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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融合研究

  [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是我国 企业 治理结构中同时存在的两个具有监督职能的制度,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过程中独立董事职能定位存在偏差,和监事制度有重叠,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和区分二者正确的职能定位和职能范围,才能使其在完善治理结构中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独立董事制度 监事会制度 职能 融合
  
  一、我国监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
  在我国上市企业治理结构中,监事制度始于1992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并于1999年7月记入《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监事会的职能。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始发于2001年8月16日,


  2.对于独立董事,除在监督职能上发挥作用外,还应发挥董事的职能。在监督职能上,要坚持以业务执行监督特别是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等方面为主,财务监督为辅的原则;在业务监督职能上,要坚持以妥当性监督为主,以合法性监督为辅的原则。除发挥监督职能外,独立董事作为董事应通过建立各种专业委员会,指导 企业 日常运作的同时,充分参与企业的战略制定,发挥战略控制职能。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虽然在企业治理结构中都包含了监督的职能,但监事会作为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而存在,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只是其作为董事职能的一个部分,二者的监督职能貌似相同,但监督的角度和范围不同,两者只有相互融合,才能在治理结构完善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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