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我国20世纪90年代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快速引进并推广。
20世纪90年代初,
三、界定清楚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中的独立董事责任
国外很多人一旦成为独立董事,首先做的一件事就是买保险,因为大家都知道,独立董事有责任且责任不小。我国关于独立董事责任的规定基本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里有我们自己的原因:因为独立董事不好找,因为大家都不知道责任有多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第(六)款: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种语焉不详的规定,使实际中人人都敢当——无责任,也使人人都不敢当——不知责任有多大,一旦出现责任承担,众说纷纭。在“郑百文事件”中,独立董事陆家豪的委屈不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吗?我一个挂名董事,怎么能所有问题一起扛呢?独立董事有职权,有义务,那么也有风险和责任,回避它是不行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中可以规定如:不按规定出席董事会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违法进行关联交易责任,欺诈责任等等。为避免害怕责任过大而无人敢当独立董事的问题,在明确责任的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四、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中的激励机制
如前所述,独立董事的报酬是个棘手的问题,设计不合理,要不就是损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不就是损害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或者责任心。这个问题任何国家都不敢说我最合理、最 科学 。因为做不到最合理、最科学而不做规定显然是幼稚的,两权相害取其轻。《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第(5)款:“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这一规定肯定了物质激励的措施,但津贴包括什么呢?不清楚。因为规定不清楚,所以实际中有给多的,有给少的,有给钱的,有给股票期权的,有给科研项目经费的,有给物质的,五花八门。因为规定不清楚,所以责任也不清楚。有的独立董事少拿钱少干或不干活只挂名当摆设,有的独立董事多拿钱也不干活,有的多拿钱倒是多干活,但是却是帮公司或大股东们干欺骗中小股东、社会公众的活。所以本文认为目前应该有一个独立董事的津贴执行标准,这一标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