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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困境与出路
论文关键词:垄断;新经济;反垄断法

  论文摘要:在新经济时代,新经济产品的资源特点和技术特点决定了垄断产生的然性,也决定了新经济中的垄断是一种技术性垄断和竞争性垄断。对于这种新型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不仅在理论上难以作出合理解释,而且在反垄断的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困难。面对这种困境,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应调整垄断的认定标准,结合各种因素来综合考量新经济企业是否垄断,与此同时,合理原则应得到更好地运用。

  在人类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后,垄断便作为市场经济的伴生物而始终存在,垄断的消极方面使其成为各国众矢之的,反垄断制度因此而不断走向成熟、完善。然而,随着人类从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进入以计算机、网络等为代表的新经济时代,垄断的成因、表现形式及其对经济的影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以规制工业经济时代垄断著称的反垄断法也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如何反新经济时代的垄断,反垄断法的出路在哪里,本文试图作出回答。
  一、新经济时代垄断的成因及其特征分析
  (一)新经济时代垄断的成因分析
  垄断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市场存在进入壁垒,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与之相竞争。而构成进入壁垒的因素在不同时期又有很大差异。在工业经济时代,进入壁垒主要表现在与企业规模相应的资金量、关键资源的排他性权利、政府的进入管制等方面,因此,获得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都是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占据关键资源的大企业,或者是由于政府的进入管制而存在于自然垄断领域的大企业。而随着人类进入新经济时代,进入壁垒也随着新经济产品的资源特点和技术特点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决定了新经济中的垄断与工业经济时代的垄断有了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1.新经济产品的规模经济性。新经济产品以知识为主要生产要素,技术性要求非常高,它的研制开发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且还要承担开发失败的巨大风险,这些都使新经济产品具有很高的沉淀成本。而这些成本只有分摊到销售的每个产品中去,并且其销售量不断扩大,新经济产品的单位平均成本才能不断地降低。又由于新经济产品的边际成本很低,一旦研制开发成功,再生产的成本几乎为零。因此,新经济企业的规模可以无限扩大,为了降低创新的风险并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新经济企业有不断扩大市场份额的强烈欲望。
  2.新经济产品的外部性。新经济产品大多具有正外部性,这些产品的价值随用户数量的增加而迅速增加,而且用户越多,该产品的价值也越大。例如,使用电话的人越多电话越有用,反之,如果拥有电话是极少数人的专利,其价值将被局限于狭小的范围内。在这种正反馈力量的作用下,获得关键多数客户数量的企业,会不断发展壮大,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不断增加的收益;而没有获得关键多数客户数量的企业,将逐渐被市场淘汰。由此可见,正反馈效应的存在,极易使新经济行业形成“一厂独大”或“赢者通吃”的格局。
  3.新经济产品的锁定效应(或路径依赖)。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的技术含量高,消费者一旦选择了某种产品,再要转移到其他产品,则必须承担由于不兼容性以及操作、重新学习使用等转移成本:这使得网络产品的用户在可以满足其需求的范围内,不像更换其他产品那样轻易地更换所谓“更好”的产品,因此很容易被锁定在该产品的消费上(也即消费者的既往选择制约了现在和将来的选择)。锁定效应的存在使得新经济产品市场上垄断形成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传统产品市场。
  4.新经济产品的行业标准。在技术主导的产品市场上,不同的产品之间往往会因为技术或产品制作方法的差异而形成兼容性的问题,这在新经济产品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市场竞争的结果会形成由于某一产品被广泛采用而导致它形成同类产品的标准。由于网络效应或锁定效应的存在,用户为了提升协同价值以及避免被锁定,在购买产品时总是趋向于已经或即将成为标准的产品。所以,厂商为了提高其产品销量,会努力使自己的产品成为该类市场的标准。而一旦成为市场的标准,将会拥有巨大的用户基数和众多独立厂商的支持,构成对竞争者难以逾越的壁垒。
  以上分析显示,新经济产品的资源特点和技术特点决定了新经济行业更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尽管这些垄断主要根源于技术性壁垒,很可能会随着新技术的开发而被打破,但新技术又会形成新的进入壁垒,进而导致新的垄断。尽管这种由资源特点和技术特点决定的垄断企业不可能长期存在,但这种无限往复的进入壁垒的更迭过程,就是一个个新垄断企业代替旧垄断企业的过程,结果是市场一直处于垄断状态。

  (二)新经济时代垄断的特征
  1.垄断的技术性
  在工业经济时代,影响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是资本,企业只有拥有能够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才能在竞争中胜出,因此,竞争的过程主要是资本积累的竞争,垄断基本上是通过资本的优势排斥竞争而形成的,垄断的企业都是资本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而与此不同的是,新经济时代的竞争主要是技术创新的竞争,技术对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在信息产业里,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和灵魂。由于有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制度保护,加之创新技术的不易扩散和难以仿制的特点,创新企业能取得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这种技术垄断对企业的市场地位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2.垄断的竞争性
  在工业经济时代,垄断一旦形成,在一定时期内很难被打破。而在新经济时代,垄断是以技术为主导的垄断,技术创新一浪高过一浪,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这导致信息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因此,这种技术垄断具有很强的脆弱性和时期性,是一种暂时性的垄断。一旦新厂商开发出更新的产品,原有厂商的竞争力量马上就会消失。根据“摩尔定理”,微处理器的性能每18个月就要提高一倍。只有不断地技术创新,才能不断创造出新的市场需求,诱导出新的生产,避免在竞争中遭受市场淘汰的厄运:因此,为了维护竞争优势,垄断厂商必须不断创新,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正如熊彼特所言:“任何一种垄断地位都不是可以高枕无忧的,在公共事业领域以外,一个独家卖主的地位,一般只能在他行动得不像一个垄断者时,才能够争取到并在几十年内保持住。”例如,微软目前正受到来自linux的挑战,越来越多微软的反对者和盟友加入到linux的阵营中,并且,直到目前,它还是免费的。难怪比尔·盖茨一再警告员工,微软离破产只有18个月。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认为:“垄断本身在科技领域是无罪的。相反,至少得存在主导未来市场的希望,整个企业才具有发展的推动力:高科技的竞争本身是也必然是一场接一场胜者通吃的游戏。通吃只是暂时的垄断,一旦别的好东西降临,它就会消失。”
  二、新经济时代传统反垄断法的困境
  新经济行业中存在垄断,就必然会出现垄断力滥用的情形,因此,新经济领域也有反垄断的必要性。然而,新经济行业中的垄断又有其鲜明特征,这使得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面临诸多困境。
  (一)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上的困境
  在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中,垄断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导致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为了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垄断企业制定的价格高于竞争市场的均衡价格,而产量却低于竞争市场的合理水平,进而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和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都加强对垄断的规制。然而,新经济中的垄断并不契合传统反垄断法理论的规定。
  首先,新经济时代所面对的垄断是一种技术性垄断和竞争性垄断,并不会损害竞争、遏止创新。在新经济时代,垄断者获得垄断地位凭借的是其掌握的技术,而市场中技术并不像有形的稀缺资源那样可以轻易地被独占,垄断者垄断利润的获取必然刺激着市场中的竞争者争相进行技术创新,以获取高额的利润。可见,垄断者仍然面临着激烈的创新压力,一旦竞争者开发出更先进的技术,垄断就会被打破,垄断者就会在竞争中败下阵来。因此,为了维持市场垄断地位,垄断者必须继续投入资本进行技术创新的研究与开发,以不断改善产品的性能,提高产品的品质。所以,新经济中的垄断不仅不会遏止创新,反而可能进一步地激发创新。可以说,当今的技术创新和递进呈波浪式向前发展,而且一浪高过一浪,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导致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也随之变得越来越短;加之创新技术一旦被仿制,在新技术基础上的各种应用开发就会接踵而至,创新的技术就会加速扩散,最终威胁到自主创新者。这使凭借技术优势取得的垄断具有很强的脆弱性和时期性,因而它必然是暂时的,是一种稍纵即逝的垄断。这种垄断不仅没有消除竞争,反而使竞争在更长的时间跨度、更广的空间范围和更高的程度上展开。
  其次,新经济时代的垄断并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说古典范式中被经济学家全盘否定的垄断的显著表现是过高的垄断价格和低于合理水平的垄断产量,在让消费者付出了尽可能高的代价的同时导致了社会福利的减少,那么,当今垄断现象极为严重的新经济却向消费者不断提供性能更高、价格更低的产品,而这却符合消费者的利益也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以微软为例,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几乎处于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其并未采取高价位低服务的策略,而且,事实上它也很难这样做,这几乎是所有新经济产品的共同特征。
  由此可见,新经济中的垄断与传统反垄断法所要反对的垄断是完全不同的,传统的反垄断法对这种垄断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反垄断法在新经济行业面前无疑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反垄断自然也失去了合理的根据。

  (二)反垄断实践操作中的困境
  在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法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解释,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困难。传统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判断是通过其市场份额和较高的市场价格来进行的。反垄断机关一般都要调查企业的市场份额,并判断企业在该市场上是否具有垄断高价。然而,在网络经济时代,这一方法难以适用。

  首先,市场份额标准难以适用。在新经济行业中,形成垄断的企业都是掌握关键技术的企业,而并不在于其资本的雄厚,即使是一个小企业,只要其掌握了关键技术,并且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不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也会在短期内迅速击败市场中的大企业而成为一个垄断者。因此,新经济中的垄断者往往并不具有很高的市场份额,依据这一方法来判断垄断,则难以得出市场垄断的结论。当然,一个不具有很高市场份额而具有垄断力的企业在迅速击败竞争对手后,很可能马上就占有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但此时仍不能据此认定其为垄断,因为这种市场份额也是不稳固的,很可能会在短期内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迅速下降。特别是在高科技企业中,市场变动得更快。可能在反垄断诉讼还没结束时,某一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已有大幅度下降。此时,依据市场份额来得出垄断的结论必然是不科学的。因此,新经济行业市场份额的剧烈变动必然给反垄断带来了困难,从而使市场份额标准不再是一种科学的标准。
  其次,在新经济行业中界定市场困难。就产品市场来说,由于市场的急剧竞争,企业的市场份额短期内可能会出现急剧变化,即使取得很高的市场份额,也可能很快就会急速下滑,这给产品市场界定带来了困难。特别是在el新月异的高科技和软件领域,竞争常常导致占支配地位的企业被别的应用更尖端技术的企业所取代。当在某个市场占支配地位而受到打击的企业,等到反垄断案子进入起诉和审理阶段时,多半已失去了支配地位。美国联邦反托拉斯专家弗兰克·佛斯特布鲁克法官指出,“在信息产业里,如果一个商业企业能够维持一段时间,足以坚持到让人向法院起诉且法院有时间作出判决,那么这个商业行为就一定是有效率的。否则,敏感的市场早就作出反应了。”经济行业中的地理市场也是很难界定的。在工业经济时代,有形产品的销售往往局限在一国之内,即使其从事跨境销售,也可以通过海关数据统计容易对其市场份额作出判断。而在新经济时代,网络技术的应用形成了与现实世界并行的网络世界。很多交易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网络的延伸超越了国界,从而在某些情况下拓展了以往传统市场的范围。①可见,在新经济时代,如果仍然拘泥于一国来界定市场,将很可能缩小了实际市场的范围;而如果跨越国界来界定市场,那么,按照传统的“市场”概念被界定为垄断的行为,可能就不构成垄断了。
  最后,传统的价格判断方法也难以在新经济行业发挥作用。在工业经济时代,由于产品都有其投入成本,企业通常是根据产品的边际成本来定价。而垄断企业对市场价格往往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为了获取垄断利润,通常会制定过高的垄断价格。一个企业越是能制定较高的价格,越表明它是个垄断企业。而在新经济特别是软件产业中,由于产品的固定成本较高,而边际成本很低,甚至接近于零。因此,企业在定价时不可能进行边际成本定价,否则很难收回其投资成本。在此情况下,产品的价格会偏离其价值,企业既可以把价格定得无限高,也可以进行免费赠送。这决定了反垄断机关不可能根据传统判断垄断定价的方法来判断新经济产品是否进行了垄断定价。
  三、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出路
  面对新经济时代传统反垄断法的困境,立法和司法必须作出积极的回应。当然,这种回应并非是对传统反垄断法的全盘否定,而只是在新经济领域根据垄断的特征采取新的思路和对策。
  (一)应调整垄断的认定标准
  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垄断是市场竞争的一种方式,企业往往具有垄断的形式,而不具有传统垄断的本质。因此,对于新经济行业来说,传统领域里的市场份额或销售额标准、市场界定方法和价格判断方法等已很难发挥作用,我们在反垄断问题上已不能固守这些传统的认定标准。尽管如此,新经济企业要想垄断市场,仍需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采取一定的垄断行为,这为我们反垄断提供了可能。
  首先,由于垄断形成于进入壁垒,垄断企业只有在市场上存在很高的进入壁垒即其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者难以自由进出市场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垄断力量否则,在市场能自由进出的条件下,由于潜在竞争对手随时可以进入市场与现有企业争夺利润,垄断很难维持,即使存在垄断的市场结构,企业也不可能轻易行使垄断权力。因此,反垄断法只应关注于进入壁垒足以阻挡其他企业自由进出的领域。由于传统反垄断方法难以适用于新经济领域,在反新经济垄断时,这种判断垄断的方法很有实际意义。在反新经济垄断中首先应判断该领域是否存在足够高的进入壁垒,如果市场没有足够高的进入壁垒,新经济的高额利润将足以吸引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该行业,此时,该领域是竞争性领域,不管该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占有率有多高都没有必要花费昂贵的代价反垄断。只有在该领域的进入壁垒足以阻挡潜在竞争对手自由进出时,在位企业才可以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才涉及到进一步认定垄断的问题。

  其次,企业要垄断市场,必定会实施一定的垄断行为,如新经济企业之间进行勾结,或实施搭售、掠夺性定价等排他行为等。由于企业的竞争行为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因此,除了新经济企业实施了勾结这类明显的垄断行为之外,一般不宜以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为由来直接认定其垄断,此时还必须要考虑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是否确实危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反垄断立法的目的仍是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果消费者从企业垄断中获益,或者垄断企业虽然实施了貌似反竞争的行为,但并没能危及到市场的竞争秩序,此时并没有反垄断的必要。
  最后,虽然传统领域里的许多垄断认定方法不适合于新经济领域,但诸如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的情况等仍可以作为判断其垄断的参考因素尽管单一的方法很难认定新经济垄断,但如果各种因素都指向某一企业垄断时,则得出垄断的结论将会更加令人信服。
  (二)合理原则应得到更好地运用
  由于新经济垄断与传统领域中的垄断存在较大区别,用于传统领域的许多垄断判断方法很难适用于新经济领域;而且,对于新经济领域的垄断来说,由于没有固定的判断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多种因素来综合考量,认定起来更为复杂,因此,在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过程中,本身违法原则很难适用,此时只能结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新经济行业的市场状况以及企业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基于此,合理原则在新经济领域应得到更好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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