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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通过保税物流进出口设备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保税物流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概念也是2002年以后提出的。保税物流监管区具有政策优势,进区视同出口,即可享受退税政策。这种优势对我国制造企业而言,提高了企业通关和物流的效率。特别是一些长期饱受转折,需要到其它地方进行报关报检的企业,不但节省了时间,而且也得到了“境内关外”的好处,为企业省时省力,节约成本。本文作者通过多年的实务经验,浅谈通过保税物流进出口设备的常见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企业带来通关与物流方面的启示与帮助。


关键词:保税物流中心 出口加工区 设备进出口 海关监管
  
  保税物流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概念也是2002年以后提出的。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从2002年开始积极探索保税物流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新的保税物流模式。制定了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特殊经济区域的政策法规,形成了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多种海关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场所。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国务院特批的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于2004年4月15日通过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验收,被赋予了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的四大功能。而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批准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多设立在内地。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是经国家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
  这些保税物流监管区具有政策优势,进区视同出口,即可享受退税政策。这种优势对我国制造企业而言,提高了企业通关和物流的效率。尤其对于深加工制造企业,只要报关进区便可享受出口退税,避免了以前多采用的“香港一日游”现象(将货物出口运至香港,不做任何加工,再运回国内进口,最终收货人为国内某企业)。
  随着2009年海关总署对出口加工区叠加了保税物流功能后,可以通过国内保税物流功能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区大范围扩大,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也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针对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内地企业而言,保税物流海关监管区的扩大无疑打通了一条与国际对接的通道,特别是一些长期饱受转折,需要到其它地方进行报关报检的企业,不但节省了时间,而且也得到了“境内关外”的好处,为企业省时省力,节约成本。
  在通过上述关区的众多货物中,设备进出口是最容易遇到通关问题的,尤其是大型设备进出口。这是因为设备本身的特性造成的,即设备体积偏大、主要部件不可分割、一机多箱和收发货人所属的关区不同等等。因此大型设备的进出口比一般普通货物要复杂得多,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以致影响通关速度,增加物流成本,延误设备如期安装。现将多年来通过上海保税物流园区和上海周边一些出口加工区所遇到的设备进出口问题列明如下,并提出实际解决方案,以期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以外商投资项目方式免税进口设备
  首先进口企业要确认已取得进出口自营权并完成在海关、商检的注册备案。如果是外商投资项目,以免税方式进口设备,需要办理以下文件: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 商务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3. 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项目单位合同、章程
  6.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出口、进口申报的品名和hs编码不一致
  如果出口方发货人和进口方收货人为国内异地企业,即分属不同海关管辖。对于同一设备品名,海关的认定可能会有差异,甚至有时差异较大。而进口企业所进口设备多为国家鼓励项目,需持收货地海关所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表)办理进口报关,享受设备免税进口的待遇。当遇到出口客户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设备时,则会出现发货人的《进料加工手册》和收货人免表上的货物品名甚至hs编码不一致现象。按照保税物流的功能规定,监管区内只能简单的加工,即分装、包装等,并不改变货物的品名、功能等属性。这种编码不一致的设备是无法通过园区走货的,早期经常遇到设备已经完成出口申报并进区,但因无法进行进口申报,以致设备无法出区。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中,发货人在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时应就此问题和收货人进行有效沟通,必需使进出口申报的货物品名以及hs编码保持一致。否则,这种问题的解决方案只能采用“香港一日游”,即将设备出口海运到香港、再由香港海运返回国内来解决问题,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物流成

本和物流时间。
  三、cif成交和fob成交方式下运费的认定
  由于通过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货物,所采用的报关单和海运方式的报关单格式一致,所以出口申报时出口需提供“fob成交价”、进口以“cif成交价”金额。这点对于国际货运而言(无论是海运还是空运方式),针对各种成交条款的运费规定很明确。但应用到保税物流监管区时,尤其是货物在进区后没有当日出区、发生在园区内过夜的情况下,拖车产生的运输费和过夜费该如何分配到收发货人,有时双方是有歧义的。这点需要走货前双方对这种操作模式有个必要的了解,确定以什么时间为节点来确认双方的拖车费用和其它费用。
 四、设备“一机多箱”的报关
  “一机多箱”也被称为“整机散报”。因为大型设备本身特性,一套设备由多个部件组成,装箱时需要分装在多个箱子里,待收货人进口后再组装成套使用。出口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在主管地海关作预申报,把整(套、台、批)设备的总件数、总重量(净毛重)、总价格打在一份报关单上,即按照一套设备来申报;其次,提供这套设备的车辆装箱明细,包括车辆数、箱号、箱号对应的货物明细、每个车牌号对应的箱号;然后,设备进入园区卡口时,所有车辆必须集合在一起,由报关员带着出口报关预录单、车辆装箱明细等文件交给卡口海关,等待过关,在园区里也要停在一处。海关会按照之前提供的车辆装箱明细核对车辆,并很可能会开查验,在园区查验平台区查验几个箱子里的货物情况,因此要确保之前提供的车辆装箱明细要准确无误。出口申报完毕后,接着进口申报,同样也是要按照一套设备来做预申报;最后,设备出园区时,也要求所有车辆凭进口报关单出区。另外,如果进口方是以设备免表形式进口,申请免表时需将含设备明细的装箱单一并提供给主管海关。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保税物流园区现在已经不太接受此种“整机散报”货物。这种做法引起出口企业的质疑,因为大型设备受本身属性所限,无法做到“一机一箱”时,该怎么解决这种货物的报关问题呢?以前遇到这种问题,也采用过将货物运到异地保税物流中心去申报。但这也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昆山出口加工区就已经规定,在出口方和进口方中,必需至少有一方为其所管辖企业方可允许在出口加工区中申报。因此,解决“整机散报”还需给予沟通、支持。
  五、设备转关自运的报关
  转关自运常见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指国内设备出口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后,还需转关至另一个关区,或者是从国外海运(或空运)过来的设备需转至国内某一监管区。这种情况多见最终收货人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按照规定,转关货物应该使用海关监管车,启运前由转出关海关施封,运至目的地关区后,由转入关海关启封。海关监管车有海关监管的集卡车和海关监管的厢式车。
 由于受设备体积以及难以分隔等因素,大型设备会时常无法装入海关监管车的封闭车厢内,只能用低平板等大型平板车来运输,这样就需要在转关申报前分别向转入关、转出关海关提出自运申请,海关有固定的自运申请表格,需填入正确的品名、件数、毛重、体积以及承运车辆数和车牌号等内容,待双方海关批准后方可进行自运。随着出口加工区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后,转关自运的第一种情况已经很少了,因为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便可完成出口手续,发货人可直接将设备出口到出口加工区,无需再经转关环节。从这点而言,对于原来需要转关申报的企业,出口加工区叠加了保税物流功能后,大大缩减了报关流程,有效地提高了物流效率,为企业节约了成本。
  六、设备分批进口的报关
  收货人在办理具体海关通关事务中遇到如下情况:单一合同项下(无分项发票),同一进口口岸,同一收货人,但由于设备超高、超大和超重,发货方无法由同一运输工具(即无法使用同一提单)将成套设备装运出境时,必须将其分批发运到中国,收货人需要分批进口报关,这就是常说的的“设备分批进口”。这种情况下收货人会疑问,能否按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第七条,即: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的规定,进行一个合同的申报?按照该规定的第五条,即: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的规定,在完全不可能获得每批到货的分项发票的情况下,分批到货的成套进口设备应以实际到货状态进行申报,各批货物价值总计应等于合同约定的成套设备价值。这一点需要收货人特别注意,尤其收货人是持外商投资鼓励项目的设备免表方式进口,申请免表

时应和主管海关沟通确认。
  七、设备分批由口岸转关进境备案
  指从国外分批运抵口岸的设备需要转关进入出口加工区,收货人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根据笔者在多个海关关区实际操作的经验,这种贸易方式设备的报关不同于上述“设备分批进口”的报关。常见做法是:区内收货人以成套设备向所属区海关备案;在第一批设备运抵需进境报关时,报关单的数量按照成套的套数来申报;在此后陆续进境的批次设备,报关单上的数量都按照“0.1套”进境申报,并在备注栏里标明这是第几批设备;抵港后到出口加工区这一段的陆路运输仍按照转关货物的要求由海关监管车来运输。
  实际工作中,一票业务可能会遇到上述一种或几种情况。鉴于目前国内有不少台资加工制造企业,其中一些又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这些台资企业的台湾公司和境外公司签订设备的购置合同,将购置的设备售给国内出口加工区内台资企业。因此设备的购置、加工以及物流环节又多半在国内完成,所以会经常遇到上述问题。上述提及的解决方案也是和具体所涉及的保税物流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的规定有关,不同所属地海关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设备进口前需提前和所属海关沟通、咨询,以免影响设备的报关和物流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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