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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养老制度中的公平问题分析
摘要: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当前,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不公平,主要体现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不公平;行业间、企业间的不公平;性别间的不公平;代际间的不公平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所以应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社会养老统筹层次,统一退休年龄等等。
  
  关键词:城镇;养老制度;公平性。
  
  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和核心。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同时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最终归宿。社会保障本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并弥补初次分配造成的不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但在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公平,有些地方不公平还比较严重,致使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和功能的效力都大大降低。本文从城镇养老制度角度来探析社会保障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一、机关、事业、企业从业人员间的养老不公平。
  
  城镇基本养老制度大致可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两种制度在建立之初待遇基本相同。但伴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数十年的改革,加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原地踏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差距不断扩大,日益侵蚀着社会公平。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资金筹集大多仍由国家财政拨款,个人无需缴费。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则需要缴纳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但在养老待遇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平均替代率连年保持在 90%左右,而企业尽管已连续八年上调养老金,但 2011 年中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 42.9%,远低于制度预期的 58.5%,更是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二分之一都不足。[1]这意味着企业职工在辛辛苦苦缴纳了大笔的养老费后,其获得的养老金却远低于不缴费的一类人群。这种情况使企业职工普遍感受到强烈的不公平感及被剥夺感,使这一群体在感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文明成果时幸福感严重下降。去年的“两会”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提高企业养老待遇的呼声也用另外一种方式表达着人们对现存的这种不公平的强烈不满。
  
  二、行业间与企业间的养老不公平。
  
  目前,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中除了基本养老保险,有些有能力效益好的企业还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这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石油、电力、通信等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远高于普通企业职工。这样按比例进入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的部分也就非常可观。同时,这两部分的收益还享受国家免税和贴息的红利,这更加加剧了行业间职工养老待遇的不公平性。
  
  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养老待遇不公平的现象。虽然经历了改革开放,计划经济转化为了市场经济,大多数的企业都开始了自负盈亏,但实质上仍有国企的存在,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是一种软约束的关系,企业的盈余会有一部分直接上缴给国家,一旦企业亏损国家就会出面在财政上给予补贴。所以虽名为社会保障,但最后也有国家保障在其后面。企业职工在养老待遇上还是比较稳定的,有一定标准的。而作为独立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养老保险为企业自身事务,列入成本。于是,在效益好与效益差的企业之间,在新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养老负担轻重不一的情况。特别是一些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养老风险无法分散出去。
  
  三、基于性别不同造成的养老不公平。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是不同的。规定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特殊工种的,男性年满 55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如此明显的不同性别不同退休时间的区别对待,使得劳动者在工作权利上就没有获得公正的对待。同时,在我国目前领取养老金多少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情况下,较早退休的女职工所领取的养老金必然低于较晚退休的男职工。这无疑会降低女职工退休后的晚年生活的质量,是对女性职工的不公平对待,也是养老不公平的一种体现。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发布的退休年龄问题研究报告显示,对于男女工人同龄退休,有平均 58.1%的人持同意的态度。[2]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养老保险金是其退休后生活的主要来源,如果这一制度不能确保分配的公平正义,对社会整体公平将是一种巨大的损害。
  
  四、代际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指代与代之间的人在利用各类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时的权利的不均等。此处即为代与代之间在养老保险上的责任与义务的不公平。无论哪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必然经历从无到有再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制度初建时期,退休人口少缴费人数多,制度的赡养率比较低,因此制度早期阶段的几代人是真正的受益者。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逐步走出人口红利时期,人口年龄结构不断趋于老化,制度赡养率提高,养老金支付压力日益增大。政府试图降低养老待遇,但养老金待遇存在只能升不能降的刚性特征,所以只能通过扩大覆盖面的方式解决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对退休一代的养老待遇以牺牲在职一代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此为代际不公平的一个方面表现。另一方面,按照 1994 年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的报告,我国于 1997 年正式建立了统账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的转轨过程中,政府本应承担转制成本,因为“老人”、“中人”已经在工作期间以低工资的方式承担了“缴费”义务,但政府对此并无明确作为,所以致使当代劳动者除了要为自己的养老积累“个人账户”外,还必须承担上一代人的养老责任。这些都造成了当代劳动者严重的负担且易引发代际间的矛盾,是对他们极大的不公平。假使在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使这种制度破产,那么这将是对这代人最大的不公平。

  五、提升我国城镇养老制度公平性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养老制度的双轨制已经引发了人们的强烈不满。所以为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养老公平,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三大群体的养老方案设计中,应建立城镇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筹资与给付,模式与管理相统一,结束目前双轨并存的局面,以现存的企业职工的统账结合为改革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单独设计上述人员各自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和平稳过渡。
  
  (二)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尚处于省级统筹,还未实现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比较低,这直接关系到基金的风险程度,并与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等问题相关联。
  
  按照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风险越小、保障程度越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是以县、市统筹为主的,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全国统筹,以适应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要求,这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大数法则理论、社会公平理论和收入再分配理论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提供了理论基础。统筹层次较低限制了大范围筹集、使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可能性,基金只能在一个小范围内自我周转,调剂性大大降低。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能够使参保人员数量极大化,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功能,使财富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年轻人和老年人之间、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合理地转移,从而保障国民基本生活需求,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三)逐步延长退休年龄,解决性别间的不公平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规定早已不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和社会保障制度转轨的现实。因此,应小步渐进地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用一段时间将我国职工退休年龄推迟到 65 岁,且男女同龄,这样就接近了世界职工退休年龄的平均水平。但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由于就业压力、收入差距、单位职能、工作性质等方面的影响,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适当的时候出台方案,分人群(如先女后男)、分步骤(如制定时间表)、分职业、可选择(有弹性)地进行。
  
  (四)拓宽筹资渠道,加快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我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只有做实个人账户,才能真正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模式的转变。可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发行长期国债、扩大彩票发行量,公开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以支付养老制度的转制成本。同时,根据全国社保基金的成功经验:成立 10 年来累计收益额达到 2 772.60 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 9.17%。
  
  [3]这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提供了经验。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和监管体制的完善,迫切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制定一个逐步放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战略方案,例如发行特种国债和选择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等。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支付压力,将代际不公平和福利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 韩宇明 . 养老金“ 双轨制 ”两端渐行渐远 [n]. 新京报,2012- 9- 14(a18)。
  
  [2]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退休年龄问题报告[j/ol].新华网,2011- 3- 29。
  
  [3]陈莹莹。 社保基金十年来年均投资收益率 9.17%[n].中国证券报,2011- 5- 19(a01)。
  
  [4]文太林。当今养老保险中谁受益,谁受损[j].现代经济探讨,2009,(6):27- 30。
  
  [5]张明丽、王亚萍、张闪闪。国外社保整合对我国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启示 [j]. 改革与战略,2012,(7):118- 121。
  
  [6]汪泽英、曾湘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问题探析[j].社会保障制度,2005,(2):10- 13。
  
  [7]邹翔。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j].中国社会保障,2012,(7):3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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