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银行 发展 中间业务,可以在不改变资产负债表的情况下,扩大业务规模,提高 经济 效益。目前,我国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相距较远,如何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实现多元化经营,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思考
中间业务作为西方 现代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拓展的一个重点,其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远非表内业务可比,在银行业务结构中的地位非常突出。有统计资料表明,2005年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40%,最低的已超过25%,世界著名银行,如摩根、花旗等基本上都已超过50%,而且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可见,商业银行业务表外化已经是大势所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无论是在品种、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比较,我们的差距仍然很大。
一、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
1.中间业务净收入占比低
根据各个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年报资料,得到这些银行近三年来中间业务净收入的基本情况,见表1。
表1显示,2007年,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净收入占全部净收入比重分别是建行14.27%、工行13.5%、中行15.1%。可见,三年来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迅速,中间业务净收入无论是从绝对数还是相对占比数来看,都有较大的增长,尤其是进入2007年,中间业务净收入实现高速增长,工行2007年较2006年中间业务净收入增加了110.38%,中行增加了91.92%,建行这一比例更是高达130.73%。这说明中间业务正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重视,日益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较之国外中间业务净收入占比40%~50%的平均指标,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净收入占比仍然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亟待发展和创新。
2.中间业务品种单调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主要是利用银行的人力与技术设备等资源为客户提供初级层次的中介服务和劳务。近三年来,我国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构成及发展情况见下页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第一,各类中间业务的收入呈现出普遍加速增长趋势。值得一提的是,代理及理财业务、托管及受托业务都出现了成倍增长。这说明:一方面,2007年我国资本市场非常活跃,资本供需均比较旺盛,理财及受托业务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正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银行作为资本市场中介组织的地位凸显;第二,各行中间业务的范围比较固定,品种相对狭窄,缺乏创新。由表2可知,三年来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比较固定,而且,虽然各行已经开展了结算与清算、代理、托管、咨询、信托等业务,但具体的服务品种却较为单一。例如,在信托业务方面,我国银行一般仅开办信托存款、贷款、投资等,并没有开办公益信托等业务;在代理业务方面,如代收代付款项,目前也仅开办少量的代收、代付业务(如代为发放工资,代为收取费用等);在咨询业务方面,仅开办查账等简单的业务,而为大公司充当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为公司的收购、合并、重组提供咨询服务等这样的业务都没有开展。另外,新兴的中间业务,如资产证券化、互换、期货合约,期权业务等,我国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涉足的非常有限。
二、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的原因
1.银行缺乏发展中间业务的利益驱动力
在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市场化很早,为了在激烈地竞争中赢得生存,各商业银行广开门路,积极发展中间业务,促进了中间业务的蓬勃发展。而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存贷利息差。加之,近三年来银行进入了一个加息的周期,2007年6次加息使得银行的净利差进一步扩大;同时,2007年底开始的股市低迷又导致大量资金撤出股市流向银行,进一步刺激了银行逐利扩贷的动机。虽然2007年初至2008年国家已经15次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是,银行吸纳资金的规模远远大于回笼央行资金的规模,这一切都导致了商业银行资金存款活期化、贷款长期化的特点,对上市银行的净息差带来正面影响,净息差成为2007年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最大驱动因子。表3为工商银行和
2.允许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适度混业经营
目前,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品种繁多,尤其在各国纷纷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以来,为满足客户各种需求,商业银行不断加大 金融 创新力度,金融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以美国银行业为例,其中间业务的范围涵盖了传统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及保险业务等。它们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以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及资本市场业务。因此,我国可以在加快商业银行产权结构改革的同时,探索适度实行混业经营,在不违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寻求银证、银保合作的途径,更有效地发挥我国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规模 经济 效应,提高银行的收益率。国内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该积极寻找恰当的分业与混业的交汇点,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等可以选择的途径,充分利用当前的政策环境,探索分业经营模式下的业务交叉经营。
3.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 法律 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的建设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第一,理顺已出台的有关中间业务监管的政策、法规。对于已经存在的相关法规,要汇总使之系统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其可行性。第二,弥补法律缺陷和法律空白。中间业务,特别是衍生工具类中间业务,品种繁多且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国内相关的配套性法规与国际法律或管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净额结算协议安排(欧美国家为了绕过他国破产法而允许本国 企业 采用的一种金融工具结算方式)就与我国的破产法相抵触。另外,适度混业经营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怎样开展混业经营,如何保护混业经营,混业经营中银行之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如何界定,这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导。第三,法律法规应该体现公平原则。规范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国家控股银行与机构控股银行、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行为的相关法律应该体现“公平”的原则。不公平的法律不仅不能保护商业银行的收益,反而会严重的危害商业银行健康持续的 发展 。
4.建立与完善中间业务的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要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调查。在开展中间业务时,要建立客户信用资料档案,对于授信类中间业务要严格规定保证措施。其次,建立和完善中间业务监督制约机制。在中间业务经营过程中要坚持实行操作、管理与监督分离制度,严格区分操作职能、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强化内部制度控制。针对中间业务品种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还应积极推行 现代 化、 电子 化和 网络 化的高新技术手段,实现业务操作与监督职能的高度自动化。再次,建立和健全中间业务风险监测与控制体系。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种类和性质的中间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风险系数与风险识别标识。要参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原则,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中间业务风险衡量标准与风险监测体系。同时,还应将中间业务的风险监控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风险较高的信用类中间业务确定相应的权重系数,将之列入全部风险权重资产的范畴进行综合经营风险监控。对于风险较高的信用类中间业务,还要设立单项上限指标进行限制;对于中间业务风险指标超警戒水平的银行,应停止办理新的信用类中间业务,直到其风险监控指标恢复到正常水平。
5.实施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
一直以来,由于银行自身对产品缺乏营销,使相当一些中间业务还未被社会认同,没有真正形成社会需求。因此,银行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普及金融知识,推销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扩大市场占有率。首先,根据客户对银行收益的影响,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为提供差别化服务做好准备;然后,根据客户的特点实行个性营销;最后,定期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加强对成本的管理。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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