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机构体制、执法模式、法制内容等方面,详细分析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前执法效能不高的原因,并提出明确中央银行的定位和职能,授予人民银行 金融 法律 监督权,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内部建设,整合执法力量,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新模式,加强执法保障等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人民银行;执法效能;立法建议
三、提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执法效能的对策建议
1.明确中央银行的定位和职能, 科学 规范“一行三会” 法律 关系
在 现代 法治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威来自其法律定位,人民银行要提高分支机构的执法效能,明确的法律定位和职能授权是基础。人民银行的自身建设要与完善我国 金融 监管体系综合考虑。当前,人民银行虽然不再具体监管金融机构,却还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因此人民银行评价与监督专业监管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就有了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人民银行有长期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知识优势,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金融信息系统,因此,人民银行是作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者的最合适部门,应当授予人民银行金融法律监督权,推动中央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3]
2.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制度
执法效能不高很多时候与立法质量有直接关系,上级机关应注意提高立法质量。在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时,应加强调研,切实掌握拟规范对象的实际情况,明确立法的目的,清楚制度导向,注重立法技术。
(1)在征信管理方面。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尽快制定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明确人民银行对征信业务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制定“公共信息公开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2)在金融调查统计方面。按照修订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