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在总结分析国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财政支持;经验;投资;管理模式
1 国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模式
1.1 欧美模式
北欧国家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都会做完善的前期规划,并按照城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加大对农村社区服务和经济发展的政策倾斜,优先考虑水、电、垃圾处理、道路、通信等涉及民生的项目。对农业采取了各种补贴制度及优惠政策,例如,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种粮农民和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予以补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提供税收优惠。
法国政府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和土壤改良、道路建设、农村用水用电、地区的大型整顿等。在水利工程和土壤改良方面,1951年政府正式通过法令,成立各种专业化的公私合营公司来承担农田水利和土壤改良工程,由政府统筹管理。1955年又通过法令扩大公司范围,吸收农业和工业部门都参与投资和管理,并允许银行集团参与投资。在法国北部和东部没有土地公司的地区,由市政府出面,在各市之间组成联合公司来进行土壤改良工作,并为公司配备挖土机、推土机等必要的机器设备。此外,面向农业的专业金融机构,以较低利率向农民提供大量的优惠贷款,利息差由财政补贴。
1.2 日韩模式
日本、韩国两国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多种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如日本的农协、农林渔业金融公库,韩国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贷款、担保等服务,确保了金融需求。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机构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始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日韩两国政府充分运用财政预算、财政贴息、财政补贴和财政投资等杠杆,向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注入资金。
日本的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是很复杂的。具体分为四部分:一是水利建设投资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为主。二是水利工程的管理费用也是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但随着工程隶属关系的不同,各方负担比例不同。三是在水利建设和管理中,注意农民的负担能力。四是用法律手段收取农民应负担的水利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
日本的大型水利建设等项目主要靠中央财政的直接投资,但是一小部分同样可以通过金融手段来对其提供支持。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给予支持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简称农林公库)。农林公库主要把资金用于改善农村环境、土地改良、建造农用设施、建设渔港等基础设施的融资,还把资金用于农业改良资金的融资。农林公库的贷款利率要比民间金融机构优惠,贷款的偿还期限为10~45年不等。
韩国自1972年的“新村运动”后开始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所有方面,包括修建乡村用水及排水系统、扩大乡村供电系统和通信网络、改建村庄、兴修田间排灌设施、支持农户发展多种经营和非农生产等。新村运动始终以改造农村为核心,其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和乡村集资。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设施规模和功能的不同,主要采取“两级政府两级管理”、“政企分离”的建设管理体系。政府一般只负责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由直属的国有企业负责。
1.3 以色列模式
以色列农业的成功得益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技术变革,而农业合作运动和合作体系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农业合作组织体系,使大家分享农业技术和农业发展经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对农业的扶助资金使用上,以色列从不直接发放给农户,而是用于该项产业的服务体系建设,或者拨给合作组织,由该组织用于公共需要。政府还通过发放农业银行贷款来支持水利工程建设,发明了滴灌、微灌、地下埋灌等世界先进灌溉技术。
2 国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的有益经验
国外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尽管某一时期支持的侧重点不同,支持手段和力度存在差异,但仍有一些共同性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在下一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学习和借鉴。
2.1 拓宽财政支农的范围
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是各国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一方面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科研、教育及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另一方面重视财政对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的支持,从而建立起了完整的政府对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此外,政府财政还非常重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是涵盖农村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目标的发展战略,公共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既需要加强农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投入,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同时需要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改变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长期发展滞后的现状,从而逐步推进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2 加大公共财政支农力度
从国外的总体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总量可观,而且结构合理,这是我国应该借鉴的经验。1996—2000年,如果按wto协议计算口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总量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按照相同的口径,我国在这五年中的农业支持总量分别为1083亿元、1267亿元、826亿元、1709亿元、2200亿元,占当年农业产值的比重分别为4.9%、5.3%、7.4%、7%、8.8%。与我国农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要求相比,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总量仍是低水平的。
虽然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逐年增加,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总量仍然不足。自1978年开始,国家财政支农支出绝对总量逐年增加,但是,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一直处于徘徊状态,1998—2008年,除了1998年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10%以外,其余年份均在10%以下徘徊。与很多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水平也是较低的。
2.3 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与政府投资的普遍化
发达国家农村基础设施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农场主以及农业合作自治组织(比如协会),就投资比例而言,企业和农场主的投资比重较大,这样的投资结构符合“谁受益谁投资”的市场原则。
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政府应成为其供给的主体,政府投资不仅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建设资金筹措中还发挥着引导、鼓励支持的作用,是各方投资参与农村建设的重要引导力量,兼有投资和调控的双重作用。目前,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强势的态度,比如加大政府直接投资比重。美、法、英等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不断增加对农民住房、自来水、能源等生活基础设施的投入,而日本政府对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呈现出逐步递增的局面,如1998年为10840亿日元,2002年增至11510亿日元。
2.4 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日本在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并且政府在这些机构成立初期提供资本金,还为他们提供利率优惠、担保等一系列优惠措施来支持其发展。如日本的农林公库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惠的中长期贷款,而且,为保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以确保其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对其给予支持和保障。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狭窄,在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而且农村资金还大量从这些金融机构流失,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缺乏程度,导致一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无法实施。为此,我们要借鉴日本国家的做法,拓宽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业务范围,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