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就业乃民生之本。公平就业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就业在于反对就业歧视。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制定了众多法规,采取了诸多政策来推动就业、保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基本权利,公平就业原则包含:就业的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公平就业的价值在于反对就业歧视。
关键词:公平就业原则;平等;就业歧视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64-02
在全球化进程中,就业岗位日益成为最稀缺的资源之一,资源分配往往涉及公平问题,公平就业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就业在于反对就业歧视。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制定了《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等众多法规,采取了诸多政策来推动就业、保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基本权利,并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时至今日,何为公平就业,公平就业原则具有什么价值,学者依然众说纷纭。本文拟就公平就业原则的内涵与价值问题展开阐述。
一、公平就业原则的内涵
公平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然而,关于公平的内涵,千百年来却一直未达成共识。但大多学者认为,其基本含义当包括公正与平等两个方面。“公平不过是一种平等,一切公平问题不过是平等的问题。”[1]如果没有平等作为基础,社会公平将无法实现。孟德斯鸠在承认民主政治中“平等是国家的灵魂”的同时,也认为“平等的真正精神的含义……并不打算不要主人,而是仅仅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2]因而本文仅从平等角度去分析公平就业原则所包含的价值理念。公平就业原则的价值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安东·门格尔指出,“劳动权是应当与现代私法秩序结合的生存权的一种”[3]212。探讨法治视野下的平等权含义,有助于我们对公平就业权的理解。一般认为,公平就业原则包括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三个方面。
(一)就业法律地位平等
1.就业平等权。平等权是“人民在法律上之地位,不因门户、阶级、性别及职业之区别,而受差别待遇之权利。”[4]公平就业原则所对应的劳动者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在相同条件和情形下就业主体应被赋予同等的享受工作权利、承担工作义务的资格。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需在法律上承认劳动者享有的就业权利和承担就业义务的地位。根据地位平等的要求,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相同的条件和情形下,此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不应存在差异。
2.适当差别原则。就业平等,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而是容忍有适度差别的平等。在劳动就业方面,并非不允许差别存在,只是不允许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那些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职位所必需的条件作为录用条件,是合理的差别待遇,并不违反平等。相反,若在录用过程中以民族、种族、性别、体貌等与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为标准,来排斥、限制某些劳动者从事某类劳动,则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构成就业歧视。
3.平等的类型。依不同标准,平等可分为形式平等、实质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资源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等等。其中,与劳动权密切关联的是形式平等、实质平等与机会平等。就业平等价值理念的核心是对形式平等的批判和实质平等的诉求。形式平等的积极意义在于否定了封建身份的不合理歧视,视自由为最高行为准则,摒弃国家对自由领域的任何干预,其消极意义是忽略了人的自然与社会差别,“主要是从抽象的法律人格的意义上来要求平等对待一切个人的,全然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各人所拥有的经济与社会地位”[3]32-34,结果势必造成有利于经济强者而不利于经济弱者的局面,使二者之间产生不平等或者使二者不平等的差距拉大,进而导致严重的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为了修正形式平等的消极影响,实质平等理论应运而生。“实质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5]
(二)就业机会平等
就业平等价值理念在实质平等层面上的一个重要体现的是机会平等。机会平等是相对于结果平等而言的。道格拉斯·
认为,机会平等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前途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相同可能性,二是手段考虑——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的手段”[6]。这意味着平等权利与平等手段同样重要。萨托利进一步将机会平等界分为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和平等起点的机会平等。平等利用就是在“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为平等的能力(而不是为一切人)提供平等的利用机会;平等起点的概念则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基本问题,即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7]。就是说,为了平等地利用机会,从一开始就应具备平等的物质条件。劳动法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具备平等地位和资格的前提下拥有适当的、足够充分的条件、途径和手段,以实现其就业权利。机会平等为所有人提供了实现就业权利的机会或可能性。
(三)就业待遇平等
待遇,在现代汉语中主要有四个含义:一是接待;二是看待、对待;三是经济报酬、社会福利等;四是社会权益、政治待遇。就业待遇平等主要包含平等对待、公平经济报酬与政治待遇三个含义,尤以平等对待与公平经济报酬为主。如果仅存在法律地位平等和机会平等,在实践中无法做到平等对待,那么劳动法上的平等最终难以全面实现。哈耶克指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恰恰是,尽管人们在事实上存在着差异,但他们却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8]。待遇是与利益相关的概念,就业待遇平等是劳动者在相同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而获得相同的利益报酬。就业待遇平等是就业地位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落脚点以及两者的最终目的。
二、公平就业原则的价值理念 公平就业原则的价值,归根结底在于“公平”二字,实质在于反对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下文从就业歧视的内涵与表征两方面来探讨公平就业原则的这一价值理念。
(一)就业歧视的内涵
何谓就业歧视?目前,国内外理论与司法实践均未明确定义。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民族几类社会出身等原因而实行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和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差别、排斥或优惠”。另外,“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视。国内学界,有的将其定义为对“就业平等权的侵害”;有的认为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机会和平等待遇”的损害。有的认为就业歧视,是指无正当理由和合法目的,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户籍性质(或区域)、健康状况(残障)、年龄等法律禁止的因素,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优惠,其目的或者效果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机会均等或者待遇平等[9]。上述定义,均不无道理,但要么过于原则抽象,要么没有抓住本质,要么过于详细而与法律概念的定义要求相悖。笔者认为:就业歧视,是指基于户籍、性别、体貌、年龄、经验和学历等与所求职位无关因素的影响,而做出任何区别对待行为,从而对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造成侵害的现象。
(二)就业歧视的表现
就业歧视的表现五花八门,从国外来看,在加拿大,就业歧视表现有: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性别、妊娠、性倾向、婚姻状况、年龄、宗教信仰、政治主张、语言、社会经济状况、残疾等11项。在英国,就业歧视范围涉及:性别、报酬、种族、残疾人、工会与健康歧视等方面。美国的就业歧视表现在工作待遇、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别歧视等身份歧视、雇用年龄歧视和残疾法歧视等方面。我国的就业歧视也名目繁多,诸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体貌歧视、年龄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等等。除此,更有不少荒诞不经、令人啼笑皆非的就业歧视,如属相歧视、姓氏歧视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劳动力市场就不可能正常地发育成长,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而,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武器,弘扬公平、正义,促进公平就业原则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海明.平等新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8,(5):52-53.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1:114.
[3][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林纪东.比较宪法[m].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0:166.
[5]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
[6]何怀宏.公平的正义[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09.
[7][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390.
[8][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03.
[9]周伟,等.中国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