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成果之一,并且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因此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提高对它的认识。
民营经济是新形势下的新事物
民营经济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重新出现的。
改革开放前是不允许民营经济存在的。通过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三大改造,不断地斗私批修,就是要使资本主义经济,小生产者个体经济在中国绝种。气势很宏伟远大。当时的观点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渊,只有消灭了私有制,中国才能进入社会主义。判断所有制好与不好的标准是一大二公。但这样搞的结果,尽管整个社会都变成了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却使经济搞得越来越死,使市场上物资越来越紧缺,生产力遭到极大的破坏,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影响。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时,公开宣布把国民经济推向了崩溃的边缘。这个教训是深刻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们认真地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才不得不放宽政策,支持农民家庭承包,允许人们自谋职业,允许个体经营的发展,使我国经济很快就出现了生机,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但开始时并没有意识到私营经济——这种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的出现和发展,更没有制定允许和支持的政策。它是在允许和支持家庭承包和个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出现和发展起来的,而且出现以后,发展的速度还很快,表现得非常好。当它出现和发展起来以后,才赶快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到1988年修改宪法,才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也就是说,私营经济到这时才取得了合法地位。到1997年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地讲,“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并且在这之前,还有一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第二年修改宪法时,都把它们写了进去。
以上情况至少说明了三点:(1)民营经济也好,私营经济也罢,它们都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重新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出现和发展带有某种必然性,完全符合客观规律。这正好应了马克思的一句话:无论什么生产关系,当它还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是不会消亡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当它发展的条件还不具备时,是不会出现的。(2)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人们对私有制经济的认识,是逐步提高的,党和国家对它制定的政策是逐渐明确和完善起来的。(3)民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要有良好的、宽容的社会环境条件。
民营经济的七种类型
现实中的民营经济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它们共有七种类型。
第一种是个体经济,主要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无证经营的工商户,也不包括经营农业的个体户,因为它们的实际情况不是几句话能说清楚的。而个体工商户,在改革开放前就有,但在不断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条件下,有也可视同没有。因为少得可怜,而且主要为修鞋匠、蹬缝纫机、理发的专业户等,根本没有什么产值。到1978年,偌大的中国,城乡只有15万户。因而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都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在国家放宽政策后,重新发展起来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个体所有制经济既是独立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又是少许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一般劳动者谋生和就业的主要方式,并没有太大的意识形态障碍。所以,发展的势头很猛。到2001年12月底止,全国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从业人员4760.3万人,注册资金3435.79亿元。个体工商户中的个人合伙为13.15万户。近年来个体工商户略有减少,其原因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关,注销了一些。城市建设拆迁,也使少量的摊点歇业。总的看,它仍然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还是要发展的。
第二种为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即在五十年代中期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消灭了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实际它们是在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的前提下,在家庭承包出现了专业户、兼业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城市则是在允许待业青年自谋职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础上,增加雇工,扩大经营规模而发展起来的。开始时带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当它们出现并发展起来以后,党中央才调查研究,逐步制定和完善政策。到1988年修改宪法时才取得合法地位。但当时已经发展到9万多户了。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以后,由于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姓“公”姓“私”的思想障碍,发展的步伐便进一步加快。到2001年底止,全国私营企业已发展到202.8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6.68万户,注册资本18212.24亿元,比上年增加4904.55亿元,投资者460.83万人,雇工人数为2253.03万人。私营企业是把社会上的各种生产要素组合到一起的经济,它代表了比个体经济更高的生产力,对国家、社会的贡献更大。例如2001年,全国个体工商户共创产值7320亿元,实现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19647.87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1499.23亿元;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还不到个体工商户的一半,却创造产值12316.99亿元,实现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11484.24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6245亿元。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发展快的地区主要是东部沿海地区。同时私营企业的实力和规模还不够大。今后还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第三种为外资经济,即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在我国大陆投资办的经济,即以前我们所说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办的“三资”企业。只是“三资”企业概念中还包括公有制成分,所以用外资的概念比较准确,外资一律属于私有制经济,并且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们积极引进外资而发展起来的。到现在,“三资”企业在我国已经办起了二十七八万户。外商投资在我国投资总额中的比重占到13%,工业产值的14%和出口额的47%是由这些企业提供的。外资企业的规模一般比内资私企的规模要大,技术设备也相对要先进,创造的产值自然更多。实践证明,引进外商投资办企业,对于解决我们自己资金不足,对于我们学习外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们的企业水平,对于出口创汇、提高地方的经济实力等,都有积极的意义。
以上三部分经济,都属于民营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
第四种是民营科技企业。这全部是由科学技术人员下海创办的企业。其特点,一是地地道道的民营,机制比较灵活,二是主要从事科研开发,有助于实现技术成果产业化。所以它的活力最强,产品科技含量高,创造的产值比一般私营企业还高。它们都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我们经济持续发展的希望所在。民营科技企业不是所有制概念。其中既有民间的投资,有私有的成分,也有公有的投资和资产。这种经济主要是在大中城市,多半集中在开发区。到现在,全国经过确认为科技企业的大约有八、九万户。还有一些是没有经过确认的,总数大约在十四、五万户左右。其中有一些已经在海外或上海、深圳上市,成了比较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像联想、四通、北大方正、清华紫光等等。
第五种是乡镇企业。其特点有二:(1)是在农村乡镇办的非农产业,其成员绝大多数为转移出来的农民。(2)不受国家计划的控制。所以有时也把它列入体制外经济,实际就是民营。这部分经济原本是在人民公社时期社队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八十年代初,由于社队企业的概念包括不了农户办企业,农民联户办企业等,经中央同意后改称为乡镇企业。当时的主要形式是乡政府、镇政府投资办企业,也有村民委员会办的企业,供销社办的专业合作社。个别地方甚至有外商或国家的投资。所以乡镇企业同样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正因为这部分经济不受国家控制,又符合市场取向改革的需要,一开始就彻底面向市场,所以发展很快,贡献也大。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曾一度发展到2400多万户,从业人员一亿二千多万。所以邓小平夸乡镇企业是异军突起,三分天下有其一。九十年代后,由于市场供求出现了买方市场,加上原有的部分乡镇企业在体制上存在政企不分的弱点,亏损面增加,不得不进行整顿、改造和改制。像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通过所有制改革,绝大部分改为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了。改革的实质是进一步民营化。所以近年来乡镇企业的总数有所减少,全国约为2100多万户,但活力和素质提高了。在全国乡镇企业中,还出现许多大的集团公司,产值上几亿、几十亿的大企业。
第六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我在其他文章已经讲过了,股份合作制是群众的创造,也是对以往老集体经济模式的一种否定,但这个概念不准确,许多人把它理解为股份制的一种形式,而我和其他一些学者则主张把它理解和规范为合作制,实际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合作制。实践中人们把许多不是合作制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当作股份合作制了。所以数量很大。新闻媒体说全国有400万或450万户。我估计如果规范的话,恐怕没有这么多。不进行规范,它很可能成为过渡形式。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有二:一是它的产权相对清晰,这是相对老集体企业说的,因为企业内部有了职工的股份;二是政企分开了,企业归私人老板或职工管理了,也就是开始变为民营了。而这两个特点,正是我们应当高度评价,充分肯定的地方。
第七种为国有民营企业,数量也不少。企业的所有制不变,仍然为国有制,但经营却改变为私人或民间组织经营了。经营的形式为租赁、承包、委托、代理等。这种国有民营形式最早是九十年代初在一些地方(如安徽铜陵市)出现的,目的是为了把国有小企业搞好,后来在其他地方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也采用了。如深圳市国有中兴公司,就是由民营企业家担任总经理来经营的。
以上七大块中的后四块,因为都不是所有制概念,尽管在现实中是独立存在的,但是从企业来说是互相包容和交叉的,例如乡镇企业中既有个体、私营企业,也有股份合作制企业;同样,民营科技企业中也是既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私营企业。像有名的用友公司,原来在工商局登记时就是私营企业,现在它上市了,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了。它们只有用民营的概念才能都包括进来。
但是现实经济关系中有两大块我没有把它们包括在民营经济的范围之内。这就是股份制企业和老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我以前在文章中曾把它作为民营经济中的一大块。规范的股份制企业从理论上说毫无疑问是民营。但我国现实中的股份制企业,特别是1200多家上市公司,绝大多数还是国家控股,即人们所说的一股独大。这类企业基本上还是国有国营,统计上也还把它们当作国有企业看待,因而不能认为是民营。只有股份制企业中由私营企业改制的股份制企业,象温州的正泰电器集团,或由社会股为主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才是真正的民营企业。但这类企业数量不多。
至于城镇老集体企业,全国有几十万户,从道理上说它们也应该是民营经济。但改革二十多年了,直到现在它们还没有实行政企分开,而继续采取了“二国营”的模式。企业上面都有一个主管部门,实际还是官办,而不是民办。所以说它们是民营就太勉强了。它们自己也不承认是民营。然而集体企业中有少数确实民营了。例如青岛的海尔电器集团,它早上市了,并且在海外都有几十家企业和分支机构,办得很好。这些企业当然算民营企业,但它上市以后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集体企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