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05年2月20日,酝酿已久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由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推出。这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本文试图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义、模式及存在的风险等几个方面做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改革的 发展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拓展中间业务,在 电子 设备、通讯 网络 、资金清算、电子银行和基金托管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但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占比还不高,丰富中间业务产品、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空间还很大,如果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有利于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扩大非信贷盈利资产,使现有以资产负债业务和存贷利差收入为主体的经营结构,向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协调发展,存贷利差与非利息收入并重的经营结构转变。我国个人 金融 业务存在巨大发展空间,商业银行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偏好,如果发起设立基金公司,有条件和能力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基金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并建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理财品牌,利用自身擅长的理财技巧,将不同产品进行有效组合,打造富有特色的金融理财产品,形成雄厚客户资源积累,最终走出银行业同质化的低水平竞争层面。
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
按照
1. 利益冲突风险。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和托管基金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2. 联动风险。联动风险指某子公司面临的风险会迅速传染给其他子公司和整个集团,使整个 金融 控股公司出现问题;同时,由于我国自2003年以后不再发行封闭式基金,现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也要设立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自由赎回,其流动性问题一直得到广泛的关注。一旦商业银行基金的流动性出现了问题,就有可能放大到整个银行的流动性上,从而引发整个银行的风险。
3. 内部控制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可能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利益。为了营销基金,商业银行内部部门之间利用关联交易倾斜资源,出现“利益输送”现象。“利益输送”现象在基金市场上表现的很明显。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管理着很多支基金,为了提高自己的品牌,把资源倾斜到旗下的某些基金,从而打造几只所谓的明星基金。
五、小结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只是混业经营的第一步,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