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自称恪遵总理(孙中山)遗教、信服铁路为“实业之母”说,在最初面对国内资力有限,国外 经济 发达的友邦又都不同程度地陷人世界经济大危机的现实,制定“庚关两款筑路计划”①,但仍翘首寄望于能有外资的输入。经过“九一八”事变,警觉到铁路不只是“实业之母”,且攸关国防,把它列于“国防的经济建设”之中,认为是当务之急。它认定“最宜急切进行的”是制定工作方针,积极引进外资,抓紧建设;并决定在国际间平等互惠条件下,与友邦或友邦经济团体愿为善意之合作者,应“妥与协商,采取最有利之办法以利进行”②。这样,在我国致力于整理外债使债信渐次重振的基础上,在当年资本主义国家谋求对我输出资本动向中,大致从1934年起数年间,除了先是表现为“友乎?敌乎?”面目不明而终以对我发动全面侵略战争之敌的日本外,我国与当年兼具意愿、实力的友邦,几乎都签订了主要以购料价款为内核的一系列铁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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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庚”指庚款的“退款”;“关”指关税从新规定税则后增收部分净额的半数。
②行政院令,1932年1月16日;国民政府实业部档案;二史馆藏;参看宓汝乌编《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以下简作《路史资料》),页737—738, 社会 科学 出版社,2002年。
一、德国:玉南、南萍两段和湘黔路的材料贷款
1933年,铁道部在浙江省府自力建成杭(州)江(山)铁路,续向江西境玉山展筑中,决定在该段完工后接手继续延展先至南昌,再至萍乡……构成一条由“浙赣”和“湘黔”两路相联接、横贯国土东西的又一大干线。该部计划除了国内建筑经费发行公债自筹外,所需向国外采购的材料设备,把价款转成借款。此讯传出,德商奥托·华尔夫公司①在与我国进行易货贸易中熟知赣、湘两省是
三、比利时:展筑陇海铁路(宝成线)购料合同
比利时银团在我国对陇海铁路债票整理中,于德法等国 金融 资本组织先后在华获得或行将获得以贷放材料价款的利益,也亟愿分尝一杯羹。日本帝国主义其时正加紧策动华北特殊化,我国政府当局估计万一中日间爆发战争,敌人进击势必将潼关以东的陇海铁路切断;如果能从宝鸡到成都有条铁路,对于国防及 经济 均极重要;且西北国防与民生须赖西南资源的接济,修建一条沟通西北、西南两地区间的线路,利便军运民用意义重大①。鉴于比利时资本组织与陇海铁路从20世纪初以来一直有着密切关系;铁道部乃向比利时银团提议:举借一笔新债作为整理陇海旧债的条件;比银团当即作出积极回应。
铁道部就建筑此路初步估计长约770公里(实际长度逾此数)的宝成线,拟将需用国外材料的价款取给于比利时银团的贷款,经与其代表郎勃脱磋商,达成协议,并经比利时内阁核定。②铁道部同意比利时银公司声明会同另一公司即比利时铁路电车公司办理后,于1936年8月25日与之签订《展筑陇海铁路购料合同》;规定:(l)比方垫支料款总额为4.5亿比法郎(约合国币5000万元)于四年内平均分批订购材料时支付;(2)该款分七年还清,年利率6%,从材料到达
五、铁路材料、包建码头等对英、德、捷、法、荷籍的零杂欠款、垫款
国民政府在广建铁路与兴建铁路有关的治港等工程中,为购置材料及承包工价,除了按约定分期结清的不计外,间有演变成为欠款、债务的。这些都较零星,按项目、基本上按时序先后附述如下。
铁道部在由德国奥托·华尔夫公司提供玉南等段材料垫款时,另成立四笔料债:(1)与上海的怡和洋行于1935年9月28日为购置枕木垫支价款,形成年利率7%,实计国币90.96万元的料债一笔;(2)以浙赣线路原始的杭(州)江(山)段在建筑时的“先求其通,后求其备”方针下,一切设备力求简单;钢轨用的是轻轨,桥梁属临时性质,此时既经一再延展成为横贯干线并须与在建的粤汉路接轨,乃按玉南、南萍两段标准予以改造。为补充订购钢轨附件,于1936年11月26日先与捷克的维特阔惠次矿产钢铁工厂商定,由它提供;而形成年息6%,期限为7年9个月,按货价为国币466.8万元的料债一笔;(3)该路为增加军用设备及筹筑利便军运的岔道,与德国奥开公司(0.s.k)于1937年1月另构成年息6%的料债一笔,和(4)浙赣全路为添设电话设备,由上海德商西门子洋行提供五年期年利率6%的国币53万余元①。
1935年5月,广九铁路局向捷克斯可达公司采购机车三辆,于3日订立合同;每辆价款为l0,325镑,第一年每月付港币1万元,不计息;第二年以后,每月仍交付港币1万元,按年利率6%计息,由广东省银行担保,经由铁道部核准。所有每月应付之款,都由该路按月拨付,预期约60个月付清②。
1935年6月5日,铁道部为建筑陇海路的咸(阳)宝(鸡)段购置钢桥、钢轨及车辆等与巴黎铁机厂订立了五批购料函约③。材料总价为英金45.5万余镑。年利率6.5%。此函约规定,还本付息办法:40天内先付10%,50天内再付10%,其余80%签发期票14组,从1936年4月至1939年7月1日,每季付一组,以正太铁路余利充作担保;并由铁道部与我国由金城银行为代表行的银团④签订保付合同,由它保障按期还本付息。1936年12月,铁道部与巴黎铁厂和我国银团重新达成正太余利支配和银团“保付”协议中声明:“如遇天灾事变、人力不可抗争之情形, 影响 正太路收入”的盈余不足偿付时,行方有权暂停保付之责”。这笔价款的清偿便一直按上述规定的办法,即使抗战军兴,正太收入短绌,仍由铁道部竭力维持,持续至1938年7月1日。停付后的余欠为20.1万镑;厂方此后展函“催索”;铁道部商请“一律展缓”,由部酌认延期利息;无结果,便使之悬搁一边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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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交通 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铁路外债,三八至四一;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89—94。
②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二册、四七;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196。
③铁道部与巴黎电机厂在此前以1933年6月起已有过四次“购料函约”,所有价值都按期付清,实际属于商务,略。
④此银团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