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资产减值、存货发出计价等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细致,将有力地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控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新会计准则
一、压缩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变革
原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可供选择。所谓先进先出法就是对发出的存货,按照最先购进的存货成本进行结转;所谓后进先出法就是对发出的存货,按照最后购进的存货成本进行结转。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会对当期利润产生明显的影响。当存货的价格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使得当期的成本费用上升,当期利润减少;而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下降,利润增加。当存货的价格下降时,则作用相反,即采用后进先出法会导致成本减少,利润增加;采用先进先出法则导致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以往企业通过变更对存货的计价方法就可以达到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目的。
由于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流转,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取消了后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这项准则变动将使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无法利用“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的变更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彻底堵死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这一调节利润的途径。新准则实施后,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成本反映的是实际的历史成本,消除了人为调节因素,使存货成本的计价更加可靠,有利于控制上市公司利用变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
(二)取消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根据原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资产价值恢复,则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而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无疑会导致当期利润增加,因此,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盈余管理成为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即在盈利较大的年度,大幅度地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来年度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例如,科龙电器在2002年度转回坏账准备0.5亿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2.12亿元,该公司实现了由2001年亏损 15亿元到2002年盈利1亿元的神话,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是该公司扭亏的主要利润来源。近几年,许多亏损和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都利用减值准备的转回来操纵利润,逃避亏损。
针对以上情况,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减值准备的转回做了严格的规定。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在计提后不能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此外,新会计准则还指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是否存在资产减值情况,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报表信息的披露中,应当包括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方便投资者及时把握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消除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
新会计准则的上述有关规定虽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实质性差异,但这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对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设置了很大障碍,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大大缩小。
二、抑制关联方操纵
(一)加大对关联交易的披露
企业在利润操纵中往往倾向于利用缺乏公允性的关联交易,将利润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新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底级企业。
新准则取消了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重大交易须同时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对未结算项目要求披露详细信息及金额;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新准则一方面加大了关联交易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另一方面将以往较为概括的要求明确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不当行为。
(二)变革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我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尽管公允价值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结果,相当一部分亏损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扭亏为盈”的事例屡见不鲜。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做了新的规定,要求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利润操纵。即对于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新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对价以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财务信息质量的现状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程度,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其利润的可信度。
(三)扩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扩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更注重实质性控制。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此外,新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不仅包括旧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而且还包括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附注三个部分。其中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规范及时、有效地填补了现行实务当中的理论空白。
这一规则的变革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力图使合并报表真实反映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信息,使得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或增加盈利公司的投资比例,把高盈利投资公司并入合并报表范围,从而提高利润、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还规定:“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这些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上市公司通过整体出售或者减持股份的方式,将原来列在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排除在当年合并报表范围外的盈余管理行为。
三、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从理论角度看,新会计准则体系将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因为新准则体系不是简单地从技术角度对原有的财务报告模式进行的修订,而是从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视角展开的系统研究。这主要表现在新准则是在重新定义会计目标的基础上界定了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内涵,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同时,既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又较全面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正确衡量经营业绩。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加强体现在各个具体准则中,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要求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即要求企业根据业务的性质,将其中的一种分部方式作为主要报告形式,另一种分部方式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新《分部报告》准则还要求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总之,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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