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市场无纸化深刻改变了证券市场结构、证券市场主体以及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等市场行为。无纸化证券市场所消灭的是证券实物券,而不是证券。无纸化证券市场还对证券权益移转规则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证券市场; 无纸化证券; 无纸化证券立法
目前,无纸化已经覆盖了我国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的各个环节。无纸化证券立法是关系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关系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我国的无纸化证券立法必须从厘清无纸化证券市场和无纸化证券的基本认识开始。
一、无纸化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市场在产生之初并非无纸化市场,而是从实物券发行和交易较快地转变为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90年以后,出于建立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提高证券交易效率,并对日益增长的证券交易行为征税的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建立。同时,在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支持下,转为交易所主导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抛弃了证券实物券,进入了市场行为全面电子化的无纸化证券时代。这个过程即为证券市场无纸化的过程。在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内,证券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平台完成。投资者无须与发行人见面,只要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划转资金,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平台上按代码申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再把认购证券的资金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账户上,同时把投资者认购成功的证券登记到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证券发行即告完成。整个过程既没有实物券和货币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券”的交付,也没有证券实物券的流通,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及其权益仅通过证券电子账户上的电子数据信息予以确认。在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内,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成。投资者购买证券,只要在与交易所联网的计算机上输入证券名称(或代码)、数量、价格后发出交易指令,交易所就会自动撮合交易。交易成功后,证券名称和数量会登入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同时,资金账户上的资金数额相应扣减,证券交易即告完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是实现了全面无纸化的市场,但是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经过实物券阶段的充分孕育和发展相比,没有经过充分发展就迅速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恰恰给其本身的规范发展带来了困难。其中最为重要的,即是政府推动的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掩盖了市场主体不规范和市场行为非市场化的诸多弊端。弊端之一即为本应处于基础地位的证券投资者利益未被充分关注和保护。在实物券时代,投资者可以持有证券实物凭证,风险再大,投资者至少还可以通过出示实物券主张证券权益。但在完全无纸化后,投资者无法通过出示证券实物凭证主张权益,而必须按照无纸化证券市场的整套制度安排,通过在证券公司证券账户上的电子数据才能主张无纸化证券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主张证券权益。可以说,证券市场无纸化使投资者的权益更加依赖市场的整体制度安排了。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证券所有权的取得、证券权益的行使不再是投资者个人的行为,而是必须通过证券市场整体制度安排才能实现的系列行为的组合。而无纸化证券市场与发展初期的证券实物券市场相比,在证券市场结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仍然建立在实物券基础上的证券法律制度无疑会面临巨大挑战。证券是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现行证券法上建立在证券实物券基础上的“证券”定义所遭遇的挑战首当其冲。
二、无纸化证券市场对“证券”定义的挑战
无纸化证券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仍为证券,但证券的存在形式已经发生了从有形到无形的变化。所谓有形,即指证券的存在与纸质实物券联系在一起。在这张纸质的凭证上记载了证券发行人、证券面额、证券发行时间等信息。以我国初期的证券市场所发行的无记名股票为例,有股票实物券则能主张股东权益,无股票实物券则不能主张股东权益。此时的证券实物券与证券权益密不可分。此时证券的属性乃“权利与证券成为不可分的一体,虽两者之结合程度,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别,但大体上均应由证券而观察权利”…。在证券实物券流通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证券拥有双重权利,如“在股票之上,存在着两种权利:一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证券所有权,二是构成股票内容——与股份合为一体的股东权——的证券权利”。这种双重权利在证券市场进入无纸化时代后即告终结。在无纸化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者在认购证券成功后并不会获得一张实物券,而只是在自己的证券账户上获得相应的电子信息记录。这与电子货币的流通极为类似。因此,也将无纸化证券称为电子证券。无纸化证券的发行、持有、交易完全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账户进行,只需要在账户上记载或变更电子记账信息即可。证券实物券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上销声匿迹了。
于是,建立在实物券观念基础上的证券定义遭遇了来自证券市场无纸化实践的挑战。
我国证券法以列举形式指明了证券法上的证券,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法上的有价证券可定义为“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并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面对无纸化的证券市场,由于证券书面凭证即证券实物券的不复存在,有学者提出“证券死了”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证券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告示方式就是占有。当证券发生电子化,即无纸化后,没有证券实物券,无法占有证券,证券也就死了。证券真的死了吗?证券真的跟随证券实物券一起消失了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研究证券与证券实物券之间的关系。证券在实物券市场上表现为实物凭证载体和证券权益的同一性,即持有证券实物券就是证券权益的所有权人,那么是否就可以说证券实物券就与证券完全等同呢?事实上,对证券实物券和证券权益关系的认知必须区分证券权益与证券实物券的实质与形式。在证券投资中,证券投资者购买的是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即其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证券性财产的价值。证券实物券是证券性财产权利和利益的存在形式,是权益的表象。实物券之所以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出现,正是由于其符合投资者“占有”财产的传统物权观念。电子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的出现,使以无纸化的方式减少实物券流动,提高证券交易效率成为可能。证券权益的表象即有了新的选择。实物券、无纸化证券都是证券权益的形式之一。证券无纸化后,证券这种金融投资工具并没有消失,消失的只是证券实物券这一证券权益的载体。谈论“证券死亡”与否,关键不是实物券是否消灭,而是证券权益这一证券的核心属性是否存在。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中,以股票等证券形式存在的证券权益仍然存在,股票持有人虽然不再占有股票实物
券,但仍可依据证券账户上登记的电子信息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上,证券并未死亡。只是,证券实物券或者说证券书面凭证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上的消失,使建立在书面凭证上的证券定义受到了挑战。
三、无纸化证券市场对证券权益移转规则的挑战
无纸化证券市场与证券实物券市场相比,证券移转规则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证券实物券市场上,证券发行或交易双方之间发行或交易证券,都要完成“一手交钱,一手交券”的过程。这与一般动产的交易类似,证券权益从交付证券实物券之时发生移转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在证券实物券流通的初期证券市场上,证券权益的移转与证券实物券的移转是同步的,遵循着一般动产的交付移转规则,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券”。转移证券所有权必须交付证券,其证券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交付移转。但在证券市场无纸化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不再有证券实物券的流转和交付,证券权益移转变得与证券实物券交付无关。在美国证券市场无纸化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为应对证券实物券交付凭证的繁琐压力,而将证券实物券统一存管的时期。在此时期,证券权益移转时不再同时交付证券实物券。因此也称之为证券实物券的非移动化。而我国证券市场从实物券过渡到无纸化,没有经历过实物券非移动化的统一存管过程,直接实现了证券权益记载的电子化。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无纸化证券市场的出现消灭了证券权益交付移转的证券法律规则。
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上,证券权益的移转必须区分为移转过程和移转结果两个环节。对于证券权益移转的结果,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登记,即将证券权属登记在不同的证券账户上。其方式是电子账户上的电子数据信息记载。该登记结算公司电子账户上的证券电子数据登记就是证券权益所有权的证明。投资者只能以电子证券账户上的电子数据信息记载为据主张证券权益。因此,与实物券的凭证式实物财产不同,无纸化证券已经转变为登记移转的财产性权益。与实物券的交付转移规则不同。无纸化证券的权益转移以登记为依据。
无纸化证券权益的登记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和证券公司证券账户上的登记。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是证券权属登记行为的原因。基于该原因行为的无纸化,无法像实物券移转一样通过外观简单判断权利归属,无纸化证券权益的确定只能以交易记录为依据。因此,无纸化证券的交易记录无疑是影响证券投资者权益的重要证据。按照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证券公司负责提供交易记录单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承担此项义务。这为证券公司盗买盗卖投资者证券提供了机会。客观地分析,证券公司一方面为投资者开户,一方面自营证券买卖,它与投资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由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提供交割单有损公允。无纸化证券权益移转过程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应引起重视。当证券在无纸化市场条件下已经转变为登记移转的财产性权益时,必须相应建立以登记为核心的证券权益移转规则,即建立起以公允的证券交易记录为基础的证券权益移转规则。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券公司显
然不应继续承担此项责任,而应由独立于市场交易利益的第三方来承担保管证券交易凭证、记录证券交易的职责。
论文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