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目前我国传媒上市公司都是剥离、分拆、再整合上市的,其控股母公司往往通过关联交易对传媒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交易往往是不公开、不公平、不合理的,是有损公司价值的。
关键词 传媒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公司价值
90年代初,传媒业进入“采编和经营协同 发展 ”的新阶段,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些传媒开始将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公司,并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进入资本市场。由于我国传媒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往往能够对传媒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交易往往是不公开、不公平、不合理的,影响公司价值的。对关联交易问题的探讨,一则希望引导传媒上市公司建立 现代 企业 制度,从内部加强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发挥关联交易的优势,二则希望用 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力量从外部监控传媒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持中小股东对传媒板块的激情,提高传媒上市公司利用增发新股募集资金的效率,提升传媒上市公司价值。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及有关法规规定
要对关联交易作定义,应首先对什么是关联企业有个准备性的认识。笔者认为:关联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基于关联关系而结成的企业团体;其中,控制企业基于该关联关系对其从属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力。并足以影响其从属企业的独立意志和独立行为。关联交易是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形成的交易行为。传媒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传媒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可以借助于关联企业内部’的控制和支配力量来完成,因此可以确保合约的实现,可以节省发现市场价格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合约实现的监督成本等,从而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这是其积极的一面;但在市场 经济 中,一切交易都应以市场竞争为条件,这是保证交易公平性的重要前提,也是一条基本原则,显然,关联交易可能会偏离了这一原则。交易结果一旦发生,如果没有对相关利益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侵害,则属于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应为法律所禁止。通常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问进行交易时,如果其交易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两个独立的企业之间的通常交易条件,并对公司和股东权利和权益造成伤害,就应认定为不当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义为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人和关联交易。2006版企业 会计 准则第36号第三章第七条显示: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关联方关系。
二、传媒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必然性和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2 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包装型关联交易
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包装型交易也称“输血”型交易。当上市公司业绩不佳时,为避免“摘牌”或取得配股资格,母公司就利用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中视传媒2002年业绩从预亏转为赢利就是典型的“输血”型关联交易的结果。
中视传媒上市之初的赢利比较可观,1997年的净利润超过了7000万元,投资者都看好其未来的 发展 前景,但后续年份就持续走低,到2002年甚至发出预亏警告。为避免“摘牌”或取得配股资格,实际控股人——中央电视台就利用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为其财务报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年末一周的版权交易实际上就是大股东雪中送炭之举,令中视传媒挽回了2002年度全面亏损的不利局面。
2005年中视传媒向cctv影视业务销售仍达到13808.987万元。占同类交易额的66.39%;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