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韩国实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主要内容,以及建立符合韩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韩国实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什么样的模式至关重要,需要认真探讨。
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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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监护人的法律”,“沦落行为等的防止法”、“更生保护法”等。但是,政府关心福利问题是从1968年成立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开始的。该委员会对社会开发长期规划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此在韩国法律上第一次出现了“社会福利事业”字样,而且从贫困救济和分发救济物资转为对贫困者进行经济支援并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然而,尽管在1970年制订了福利服务的基础法——社会福祉法,但由于财政上的原因政府未能建立福利服务体系,主要是由民间的社会福利法人来从事这项工作。
产需要,而是作为收入保障手段的一环,那么也等于存在潜在失业。因此,均衡的福利国家要培养有技能的产业工人。也就是说,不但要有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而且劳动力要有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