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农业保险是农民风险损失能得到及时弥补的有效手段,是国家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部分,是一项重要的 经济 补偿制度。本文结合外国农业保险 发展 的情况,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瓶颈问题,从制度模式和政府职能两个方面,进行了适当分析,从而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农业保险理论的基本原理及其特点, 指导并运用于实践。
关键词 农业保险;瓶颈;制度模式;政府职能
引言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建立另一种较为可行的经营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基本设想是:在中央设立“
三、突破瓶颈的关键--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在探索农业保险 发展 的道路上应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许多发达的市场 经济 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等[4]。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法一直缺位。国家应加紧农业保险立法,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长期制度保证。
政府应尽快建立多层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具体做法如下:①建立全国性体系;②完善区域性体系;③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应从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做起,逐步扩展到高成本的优质农产品的保障;从指定险的险种到一切险的险种;从保障成本再到保障收入;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由点到面,滚动发展。
政府还应建立农业保险的利益补偿机制。一般分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税收优惠方面,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是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5]。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对所有农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同时,进一步减免所得税,;亦可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减免税赋。财政补贴方面,可以直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也可以对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用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超额赔付和亏损给予补贴,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四、结论
尽快建立健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