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义利观;演化;市场经济伦理;建构
摘 要:道德伦理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的核心。以往似乎存在理论偏差与实践误区,如中国传统的“义利观”是否真的“贵义贱利”?西方经济学自古典学派始是否只讲“利益”?是“仓廪实”而“知礼节”,还是“经济发展”必“道德沦丧”?经济学研究中应否包括伦理内涵?市场经济中效益与公平的关系应当如何摆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应当如何建构?如此等等,都成为重要的课题。此项研究运用跨学科方法力图通过资料发掘和实证考辨,梳理中国传统“义利观“以及近现代以来经济伦理观念的时代演化,考察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伦理变迁的历史轨迹,对中西方经济观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就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建构原则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on ethics and economic gain ---- the evolution of “yi-li” conception and the ethical construction of market economy ye tan (institute of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beijing, 100836) key words: yi-li (ethics and economic gain) conception; evolution; ethics of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thics and economic gain is the core part of economic ethics. there may be some problems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is field, e.g., does traditional chinese yi-li conception really only value ethics while the western economics truly focus on economic gain alone?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evolution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yi-li” conception and identifies the ethical conceptions in the western economics. then it does 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the western economic ethics. finally it gives several suggestions about the ethical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一、中国传统“义利观”发端的多元性
人类社会最具普遍意义的基本利益是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分配涉及道德伦理。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的核心,古代社会如此,现代市场经济下也是同样。中国的“义利观”和西方的“私利”与“公益”关系等都是集中体现。开始研究前首先应当注意一个容易误解的前提:所谓“传统”并非仅指“以往的”事物,而是以往延续至今、且在今天还有生命力的东西,并蕴含不断补充又不断淘汰的涵义。即传统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再者,中华文化的多元、多维、多层次性,决定了“传统”的非单一性。例如中国既有重人文、重入世的儒家传统;也有重感应、重修炼的道家传统;有注重人伦关系的整体性伦理道德,也有重个人修养心性感悟的道德传统;有强调社会秩序否定个人利益的价值体系,也有注重个体存在为基点的“修、齐、治、平”传统理念;还有“以佛修心、以道养身、以儒范行”的兼容并蓄。总之,中华文化传统是多层面、多元化交汇重合的复杂系统,各种要素对立统一、渗透汲取,这也正是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绵延数千年的强劲生命力之所在,不宜简单化、绝对化。研究传统“义利观”就是如此,有必要从其发端的多元性入手,这将具有基础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中国传统经济伦理观念的核心是“义利观”。一般认为“利”即物质利益,“义”就是伦理规范。其实“义”还有其他解释或连用,“利”也复杂得多,搞清“利”的真切涵义与应用是准确认识中国传统经济伦理的关键所在。因此,从文献考据学和语义解释学的视角,结合历史事实和思想文化特性对“利”进行深入的范畴研究,成为原创性科研工作的基础。
“利”字早在甲骨文、金文等中就有,是会意字,以刀割禾,意为收获。中国古代经济以农业为主,禾为重要收获物。收获为利,引伸出获利、利益、有利、顺利等,还含有顺和物性宜利功用等意,主要泛指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①“刃禾”又有锋利、锐利的意思,《说文解字》主要持此说,至今还有利器、利刃等用例,此外还有其他延伸和发展的用法。泛指利益的字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并无大的变化,而具体用例则呈现出对“利”的内容、含义、范围、相对性、着重点等等的差异,体现出对利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道德准则、伦理规范等等价值评判的区别。如“兴利除弊”是褒利,而“兴利”则往往是贬利(也不尽然,本文一下还有具体案例)。一般说来,“利”与“弊”、“害”等相对时受到肯定;而与“义”、“德”等相对时则否定居多(注意:“相对”并非绝然对立,而是说明二者的并立关系或者联系,这也是中国思想文化范畴的特征);在特定的连用如“大利”“小利”、“公利”“私利”、“专利”“共利”等等之时,虽都是谈“利”,却寓有程度或性质不同的道德判断,甚至可以说对“利”的认识本身就是经济伦理观念最本质的显示标识。“义利观”的差异,反映出经济思想中不同的经济伦理和道德倾向,其历史演化则标示出经济伦理观念的时代变迁轨迹。
概括
地说,先秦时代是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发端期,诸子百家的认识呈现多元性。“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易·乾·文言》)唐孔颖达注疏为“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又说:“‘利物足以和义’者,言君子利益万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于义,法天之利也。”这里的“利”,是指顺和物性,各得其宜,但更多的还是指利益、有利。如“以利天下”(《易·系辞下》),“天下之利”自然是“公利”,再细分,又有“利国”与“利民”之不同,如《左传·文公十三年》记“邾文公卜迁于绎”,国君以利民为利,倍受儒家推崇。因而也出现了反对专利的思想,如“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国语·周语上》)与此相反,也有主张专利的论点,如“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苟利国家,不求富贵”(《礼记·儒行》)即只要顾了国家“公利”,可以不惜牺牲国民的利益。因为“公利”往往被认为就是“义”,而先秦“义利观”大抵是以“义”为本的,“义,利之本也。”(《左传·昭公十年》) “义以生利”《国语·晋语一》)。总之, “义”与“利”并不对立,但有主次。
儒家宗师孔子的“义利观”对后世有重大影响(p79-88),“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体现了等级制的经济伦理特征。“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论语·子罕》)被作为孔子“不言利”的证据。其实,他是强调“以义取利”的,因为他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所以要以伦理道德来规范,主张“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他也要求“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论语·子路》)即不要专利或因小而失大。
孟子的“何必曰利”被认为是将孔子的“义利观”推向极致和轻视功利的典型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孟子也讲过“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孟子·离娄下》)“故者,以利为本”这话似乎从不为人注意,是说依循事物的本性常则就有利,与《易》所言大抵相同。这里的“故”即规律、常则、性,朱熹集注此句:“故者,其已然之迹,若所谓天下之故也。利,犹顺也,其语自然之势也。”(《四书集注·孟子》)顺其故,则利之。可见孟子并非不谈“利”,而是从顺宜物性的角度来谈,非囿于“财利”本身。结合其“恒产恒心”说,他应是主张顺应民众置产的自然要求的。因而,对孔孟的“义利观”都要具体分析。
此外,先秦诸子对“义利”各有主张,如儒家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荀子·性恶》)可又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主张“先义而后利”(《荀子·王霸》)。墨家也是先秦“显学”,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中》),还说“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墨子·天志中》)把“利”与“天”联系起来,予以“利”无上的合理性,这很值得注意。不过,他也贬斥“亏人自利”的损人利己行为,(《墨子·非攻上》)要求“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上》)提倡“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非命下》)此即“义”。到后期墨家则明确表述为“义,利也。”(《墨经上》)“义,利不义,害。”(《墨子·大取》)道家崇尚自然,少谈义利,其“义利观”很有特色。老子说:“绝圣弃智,民利百倍。”(《老子》第十九章)但1993年10月湖北荆门郭店出土战国楚文字竹简,其中《老子·甲》记“绝知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绝为弃作,民复孝慈。”①庄子则认为“众人重利,廉士重名。”(《庄子·刻意》)主张“不拘一世之利”(《庄子·天地》),反对人为求利,而以崇尚自然为利。法家大抵肯定生民欲“利”,商鞅说:“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商君书·君臣》)主张“利出于地”(《商君书·算地》),即获利主要靠农业。法家强调法制,“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商君书·开塞》)其所谓“治”则是要求“利出一空(孔)”(《商君书·靳令》),即君主专利。《管子》也认为“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管子·禁藏》),主张“得人之道,莫如利之。”(《管子·五辅》)但也不主张贪图一时之利。《管子》同样强调“利出一孔”倡导国君专制,这对后世统制经济结构的形成和经济观念和措施的制定很有影响。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则提出人的天性是“好利恶害”(《韩非子·难二》),极端地认为自利是人际关系的基础,“利之所在”(《韩非子·内储说上》)才行义,“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则臣尽力以事主。”(《韩非子·奸劫弑臣》)他力主“利君”,提出“欲利而身,先利而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他的论点的确偏颇,却是专制政体逐步趋于主导地位在经济观念上的直接反映。
总之,先秦各家并非都主张“重义轻利”或“贵义贱利”,即使儒家也要具体分析,还要看到其时代演化。更要注意的是,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的关系是不同历史时期中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与思想文化的时代反映。
二、传统经济伦理观念的时代演化
秦汉至隋唐时代“义利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化,其辩证性与对立性并存逐渐成为这一时代的典型特征。前者如“利为害本而福为祸先。”(韩婴:《韩诗外传》卷一)在义利关系上具有辩证性的认识也更为明显;后者则表现为由多元性发展而为两种主要论点的公然对立与辩诘论争。汉儒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被视为此时儒家“义利观”的范例。他认为:“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义者,利败之也,故君子终日言不及利。”(《春秋繁露·玉英》)把“义”说成是人性之所在,这不同于前人所说人性好利所以要抑制,因此“不谋利”在他看来不仅是应当提倡的更是顺乎人性的。但他也说过“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这又表现为“义利观”的辩证性特征;而在《度制》篇中他提出反对“与民争利业”,对后世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有影响。具有“中国史学之父”之称的汉代大史学家司马迁,在著名的《史记·货殖列传》中有句名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公然肯定人们的行为都是围绕“利”来进行的,从而提出要“利导之”反对“与之争”,“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史记·五帝本纪》)他反对君主专利,却也要求对于求利的行为要“以礼义防于利”(《史记·平准书》)。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书《盐铁论》集中记录了汉代儒家与法家对立的“义利观”之辩争。儒家贤良、文学倡“抑末利而开仁义,毋示以利”,同时反对“与民争利”(《盐铁论·本议》);法家桑弘羊等则认为“利在势居,不在力耕也”,主张“农商交易,以利本末”。(《盐铁论·通有》)“利不外泄,则民用给矣。”(《盐铁论·力耕》)主张君主应专利权使“天下之利,皆令入官”。在唐代,传统的“义利观”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如陆贽主张“以义为本,以利为末”(《陆宣公奏议》卷四),却也提出“同利”与“专利”相异。白居易则指出人性好利,“苟利之所在,虽水火蹈焉,虽白刃冒焉。”(《白居易集·策林·息游堕》)他反对专利“王者不殖货利。……圣人非不好利也,利在于利万人。”虽然是要“利万人”,却也主张“利出一孔”,要“贵本业而贱末利。”(《白居易集·策林·不夺人利》)与此同时,他又主张士农工商兼利,要使“四人(民)之利咸遂”(《白居易集·策林·平百货之价》)核心是“因人所利而利之”。像这样的观点并不乏见,其矛盾性反映了传统经济伦理变迁的过渡时期特征,这是汉唐许多思想家的共性,也是“义利观”的辩证性与对立性发展演化的时代轨迹。
宋元明清时代,随着社会历史的大变革经济伦理也有较大发展,呈现鲜明的反传统倾向,公开“言利”的论点不断涌现。如李觏公然讲:“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李觏集》卷二十九)这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是很重要的史料,是传统“义利观”新的发展演化的显著标志。李觏同样反对专利,要求政府“弛其禁,达其利。”(《李觏集》卷二十二))即反对政府强化官营禁榷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百姓得利。这样的论点在宋人中逐渐多了起来,如欧阳修提出:“利不可专,欲专而反损”,要求“与商贾共利”(《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四十五)。苏轼进一步指出:“与商贾争利,岂理也哉?”(《苏东坡全集·后集》卷十)提倡“农末皆利”,这就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发展到明确反对与商贾争利的阶段,标志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经济伦理的更新。(参见p185—191)不过,当时也有不同观点,如王安石提出利权应“归之公上”(《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他说:“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十八)他强调“理财乃所谓义也”,“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三)宋人另一倾向是对先儒学说予以新解或赋予新内容,如司马光说:“为国者,当以义褒君子,利悦小人。”(《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十九)(参见p55—58)苏洵则提出:“义利、利义相为用。”(《嘉祐集》卷八)“义”与“利”在他看来已无褒贬且先后可以颠倒了。宋代连理学家程颐都讲“人无利,直是成不得,安得无利?”(《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又说“夫利,和义者善也;其害义者不善也。”(同上,卷十九)大儒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四)可能很少有人注意他说的“圣人岂不言利?”(《朱子语类》卷三十六)他主张“正其义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朱子语类》卷三十七)“浙东之学”是被朱熹指斥为“专是功利”的,陈亮与朱熹进行了近三年之久的“王霸义利之辩”,他说“利之所在,何往而不可哉!”(《陈亮集·四弊》)但也讲“夫义者,立人之大节。”(《陈亮集·义士传序》)叶适则明确倡言功利“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尔。”(《习学记言序目》卷二十三)浙东之学的“义利观”与当地商品经济发达、具有重实利功效的地域性传统分不开。 这对后世“经世致用”之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清时代的“义利观”在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材料很多仅举最具思想性意义的几种论点如下。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思想家丘浚说:“利之为利,居义之下、害之上”,进一等则为义,退一等则为害,这是将以往的认识二分法向三分法拓展,改变了自古以来“义利观”认识的基本方式和逻辑。他接着还说“以人君而与商贾争利,可丑之甚也。”(《大学衍义补·制国用》)强调了义利转化关系并发展了反对与商贾争利的思想。清官海瑞提出圣人也言利,“有天下而讳言利,不可能也。”他所谓的“言利”包括利民与利国,其突出点是“利国之道于利民得之。”(《海瑞集·四书讲义》)纠正了以往强调“利国”就要“专利”或者强调“利民”就要反对“富国”的思维逻辑。宰相张居正提出“义利之间在心不在迹”(《江陵张文忠公全集》卷三十一),强调的是以心理动机而不是实际行为来判断义利,这在思想史上是很有新意的论点。大思想家黄宗羲则主张“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明夷待访录·原君》)要求用经济伦理来约束君王,按人性满足民利。而王夫之则提出“义或有不利”,“义者,正以利所行者也。”(《四书训义》卷八)他恐怕是第一个提出“义或有不利”者。颜元更是彻底,直接将董仲舒之言改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总之,这一时期的“义利观”不仅在论点内容上,而且在思维逻辑上都较前人有了新的突破,但还不能说传统经济伦理的价值体系已经解体。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明清时代的徽商有其颇具特色的义利观念和价值系统,海内外学者作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学术研究,多认为其商人伦理精神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恕不赘述。
三、近现代社会的经济伦理观念发展
1840年始中国进入近代社会,随着社会结构和经济形态的变迁,经济伦理观念也有较大变化。发展工商业和兼顾富国利民抵御外侮的整体利益,成为当时步入近代之后经济伦理的重要特征。魏源提出“使商获利”(《筹鹾篇》下)和“利国、利民、利官、利商”(《道光丙戍海运记》上),使“利”的配置从此长彼消向合理分布协调共荣发展。王韬在《兴利》中说:“诸利既兴,而中国不富强者,未之有也。”(《弢园文录外编》卷二)“兴利”以往有贬义,这时却成为公然的富国主张。 不过,也还有人如刘锡鸿坚持旧说“安可以为利?”(《刘光禄遗稿》卷一)大体说来,当时人们的“义利观”已经有了基本命题层次上的演化,主要已不是讨论应否求利或义利何者为先,以及是“专利”还是“共利”等等,而是深进到怎样实现“利”、如何协调各种利益,并将获利与富国联系起来。马建忠主张:“宜因民之利,大去禁防,使民得自谋其生,自求其利。”(《东行续录》)郑观应力倡“商战”,要“使士农工商投人所好,益我利源。”(《盛世危言三编·商战下》)陈炽则认为:“夫财利之有无,实系斯人之生命。”“吾虑天下之口不言利者,其好利有藏于人也。”(《续富国策》卷三)把财利置于关系人之生命的高度,并说:“治国平天下之经,不讳言利”(同上,卷四)。张之洞提出“为政以利民为先,然必将农工商三事合为一气贯通讲求,始能阜民兴利。”(《张文襄公全集》卷三十五)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出“商能分利,不能分权。”(同上,卷一百五十)以往论者往往“利权”一体,至此要求将经济与政治分开,反映了洋务派官员发展经济与维护封建统治的共同需要。“商”被限于“利”而不得涉“权”,不能取得西方市民阶级的地位。与此不同,何启、胡礼垣在《劝学篇书后》中指出:“人人皆欲为利己益己之事,而又必须有利益于众人,否则亦须无损害于众人。苟如是,则人人之所悦而畀之以自主之权也。”有了“自主之权”,就会“俗清”、“国宁”、“天下和平”。(《新政真诠》五编)他们肯定私利,强调予人以求利自主权,应当说这在中国是并不多见的论点,与亚当·斯密主张个人利己以达公利的论点很相似。
随着西方经济学的传入,尤其是古典学派的影响,中国的经济伦理观念受到很大冲击,伴随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变迁,步入近代化的中国在经济伦理方面同样发生着新的变化。据笔者考证西方经济学的传入,最早大概是1840年德国传教士郭实腊(k.f.a.gutzlaff)编译的《贸易通志》,介绍西方商业制度和贸易情况。后主要有清同文馆1880年以《富国策》为名出版h.fawcett的[manual of political ecomomy];1886年海关总税务司署出版w.s.jevons的[primer of political ecomomy]名为《富国养民策》等等。此后西文及日文经济类书的中译以及中国人的自著大量增加,篇幅所限此处不赘述。严复是最早翻译西方古典学派著作的学者,他以斯密的理论结合中国传统义利观,提出“义利合,民乐从善,而治化之进不远欤。呜呼!此计学家最伟之功也。”(《原富》二按语)他认为:“国之所急,在为民开利源。”(《原富》九按语)所谓“计学”即经济学,“利源”就是利益获取之所,经济学的作用是为了更多获利,国家的急务就是扩大民众取利之源。康有为在《条陈商务折》中论述“利源”说:“吾欲恢张利源,整顿商务。”实际上,发展商务以求富强的主张,在近代经济思想中比较普遍。梁启超则主张通过发展机器生产尤其是托拉斯来实现获取“最大率之利益”(《饮冰室文集》卷二十三),这就是效益的思想,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很是珍贵。他作《新民说》设《论生利分利》一节,讲生产与分配诸问题;认为企业家“求利”会增加国民幸福,在经济发展方面有许多高见。梁启超也可以说是中国经济思想史学科创始的先驱。到孙中山先生发展工业化的《实业计划》,则集前此发展工商业以“振兴实业”思想之大成,不再驻足“义利之辩”而着力于发展经济的具体行动计划。
至此,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基本价值体系已经肢解,实际内涵因时代发展和西学传入而逐步换位于经济伦理,这里的经济伦理已经是西方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了。不过,“话语转换”还需要特殊的文化过程,就语词本身而言,从使用了几千年的“义利”完全蜕换为西方意义的经济伦理,还需要一个语义转换和承接的历史过程,这也构成中国现代化过程的重要内容。 “新文化运动”批判封建道德纲常名教,提倡新道德;倡导科学民主、自由平等、尊重人权,促进了中国的文化创新和道德重建。与此同时,在经济伦理方面将“重义轻利”作为封建糟粕予以批评,强调“义”之虚伪而主张务实利,强调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人性本来,要振兴实业发展经济,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基础。然而,在接受西学的过程中,中国却没有重视西方“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与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众所周知,中国实业底子薄,又没有经历一个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加上连年的战争等等原因,无论是生产力的发展程度,还是社会经济结构都比较薄弱。可以说,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完善地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经济伦理建构以及关于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的关系等问题,在建国前三十年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也就成为新中国的建立需要解决的若干难题之一。
随着1949年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中国的社会经济有了空前的发展。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存在各种缺陷,在经济伦理方面的突出特征是重视整体忽视个体,基于“大河有水小河不干”的理念,在利益分配原则上,过于强调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是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伦理的基本要求。不容否定,“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生命”等等,确实鼓舞着人们艰苦奋斗。但是,这个“人民”是很抽象的,没有具体的个人只有抽象的整体,尤其在形而上学猖獗的时期,“大公无私”、“克己奉公”、“无私奉献”、“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等被片面地乃至歪曲地作为社会通行的道德伦理准则。经济领域中批判“利润挂帅”、“唯生产力论”、“发家致富”等等,“私”成为万恶之首,要求“狠斗私字一闪念”,要人们满足“安贫乐道”的“穷过渡”,以至于有“谁受穷谁光荣”之说,说是“穷则思变、 富则要修”, 甚至“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样一些逻辑混乱的所谓“左倾”教条口号,其本质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无知。
这样的经济伦理一个重要的理论特征就是将马列主义教条化,对经典作家的论点断章取义。实际上,马列主义并不否定个人利益,《德意志意识形态》主张“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列宁也曾提出过应当有“个人利益的原则”;毛泽东说过“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他同时也说“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但是,“个人利益”总是被置于最次要的位置,“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③ 这样一些话,本身并没有错,年纪稍长的人都会记忆犹新。但是,抛开经济发展水平,超越社会发展阶段,忽视利益获取的公正与信义——总之,在物质财富并不能极大丰富的基础上,要求达到上述道德标准显然不成,古人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还是有道理的。
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经历了无数的实践探索和理论论争的艰辛跋涉,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到“十四届三中全会”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得以逐步确立和完善,许多理论问题正在逐渐得以澄清。在发展经济与伦理建设方面,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他还说:“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又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④。这就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伦理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个有利于”方针的提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示出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衡量基准。
江泽民同志近年来多次发出指示,要求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提出“两手都要硬”。他指出邓小平同志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相辅相成的事业,到“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接下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在新世纪开端之始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论方针。“以德治国”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论上归属“精神文明”范畴。换一种视角,也可以注意到“精神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必然关联性因此得到了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