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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的完善
  【摘 要】监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设立监事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或纠正董事会成员、经理的舞弊、违法行为,监督公司董事、经理依法、有效经营,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属于常设监督机构。尽管《公司法》对监事及监事会人员组成、职权等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公司 监事制度 完善
  
  一、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又称“监督机关”,指的是对犯人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关,以维护股东们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二、监事会的特征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执行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执行权由董事会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则由董事会行使。 现代 公司为适应市场 经济 的需要,普遍强化了董事会的权力,同时也加强了对董事会的监督。如不对董事会实行监督,就难以避免董事、经理滥用职权而损害了公司利益,从公司的权力结构上说,实际上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监事会为公司必要的常设机关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的必设机关,常设机关。尽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其也必须设立监事,同样的,这种公司也可不设董事会,但须设执行董事。因此,监事会并不是可由公司自己决定是否设立的任意机关。
  3.监事会直接向股东负责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决定,有权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的职权
  
  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并不一致。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有以下几项:(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保障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列席会议时不享有表决权。

  四、完善监事会制度的 法律 建议
  
  修改《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监事的条款,从法律上完善和健全公司监事制度增加监事的职责权限,强化监事监督的独立性,加大监事的监督力度,这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深化 企业 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规定监事人员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对监督人员有一定的素质。首先应限定在一定的专业人员以内,侧重于高级财务人员、特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具有法律等相关知识。同时完善监事会人员构成比例,监事会人员应包括职工代表、产权所有者外派监事。有独立性的职工代表处于公司的最基层,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组织、协调能力等有切身的体会,能够作出合理的评价。所有者监事可以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是否与股东利益一致,是否有违背企业利益行为发生。
  2.应赋予监事会有一定的惩罚力的权力
  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仅有提议权还不够,仅仅提议权无法保证其对公司的监督,因为其毫无执行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的权力毫无顾忌时,怎么可能期待监事会能完成股东会赋予其得职能。
  3.同时健全对监事和监事会的约束机制
  对监事的选任、解任、辞退、执行业务应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对监事的失职、渎职造成损失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也应当予以明确,加大监事的违规风险和成本,以强化监事监督。
  4.建立监事的自律组织
  监事监督,除了通过法律作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外,设立自律的监事协会对于加强监事的培训和自律,从而发挥监事监督机制能起到促进作用。一方面,设立监事协会制定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用道德力量规范监事的监督行为。另一方面,统一安排监事的专业职能培训,组织学习研讨,促进监事执业能力的提高。
  
   参考 文献 :
  [1]梅慎实. 现代 公司机关构造中的监事和监事会[a].商事法论集(第1卷),1997.
  [2]殷少平.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协调[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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