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基本适应保险业发展阶段的需求。但也应当看到,目前的保险法制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修改《保险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在《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中,应当体现“以创新促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科学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开拓创新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以更好地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法》,法制环境,做大做强
[编者按]在《保险法》二次修改之际,加强海峡两岸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台湾地区有价值的保险立法理念和制度建设经验,对促进大陆《保险法》的修改和完善、促进大陆和台湾保险界在保险法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2006年6月20日,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的具体指导下,中国保险学会和台湾保险学会组织大陆和台湾的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在四川成都召开座谈会,对海峡两岸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了推广和宣传此次会议的研究成果,本刊特开辟专栏,节选部分文章予以刊登。
一、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保险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持续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有赖于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
建国以来,我国的保险法制建设,同保险业发展一样,历经曲折,逐步前进。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保险法》确立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它的实施使得保险业步人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后,为落实《保险法》中确定的制度,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在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保险产品、保险中介等各方面颁布了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个以《保险法》为主导,以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为基础的保险法制框架逐步形成,为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打下了比较坚实的法制基础,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保险公司数量增长超过10倍,全国保费收人世界排名达到第11位。截止到2005年底,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全国保险机构总数达到93家,保险公司总资产已达到15225亿元,2005年全国保费收入4727.3亿元,比1980年增长1070倍。《保险法》的规范和创新,为保险业“促发展、强监管、防风险”提供了强大的制度原动力。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制度,直接促进寿险业的专业化和高速增长;逐渐成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现了现代保险监管的先进理念和核心内容;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确立,则为防范化解系统性行业风险构筑了一道安全屏障,这在我国金融领域属于开创之举。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30%以上的平均增长速度,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朝阳行业之一。尤其是近几年来,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险监管不断加强,引领行业发展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日益提高;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一个市场竞争日趋理性、行业自律逐步起步、市场秩序总体健康、保险监管日益成熟的保险业,正处在充满活力充满希望的新起点上。
应当看到,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业务增长方式、风险防范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功能发挥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我国保险业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国际经济形势和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动向,中国国内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稳定,给保险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和坚实基础。抓住有利时机,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保险业,需要全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发努力,开拓进取,同时也需要一个更为健全完善的法制基础和政策环境。
纵观我国经济发展和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制度离不开立法的支持。法律不仅是生产力的反映,同时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和促进作用。行业的发展推动制度的完善,立法的科学促进行业的前进。保险业发展这么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的快速发展,首先得益于国家宏观决策的正确引导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同时也与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和不断调适密切相关。
总的说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基本适应保险业的发展阶段和需求。但也应当看到,目前的保险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大不足,如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亟待完善,有些法律制度尚处空白,有的规定不尽合理,有的甚至影响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实现又快又好的大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基础,需要及时修正立法上的不足,因此,修改《保险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保险法》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系统的修订完善
勿庸置疑,《保险法》的施行,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保险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我国人世的对外承诺,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较小部分修正。修法3年多以来,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即使是已经过一次修正的《保险法》也已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实践中出现的新兴的保险市场主体,法律上缺少必要的定位和规范。如作为专业保险投资机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探索试点中的相互制保险企业都需要立法上的突破创新。
2.无论从国家宏观经济社会发展还是保险业自身发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都急需突破现行立法的障碍。要充分发挥保险的三大功能,实现保险业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传统的保险经营范围和保险投资管理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和突破,立法上需要进行更科学的制度设计和价值选择。
3.面对日益发展的保险业,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不够充分,选择余地不大,造成监管上的被动。为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提高防范行业风险能力,立法需要进行更充分的授权。
4.保险违法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为促进保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权,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保险合同立法存在的缺陷一直困扰着具体的保险业务经营,引发大量的保险纠纷,影响到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上次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部分,这次修法应当从提高行业诚信的高度予以解决。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保险业做大做强、有效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保险行业内外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中国保监会自2004年10月正式启动了《保险法》修改的准备工作。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已形成,并于2005年底报送国务院审议。
三、《保险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保监会组织《保险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中央决策精神,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保险法》实施十年来,尤其是最近几年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趋势,分析研究保险市场的实际需求和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力争通过修法,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监管手段,防范行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各项功能,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建设创新型行业,是当前保险业面临的战略任务,必须用创新的办法解决行业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险法》的修订,属于保险业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因此,在《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中,应当体现“以创新促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科学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开拓创新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同时遵循十六大关于“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的精神,着力为行业建立一个规则清楚、管制适度的法律环境;同时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要为今后的创新和改革留下一定空间。修改法律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关系到保险业的制度基础,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同时也要实事求是、稳妥严谨,要适应行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促进保险事业的快速成长。在具体条文、规则、制度的设计上,需要群策群力,以一丝不苟、扎实细致的工作保证修法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