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李玮
[提要]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既有相关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力等因素,也有企业自身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等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加强监督和监管,加强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以及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等途径,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策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完善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2012b261)的部分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1月26日
伴随着社会前进的脚步,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不断的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也越来越高。然而,近年来“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勾兑醋”等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令人谈“食”色变。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在警示我们,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如果不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国人的健康将无法保证,“美丽中国”将只能停留在纸上。
一、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依然突出。一些食品加工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往往使用质次价低的原料,或者不按工艺要求操作,不按质量标准生产,严重影响了产品的质量。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披露,近5年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案值逾21亿元。对社会、对整个食品行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滥用食品和非食品添加剂现象严重。食品添加剂,原本是为改善食品品质或者食品的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随着技术的进步,许多过去认为是无害的食品添加剂却被发现存在慢性毒性或者有致癌、致畸的可能;也有一些添加剂本身无毒,但经过加工却会产生致癌物质。更有甚者,一些食品生产者把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加入到食品当中来,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更大的威胁。近年来,我国食品问题中出现的三聚氰胺、苏丹红、硼灰、羊肉精粉……大多数属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沈阳晚报》曾披露,一些儿童零食中,添加剂都在10种以上。各种添加剂的滥用会对人的肝脏、肾脏、血液系统等造成严重危害。如果食用过量,还会导致肥胖症、糖尿病、高脂血病、脂肪肝、高血压等疾病。
(三)微生物污染隐患重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披露,微生物污染是危害我国食品安全的头号敌人,控制起来难度很大,这一问题仍是世界性难题。据世界卫生组织测算,全世界每年数以亿计的食源性疾病患者中,70%是由于各种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引起的。这其中既包括一些传统的食品卫生问题,如沙门菌污染食物造成的食物中毒事件在全世界范围内仍在不断地发生,而且新的食品卫生问题如禽流感、疯牛病等也在局部地区暴发和流行。
(四)化肥农药及各种生长剂不当使用现象普遍。有资料显示,每年全国农药的使用量超130万吨,单位面积使用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和3倍。研究表明,过多地使用氮肥会导致病虫害加剧,进而增加农药的使用量。而有些生产者为了早见效益,大量使用一些化学激素,如催熟剂、膨大剂、保鲜剂等。近期曝光的“速成鸡”事件则是生长剂不当使用的典型代表。而广大消费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食品时,往往会抱怨“不是原来的味道”。 [论文网]
(五)食品流通秩序混乱。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总数已经超过300多万家,但是规模普遍不大,多数是小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加工、储存、销售条件简陋,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而在一些食品批发市场中,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检测设备缺乏;有些地方有一些检测设备,却因监管者责任意识淡薄而形同虚设。所谓的“监管”仅仅是挂在墙上、停留在嘴上,行动上是收取管理费、卫生费,导致了食品流通秩序混乱,过期或变质食品现象屡禁不止,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事件屡有发生。
二、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一)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2009年6月1日起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同时废止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但是,《食品安全法》仍然比较原则,不能涵盖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条款相对分散,可操作性不强,且存在很多盲区。执法部门无法可依甚至有法难依,留下了执法空隙和隐患。如,该法中缺少了畜禽的养殖以及食用农产品的种植;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所制定的处罚措施过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协调不够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缺乏。不少食品经营企业往往把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的发展对立起来,认为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增加企业的成本。所以,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对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能逃则逃,能推就推。事实上,这种自利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眼前利益,但是却会损害长远利益,甚至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例如,“三聚氰胺”事件后,不仅倒下了一个“三鹿”,而且使我国的整个奶制品行业受到重创,在洋奶粉的步步紧逼下,国产奶粉企业举步维艰。
(三)执法部门监管不力。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与执法部门监管不力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在食品检测上,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添加的添加剂,即便无害也不能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就更不能使用。但是在检测过程中,检测部门却长期漠视这一问题,导致许多如“苏丹红”等本应可以轻易避免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当媒体质疑这种行为时,相关部门却经常以不知道为理由推卸责任。在我国食品领域,许多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行为往往以运动的方式存在。上级不推下级就不动,问题不出也不动,问题过后懒得动。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后,质检机关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打击毒奶粉行动,事实上这次行动并非出于积极主动执法,更多的则是因为出了问题,怕上面追查下来无法交代。时过境迁,问题奶依然没有消失。
(四)行业协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业协会是由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团体,本应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善行业标准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是我国食品领域的行业协会组织发展并不健全,没有发挥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职能。一些行业协会在消费者需要的时候反而无声无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不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五)消费者自身存在不足。受收入水平、生活质量和消费观念所限,不少消费者,尤其是农村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一般都只关注商品的价格和最终形态,甚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不去主动争取,放弃了许多本应享有的权益。在缺乏消费者有力的监督状况下,让企业主动积极地去履行社会责任无疑是很难的。不少经营者正是利用了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甚至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策研究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目前,仅仅依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来规范企业行为是远远不够的,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充分解决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同时还须依靠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全面整合法律资源,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系统,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还要对其他法律法规中存在的过时的、滞后的条款也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中都能有法可依的目标。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一个平台,为企业提升竞争力提供优良法治环境,让广大消费者不再有食品安全方面的恐惧。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反映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机构存在漏洞,监管工作不力。因此,必须强化外部监督,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检查力度,同时可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为富不仁的企业给予“一票否决”式的严肃处理,形成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企业不敢违犯的惩戒机制、不能违犯的防范机制、不易违犯的保障机制。同时,也要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完善检验监督体制,及时公布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信息,日常监管不缺位。
(三)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教育。一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对社会责任认识有偏差、缺乏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缺位等原因造成的。所以,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对企业家进行教育和引导,让他们明白企业不可能脱离社会责任来发展,必须把社会责任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只有履行了应尽的社会责任,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才能带来长久的利润。正如温家宝在谈到“三鹿奶粉”事件时说过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一个企业家身上应流着道德的血液,不能只流淌利润的血液。
(四)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食品领域各行业协会在不同的生产经营环节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及时准确传递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国外经验表明,食品安全系数的提高最终要靠行业协会主导下的行业自律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相结合。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仍然很落后,应有的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政府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鼓励各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守则》和自律规章,规范本行业的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年度评估,对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施加外部压力。真正发挥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职能。
(五)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所有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消费者也要不断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也可以从外部迫使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只有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才能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起我国的长效食品安全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吕军书.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兼论三鹿毒奶粉事件.前沿,2009.9.
[2]李玮.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与对策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0.11.
[3]李海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中国证券期货,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