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必要性
(一)我国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内在动力
我国期货市场 发展 逐渐步入正轨,主要表现在:(1)期货市场的 社会 经济 价值得到认可,期货交易 法律 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 的决定》,《决定》第十五条指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将期货市场的发展纳入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现代 市场体系”之中。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 金融 企业 。”我国期货业法律法规建设也取得一定成绩。以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2002年
二、银行业、证券业和期货业合作的主要障碍
首先, 法律 上的障碍:(1)由于我国 金融 业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人为地在资本市场各组成部分间设置了藩篱,阻碍了不同类金融机构间业务合作的开展。如依《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十三项业务,但是其中并不包括从事期货交易。虽然《商业银行法》于2003年12月经过修订,并在第三条中增加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为今后实现金融混业经营,银行业涉足期货市场埋下了伏笔,但是时至今日立法机构以及有关主管机关仍未就允许商业银行涉足期货业务有过任何规定。相同的情况也出现在证券业、保险业和期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2)现有的政策法规限制了金融创新,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阻碍了金融期货的产生。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短暂开展过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金融期货的试点并以失败告终。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 经济 发展 不需要金融期货。恰恰相反,这说明我国有开展金融期货交易的市场需求,只是时机尚未成熟。经过近10年左右的发展,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已发生显著变化。特别是入世后,金融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市场对金融期货的需求将会逐渐增强,适时推出金融期货新品种已是大势所趋。但 目前 的法规却阻断了金融期货的“出生”,例如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且不得实施现金交割。(3)现行法规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范围,在妨碍期货经纪公司积累资本,扩充经营规模的同时,也阻断了其他行业投资期货业的通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