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制度在制度设计和执行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而且还会影响社会 经济 的稳定运行,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详细分析其原因,从贷款人、借款人以及社会经济大环境的角度进行探讨,并从宏观的经济转型、担保行业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微观的经济主体内部监管与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贷款担保 信用体系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受 金融 市场的 发展 程度等因素的制约,当前我国 企业 和广大资金需求者仍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贷款仍是企业和个人融资的主要渠道。作为保障借款者还款措施之一的贷款担保,是借款人还款的第二来源,是保证银行经营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在实际操作与外部大环境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制度名存实亡,贷款担保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银行所发放贷款的安全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产生大量不良贷款,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甚至影响整个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2006年底,我国银行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国外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待遇,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外资银行可以在
(二)个别担保物品不符合要求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具体要求有明确规定,只有 法律 规定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和无效的。担保贷款中常见的一些具体情况有:1、不是担保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被担保人充作抵押物的。2、所有权、使用权属不明或来路不明的财产。3、存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财产。4、非法财产。5、无效财产,即伪造有效抵押物、质押物。6、重复抵押。7、高估抵押物价值,包括高估抵押率情况在内。8、抵押品没有价值评估。9、虚拟抵押物,即在抵押贷款合同中找不到任何有效的抵押物,实际上是信用贷款。10、已经被冻结、查封、暂扣、没收的财产。11、已经或正在被拍卖的物品。
(三)担保贷款管理不力
在我国现行的银行担保贷款业务,常常出现因借款合同文本不规范,记载要素不全,某些条款不符合借款合同和《担保法》的有关要求,而致使担保合同失效。具体情况有:1、借款额大小写不一致;2、涂改借据或更改签章;3、借据、合同无单位公章;4、借据无法定代表人签章与签字;5、无抵押物、质押物清单;6、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特别是有价证券、房屋和车辆未到证券登记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 交通 管理部门登记者为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登记而未经有权部门登记的财产为无效抵押物。
(四)行政干预导致担保形式化
一方面,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地方 经济 的 发展 ,追求自己的工作业绩,为了搞“面子工程”,帮 企业 拉贷款,在银行需要借款企业提供担保的时候,利用手中职权找来单位强迫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为了解决一些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中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不使企业破产倒闭,于是就出现了“面袋子”、“菜篮子”贷款,即为了发放职工工资,当地政府领导出面协助企业向银行贷款,这样的借款方,根本就不具有还款的能力。如此,贷款担保便成了一纸空文,贷款安全的保证便无从谈起。
二、解决对策
(一)尽快建立起 现代 企业制度
处于经济体制转型中的商业银行和借款者的主体——企业,都应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政府也应当明确职责,尽快完成市场经济中政府角色的转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没有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就没有出资人的代表,也就没有了企业的领导和管制。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形式就是董事会及配套的相应机构以及公司管理层的高级领导。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非执行独立董事两部分,执行董事由在公司任职的高层领导担任;独立董事则由外聘专家学者或其它公司的领导担任,其职责是独立地、超脱地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并监管董事会和管理层,这样的设置,可以把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开,把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具体的运营分开,把监管机制和运营机制分开,真正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二)加强各个方面的监管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