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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与模式的双梯模型分析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保险对象 养老模式 双梯模型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的规模与速度不断增加以及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使得农村传统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养老模式不能为继,农村社会养老愈显迫切。2009年,国家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但这种模式从保障水平上来说相对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仍有较大差距。本文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出发,结合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人群特点,将农村养老保险对象分为三个人群,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出农村养老保险的双梯模型。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人群分类及其变动分析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人群分类
    1.老龄人群。这类人群是指年龄达到或者超过60周岁的农村人口。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这类人群达到了享受养老保障的年龄条件。根据2008年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这类人群在农村人口中约占14.49%。其中,以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占51.35%;以离退休金、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占4.13%;以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占2.28%;以家庭其他成员供养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占40.46%;以其他方式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占1.78%。
    2.以家庭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收人来源的人群。笔者认为,这类人群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以农业生产经营收人为主要收人来源的人群,包括在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和经营的人员。这类人群的收入大多是跨季度的,无法按月均固定收人计算,且由于生产资料和技术的限制,人均年收人多在3000一6000元之间。这类人群在年龄结构上多为中壮年。
    3.以工资性收人为主要收人来源的人群。笔者认为,这类人群主要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下、处在一定劳资关系的雇员地位并且有固定月均收人的人群。这里主要指农民工群体。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的农民工总数为22542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31.25%。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群间变动趋势分析
    1.老龄人口所占比例持续增加,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快。从老龄人口占相应总人口比例角度看:2001年我国农村人口中60岁以上的人口所占比例为11.76%,已经超过了10%的老龄化标准。到2008年,农村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达到14.49%,同期城镇人口中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分别为10.74%和12.21 %。农村老龄化趋势明显快于城镇老龄化。从老龄人口绝对数的增长角度看: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口样本占总样本数771616人中的90755人,2008年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口样本则占总样本数638824人中的92581人。
    2.以家庭经营性收人为主要收人来源的人群比例逐渐减少。随着农业生产资料的有限性愈加明显以及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农业对于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以及农业单位产值能力的升值空间十分有限。在现行的土地利用政策下,农民不可能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性收人的增加大幅度提高总体收人水平。因此,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呈现下降趋势。因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使得以家庭经营性收人为主要收人来源的人群比例逐渐减少。
    3.以工资性收人为主要收人来源的人群比例持续增加。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长以及其他产业劳动回报率高于农业等原因,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及二、三产业转移。其中农民工增长的速度十分显著,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06年年底农民工总量约为1.32亿人,到2008年底农民工总量达到2.2542亿人,两年间增长了近一倍。这使得农村以工资性收人为主要收人来源的群体增长显著。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群与模式的双梯模型分析
    本文在前面已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进行了人群分类,总结了各类人群各自的特征以及群间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笔者设计出人群与养老模式的双梯模型,以期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用模式做出探索。如图,本文将农村养老保险按人群类别设计为三个模式,即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与模式的双梯模型。在本模型中,根据农村各人群的人口规模和变化趋势确定了群体分类梯形,即在农村人口中,以工资性收人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群最多,并且以后还会不断发展壮大;以家庭经营性收人为主要收人来源的人群次之,并且规模会不断减少;以老龄人群最少,但其规模发展最快。根据预计国家财政在各人群中的补贴规模的大小设计养老模式梯形。下文将就各模式的形成机理以及各模式的最终统一进行分析。
    (一)国家保障是农村老龄人群养老保险的实质需求与有效模式
    1.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剧要求农村老龄人口的保障形式由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向国家保障转变。在农村现有的养老模式中,农村老龄人口依靠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占91.81%,也即自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尚没有承担起使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居民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向城市流动和转移的速度加快,我国农村留驻人口的老龄化速度快于农村户籍人口的老龄化速度,农村实际老龄化增速加快,这使得农村老龄人口养老保险的家庭保障功能日渐弱化。另一方面,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出,使得农村老龄人口的劳动量不断加大,从而更加依赖于自我养老。但是老龄人口的劳动能力有限,并不能通过劳动充分保障自己。因而农村老龄人口应该由国家保障替代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

   2.国家保障是农村公共物品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公共物品领域逐渐市场化。农民虽然温饱的成本降低了,农村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9年的43.7%,下降了24个百分点。但是,农民的医疗和教育等公共物品的成本却大为提高。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公共物品进行了一定的政策调整,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了农村义务教育免费制,但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农民看不起病。虽然实行义务教育免费,但是高等教育市场化倾向依然严重,一旦家庭中有下一辈上大学,农村家庭就根本无力再承担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
    3.国家保障农村老龄人口的实质操作层面分析。
    (1)国家的保障水平是农村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随着农村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以及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国家保障模式的标准只能是解决农村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实现农村老龄人口老有所养。
    (2)国家保障模式与社会保障模式的衔接应有一个过渡年龄段。随着城乡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国家保障模式将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因而国家保障模式不可能持久地持续下去,农村养老保险必须由国家保障模式过渡到社会保障模式。考虑到农村居民缴费能力和缴费时间等相关限制,笔者认为以55一60周岁为国家保障向社会保障模式过渡的年龄段较为合适。也即现阶段处于55 —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达到60周岁时都可享受国家保障,55周岁以下农村居民根据其收入来源的形式按年或者按月缴纳保险费。但是,由于我国的缴费年限一般都是巧年,所以在45一55周岁年龄段的居民应该可以享受国家或者集体的额外补贴,以弥补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
  (二)双方责任主体是保障以家庭经营性收人为主要收人来源人群的现实途径
      社会保障与国家保障的实质区别表现在责任主体的不同,国家保障模式中政府是惟一的责任主体,社会保障模式中个人、企业和政府都是责任主体。对于以家庭经营性收人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本文认为以个人和政府同为责任主体的养老保险模式较为适合。
    1.双方责任主体是农村生产特性的现实要求。农村的经济生产方式不同于城市,城市经济多以资金和技术密集的企业为支撑,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主体,在员工老龄保障方面具有一定责任。农村经济多是分散的农户自我经营为主,农村很少存在经济实力很强的第三方责任主体。而一般农村集体的经济力量更为薄弱,多数农村集体并不能给农民提供实质性的补贴,这便是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和政府双方责任主体的现实依据。加之农村生产具有不确定性,受气候和环境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使得农民生产经营性收入具有不稳定性,需要国家共同作为责任主体提供老年保障。
    2.双方责任主体养老保险模式的实质操作层面分析。
    (1 )政府和个人对等共担该人群的养老保险责任。政府和个人对养老保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的缴费责任上。应本着“责任对等共担”的原则,由政府和个人各缴50%的保险费,缴费标准可以有不同的档次。本文认为,个人最低年均缴费标准应为200元,根据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可以知道月均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不考虑币值和物价问题):
    月均养老金二(个人年缴费量+政府年补助量)x缴费年数÷139+基础养老金    在《意见》中规定国家补贴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个人缴费标准有100一500元不等的五个档次。地方政府补贴标准最低为30元,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贴,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贴。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和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农民个人在缴费15年后所获得的月均养老金约为84元,这很难保障生活需要。如果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200元,中央政府补助200元,地方政府补助30元,那么农民在缴费15年后的月均养老金为101元。加上农村生活来源具有一定多样性,基本能够保证生活需要。
    (2 )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和运营机构应独立于责任主体而存在。在明确养老金缴纳的责任主体的同时,应就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和增值办法做出安排。笔者认为,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和运营机构应独立于责任主体而存在,这样能确保资金能够专项专用。当然,应组成责权三方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
    (三)三方责任主体是以工资性收人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养老保险的有效形式
    1.农民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要求三方责任主体共同保障。农民如果要获得工资力以外的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使得农民在取得工资性收人时处于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农民没有劳动力的定价和议价权,也就无法切实保障老年生活。这就需要通过国家法律层面确定该人群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为责任主体,三方共同承担该人群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
    2.三方责任主体养老保险模式的实质操作层面分析。
    (1 )三方责任主体养老保险模式应能够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农村以工资性收人为主要收人来源的人群大多为农民工,他们多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同样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应当享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该人群的三方责任主体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一个过渡式的模式,最终应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接轨,这也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有力保障。
    (2)三方责任主体应以三方共担缴费责任并按月缴纳为原则,关键在于政策的连续性。该人群的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应以该人群的个人月均工资为标准,按照一定比例三方各缴1/3的形式进行,应特别明确企业作为责任主体之一应尽的缴费责任。在此基础上应保持该人群养老保险制度的连续性,这是保证该人群参保积极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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