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巴塞尔协议ⅲ》大幅度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水平,对资本进行了严格的定义,首次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明确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资本监管新规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欧美银行业带来资本筹集的压力。对我国银行业来说,防范和化解潜在的信贷风险,实施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资本留存缓冲;流动性监管;流动性监测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历经30多次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并于2010年9月12日获得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这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所取得的又一成果。《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包括市场风险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压力测试实践与监管、外部审计质量与银行监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评估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银行体系稳健性、银行机构公司治理、交易对手风险回溯测试、跨境银行金融监管合作等14个方面。
一、资本监管新规大幅度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要求
相比更强调银行内部控制与管理、监管审查与市场纪律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又称巴塞尔资本协议ii),《巴塞尔协议ⅲ》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在协议中首次出现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的规定,这是国际银行监管者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
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和蔓延,充分暴露出此前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原本认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能发挥其效能,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风险的进一步扩散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从2009年开始,美国银行监管当局就提出了回归于最为原始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管规则,即强调提高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以使银行体系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应付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大幅提升了对银行业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截至2015年1月,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商业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执行。如未能达到要求,银行派息、回购股票以及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与此同时,协议还要求银行保有0-2.5%的逆周期监管资本,以有效防范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抗击亏损。这一规则显示出银行业监管者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从而为未来进一步金融监管规则修订指明了方向。
《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进行了严格的定义,一级资本必须是扣除了不在普通股项目下进行调整、资本质量较差、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和透明度不足的剩余资产,一级资本必须有助于银行实现持续经营的目的。《巴塞尔协议ⅲ》采取了资本结构划定方法:首先,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两大类,取消三级资本,市场风险所需资本应与信用风险同等对待:其次,调整普通股扣除项目时,应更加审慎、透明地反映银行实际清偿能力;再次,提高各级别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旨在提高商业银行对损失的吸收能力。《巴塞尔协议ⅲ》同时规定,银行资本结构应当简单,各国应力求一致,并要进一步加强资本方面的信息披露。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而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ⅲ》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巴塞尔委员会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让银行逐步适用资本监管新规。其中,在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升至5 5%,2015年达到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达到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还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资本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还肆意发放高额奖金和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即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的过渡期安排时间较长,这给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提供了充裕的时间。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所有成员国执行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新协议的一系列严格要求将分阶段执行,这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资本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整体经济提供信贷支持。最终达成落实期虽有所不同,但最晚至2019年1月1日。其中,资本留存缓冲的过渡期最长,将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底期间逐步实施,于2019年1月1日实现。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银行都要满足以下有关风险权重资产的最低要求:普通股占风险权重资产比率达到3.5%,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4.5%,以及总资本金比率达到8.0%。其中,最低普通股比率和一级资本金要求将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逐步分阶段实施。也就是说,2013年1月1日当天,最低普通股比率将从当前的2%升高至3.5%,一级资本金比率则从当前 的4%上升至4.5%:2014年1月1日分别再提升至4%和5.5%;到2015年1月1日,应完全满足4.5%和6%的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高是导致金融危机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协议寄希望于通过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限,抑制商业银行的高杠杆行为,增强应对资产损失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是近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最大规模的改革。巴塞尔委员会主席魏霖克表示:“更严格的资本金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引进的新资本缓冲,综合确保了银行能更好地承受经济与金融压力,从而维持经济增长。”各国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而独立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毋庸讳言,对商业银行各项安全指标的大幅提升,意味着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新时代,即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的选择上,安全性远远超过效益性。
二、资本监管新规突出强调了加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通过杠杆化运作和期限转换完成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接,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国际主要金融市场都出现了流动性危机,国际社会在此次金融危机的反思中认识到,流动性监管应成为银行业监管最需要强化的领域之一。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全球并不存在一个统一协调的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而流动性的瞬间消失却成为金融危机留给全球金融界的重要课题之一。《巴塞尔协议iⅱ》明确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其中,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是未来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核心。
(一)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流动性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哆coverage ratio,lcr),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天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即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天的自己净出量≥100%,该比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或者说,未来30天的资金净流出量小于0。设置流动性覆盖比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银行短期流动性来应对突发的流动性中断情况,提高商业银行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确保它们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资产来渡过持续一个月的高压情境。一般认为,如果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足以支撑30天时间,届时中央银行、存款保险公司等负有最终贷款人职责或救助职能的部门能有足够的时间对其采取救援或其他处置行动,从而使这家银行的问题得到有序处理。
第二个流动性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ratio,nsfr),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即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该比率的标准是应大于100%。引入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作为监管指标,要求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通过这个指标反映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旨在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特别是用于确保投资类产品、表外风险敞口、证券化资产以及其他业务的融资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稳定资金来源,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以提高商业银行在更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流动性危机历来是导致银行挤兑和破产的直接原因,《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这两个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新指标,将使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成为银行监管的新重点。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可以加强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对于lcr的压力情境,巴塞尔委员会的假设包括一家商业银行的公共信用评级大幅下降、存款部分流失、无担保批发融资渠道干涸、有担保融资工具大幅折价、衍生品追缴保证金上升,以及合约性和非合约性表外风险敞口的大量提取。对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巴塞尔委员会规定最好是符合中央银行政策工具抵押品要求的资产,以及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及时变现的其他资产,主要包括现金、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政府债券、公共实体、国际金融机构等发行或担保的债券等。《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lcr的观察期将从2011年开始,2015年1月1日正式引入。
引入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可鼓励银行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对稳定资金的定义是预计在持续压力情境下,银行在一年之内都可以依赖的股本和债务融资数量。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可用的稳定资金包括银行的资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优先股、实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以及其他预计在压力情境下仍将保持稳定的活期或定期存款。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以外提供的借贷工具(如再贴现、再贷款等)不包括在稳定融资渠道中。nsfr经过修正后,将在2018年1月1日确定一个最低标准。
(二)四个方面的流动性监测工具
《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流动性监测工具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合同期限错配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合同约定的资金流入和流出之间的差额。假定所有现金流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则到期日差额就显示了银行在特定时间跨度内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该指标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内外所有项目中按合同约定的现金及证券流入和流出,按其备自的到期日对应列入指定的时间段内,目的是作为分析银行对于期限错配的依赖程度的基础,应基于审慎合理的原则。该指标旨在帮助银行监管部门发现商业银行在现有合同下对期限转换的依赖程度。
融资集中度是分别从三个角度进行衡量的:第一个是从交易对手角度进行衡量,即从单个重要交易对手(提供的资金量超过银行总负债1%)所吸收的负债资金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之比;第二个是从金融工具角度进行衡量,即通过单个重要产品或工具(超过银行总负债1%的产品或工具)所吸收的负债资金量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之比;第三个是从币种角度进行衡量。即每种重要货币(超过银行总负债1%的货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清单。设置融资集中度指标的目的,旨在识别商业银行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来源,促使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
论文联盟网
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银行可以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和/或被中央银行接受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设置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指标,旨在增加商业银行可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随时变现的资产,从而使商业银行可随时在市场上得到补充融资,以缓解其流动性紧张状况。
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是指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商品市场,以及与某些与特定产品有关的证券化产品指数、信用违约掉期等在内的即时
高频市场数据,这些数据可作为商业银行存在潜在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设置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旨在加强银行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市场中各子市场信息的关注和监测,以便及时获得市场流动性危机的预警信号。
《巴塞尔协议ⅲ》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地位,表明商业银行必要的流动性与最低资本要求一样,对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性,因而成为国际金融业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巴塞尔协议ⅲ》对各项流动性监管指标均提供了清晰的计算公式,对于加权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系数也明确给出了相应的赋值边界,显示出巴塞尔委员会力求使流动性监管指标具有可计量、可操作性和可监管性。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
资本监管新规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国际银行业产生广泛的影响。当然,由于各国商业银行的状况不一样,所产生的影响会有所差别。
美国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源地。为了增强银行的稳健性,美国各大商业银行在应对危机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补充了资本金。但是,即便是经过了2009年的压力测试,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摩根士丹利的分析报告认为,如果按照一级资本的最新定义,包括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在内的美国排名前30家的大银行均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对于美国银行业来说,由于《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并放弃那些高风险业务,银行将不得不将更多盈利留作储备,银行的利润空间势必受到压缩。此外,对于企业和居民而言,《巴塞尔协议ⅲ》将会提高存款利率,增加贷款成本和减少可贷资金数量,这势必抑制美国金融市场中本不充足的流动性。以上两种力量的联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美国经济的复苏。
与美国银行业相比,欧洲银行业由于其监管规则宽松,在金融危机后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因而将面临着巨大的资本补充要求。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严重冲击的那些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等,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状态。据权威部门估算,欧洲银行业未来10年需要筹集数千亿美元的新资本。不过,《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期限长达8年,有充分的缓冲时间,因此短期内对于欧洲金融市场的冲击不会过于明显。
由于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欧美同行,亚洲银行业所受《巴塞尔协议ⅲ》的冲击可能较小。根据麦格理亚洲金融研究部的研究报告,除非需要进行大规模并购,否则日本任何银行目前都不需要因《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要求而筹资。与此同时,韩国金融监督院发表报告称,巴塞尔银行资本监管新规对其国内银行的影响十分有限。
由于我国银行业的安全性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我国银行业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由于此前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资本监管,多次提高监管标准,特别是最近几年来,要求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8%基础上,还要计提逆周期附加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规定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并且开始引进动态拨备和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重要补充。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