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务院出台了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的政策,即允许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配购新发行的投资基金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基金。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地入证券市场,是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一个新的突破,对我国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可以满足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求,负债是长期性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也是长期性的,这样可以保持一个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二是有利于寿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和开发新产品。
然而,保险资金的运用具有特殊性,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难以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因此,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按保险资金负债特性进行组合,已成可行且有必要。
一、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一)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投资是国际上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通常方式。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基金的卓越表现深受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业的青睐。基金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避免或减少投资风险,同时由于基金的投资方式将以国债、股票等证券投资为主,从而使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较强的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这恰恰与保险资金的运用特点相一致,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投资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基金风险比股票低、收益比债券高。例如,香港股票基金回报率,1991年为40.5%,远东认股权证基金回报率为37.8%。而且基金上市后,还有可能获得供求差价。
(二)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实现保险资金集中运用,专业管理。通过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同时设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把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相对集中运用,减少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一心一意办理保险业务。
(三)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自由化是未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资金的运作方式,并将其投资的比例也列入法律,使保险资金的运作有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做到有法可依。
2、考虑到对保险资金单独成立保险投资基金已成可行且有必要,因此,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允许保险公司成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成立保险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