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市公司透明度对规范证券市场运转和提高上市公司价值有重要作用,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透明度不高,已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由于自愿性披露的技术性规范和有关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审计和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的自愿性披露尚处于起步阶段。自愿披露项目信息含量偏低,对于自愿披露的项目,上市公司多数选择定性的、边缘的、外围的、表面的信息予以披露,而回避了那些核心的、关键的、定量的信息,这极大地削弱了信息的相关性。
关键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透明度
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为提升公司形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股票价格等目的开始致力于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例如:建立公司特定信息指南,包括公司战略计划、风险管理、薪酬政策、公司治理结构、绩效考核等特定信息。但是,由于自愿性披露的技术性规范和有关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审计和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的自愿性披露尚处于起步阶段。乔旭东(2003)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实证研究表明:(1)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项目数量偏少,自愿揭示指数只有0.31(自愿揭示指数=实际披露项目数/最佳披露项目数),说明距离最佳披露水平还有很大差距。(2)自愿披露项目信息含量偏低,对于自愿披露的项目,上市公司多数选择定性的、边缘的、外围的、表面的信息予以披露,而回避了那些核心的、关键的、定量的信息,这极大地削弱了信息的相关性。
另一方面,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仅仅披露有利于本公司的财务信息,而对坏信息却默不作声。许多信息和传闻多是先经过媒体报道后,上市公司才开始进行披露,更准确地说是“澄清”,而且有些被“澄清”的事项后来还被证明报道的是事实,形成由社会媒体或监管机构驱使下的被动性披露的现象,迫使上市公司重新审视自己的信息披露,督促上市公司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公布,以免在股价大幅波动后,投资者才在迟到的公告中如梦初醒。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部影响因素
1.公司股权集中度
haskins(2000)的研究表明,自愿信息披露行为受股权集中度的影响。欧美公司股权分散,数量众多的股东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高,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就高;而亚洲公司股权相对集中,股东不像西方国家公司股东那样对报表披露要求苛刻,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就低。国外实证研究证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绩效之间的关系曲线是倒u型的。当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充分发挥效用时,经营者会主动提供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和及时披露),给所有者一个信号,让他们相信他不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2.独立董事制度
按照现有法规,独立董事负有监督执行董事、经理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对外公布信息,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职责,重大关联交易也须经过独立董事审查和发表意见。独立董事的比例越大,越能有效监督董事会,使公司倾向于更多的自愿披露。chen和jaggi(2000)研究发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较高的公司信息披露比较全面,且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较小。
3.经理人市场
建立自我执行契约和完善司法系统,可以影响经理人策略的选择。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在起步阶段,经理人市场也刚刚开始萌芽。市场对经理人的约束比较弱,经理人的职业规范尚未形成;因此经理人也不会主动选择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自愿披露公司信息。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外部影响因素
1.债券市场选择机制缺失
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极不发达,由于政府计划取代了市场供求机制,政府的额度分配代替了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机制,企业的发行债券过程也演变成为向政府寻租的过程,对发行债券的主体存在很大的限制。这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负债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因此,从杠杆率角度迎合市场监管和投资者需求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降低,所以公司的杠杆率不足以影响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变化。
2.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预期收益
一方面,充分的信息披露能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减少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竞争劣势,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merton(1987)指出,当公司信息披露无法达到要求时,投资者对该公司的股票进行估值时将要求信息风险溢价,从而会增加公司的资本成本。另一方面,面对事项众多的披露信息,企业需要付出大量的制作披露成本,使用者需要付出鉴别信息的成本,有时会显得无所适从,难以判断、理解,甚至造成误解。同时,披露的信息对外公开,也会被企业的竞争者获得,有暴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危险。因此,公司管理人员需要在披露的收益和成本中寻找平衡点,进行有效、及时的信息披露。
3.公司经营业绩
上市公司为吸引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都倾向于披露对公司有正面影响的“好”的信息,当公司业绩下滑或者是出现预亏事项时则选择尽量拖延报告时间甚至隐瞒不报。forker(1992)对多伦多证券交易所8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显示,业绩因素会促进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业绩好的公司由于信息生产成本相对较低而会增加披露。乔旭东(2003)研究证实,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与公司盈利能力呈正相关,认为信号理论在中国股票市场上有一定的适用性。
4.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和会计准则完善程度
由于会计准则的规范统一性和经济实务弹性之间的矛盾,以及会计准则制定的相对滞后性,使得规范下的强制披露并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同时,由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中很多依赖于简单数据性的界定,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有被盈余管理的可能,需要非数据性信息进行补充。因此,当强制性披露中被盈余管理或造假可能性较高时,企业当局倾向于采用自愿披露信息的方式来给资本市场发出信号,以期获得适当的反应。
三、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的建议
根据普华永道对于透明度的研究,会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同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也面临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挑战。公司“报喜不报忧”或者严重滞后的“自愿性”披露对提高公司透明度毫无用处,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本文试图从公司内外部治理的几个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强化会计信息生成渠道的管理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对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控制,是形成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从我国现状来看,大部分公司为减少两权分立下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问题,大多建立了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是由于执行过程中力度不强,使得会计控制制度多流于形式。这就给人为地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不及时提供了机会。只有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将制度落到实处,严格规范会计信息内部沟通、制作的渠道,才能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提供前提保证。
另一方面,相对于美国公司中董事会62%的独立董事比例而言,我国规定的1/3在比例上显然是较少的,因此,笔者建议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在加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前提下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权力、义务的法律、法规,建立独立董事赔偿机制和职业保险制度,并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披露自主权,以此来监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
2.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规范
自愿性信息披露在我国己崭露头角。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的有关条款中所注明的“不限于此”,就是给自愿性信息披露留有的余地。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可以考虑纳入规范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预测性信息,包括公司未来可能达到的利润水平、现金流量、投资额的预测;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信息;公司面临的机会、风险及相应措施;公司高层对公司竞争环境的看法,包括各种机会和威胁;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所采用的战略及战略执行计划;公司特有的价值驱动要素信息;公司的内控制度和税务执行程序;公司的薪酬政策;公司治理原则;公司对利益相关者和股东的承诺等等。
3.建立证券市场良好的监管环境
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督和组织机构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从组织体系上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
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应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进一步把市场推向市场化,完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不仅仅依赖于数据性的简单规定,增加非财务指标及自愿性披露程度的考核指标。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例如,建立上市公司信息跟踪系统和自愿性信息保险制度和赔偿制度,加大对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保护市场秩序。
4.形成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计标准及其相应的责任机制
充分发挥第三人审计的作用,通过高质量的公司信息质量评价体系,帮助信息使用者筛选和辨别信息,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明确规定公司高管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便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建立经理人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强化社会的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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