搬人家的东西,需要建立我们自己的特色。也许中国税收的各种改革还会相当复杂,但是我们需要探索。探索方面,我们东洋的临国已经给了我们经验,我们应该承认人家对知识的吸收精神。最后,作者有个观点,日本人能做的,中国人也能做,中国人甚至会比他们做的还要好!但愿我们税务部门的工作变的轻松一些,但愿我们的税务部门开会时,不再像前面讲的故事那样,遇见纠缠不清的问题,做出不合法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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