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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传统中国的国家特性
论文关键词: 传统中国 国家特性权威 忠孝
  论文摘要: 在皇帝专制的传统中国,皇帝是全社会的宗法大家长,忠孝观念是全社会所共同遵守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规范,在这种宗法观念的支配下建立起来的国家,便具有了放大家族的特性。皇帝拥有父家长的绝对权威,臣民绝对服从父家长皇帝的意志。这种宗族特性在传统的世袭制的维护下,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本文对传统中国的国家特性进行了探讨。

  在本文中传统中国是指中国历史上皇帝专制的中国。作为主要国家形态的皇帝专制国家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虽然它于两千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但是它早熟而不成熟,秦始皇创建的皇帝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并没有挣脱原始的血缘和宗族关系的纽带,实质上是一个放大的家族,是政权和族权的结合。
  在中国历史上,古人之所以把政权机构命名为“国家”,恐怕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约定俗成了事。它本义应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本在家”,齐家治国理出如一。“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二是指国与家不分,天下属于王家。严复说:“中国自秦汉以来,无所谓天下也,无所谓国也,皆家而已,一姓之兴则亿兆为之臣妾,其兴也,此一家之兴也。其亡也,一家之亡也。” 
  那么,传统皇帝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放大家族的国家特性是如何体现的呢?它又是怎样得以延续?存在的根基又在何处呢?本文试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皇帝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宗族特性的表现——权威 
   
  古代中国人称皇帝为“君父”,就是说皇帝像是整个家庭的父亲一样,是整个国家之父,不但拥有宗法政治称谓,而且拥有父权至上般的绝对权威。传统社会的儒家思想把宗法制度与国家高度地协调起来,从而使皇帝行使专制权力找到了根据,也就使父家长制在国家这新的土壤上继续成长。因此,皇帝专制国家放大家族的特性就集中表现在皇帝的宗法政治称谓与父家长制上。 
   
  (一)宗法政治称谓——君父 
  古代君主最初是以宗法大家长的名份行使政治权力的。夏商周三代的大小君主均以“君父”自居;在《春秋》、《国经》中,“君父”也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君主称谓。邦与家、政长与族长合一,亲属关系亦即政治关系,是当时社会政治结构的基本特征。由于祖宗的继承者和宗族大家长与王权有先天的内在一致性,因此,君主又被称为“宗”、“宗主”。在当时,宗法观念是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社会政治观念,宗法称谓不仅在实际政治中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在现实层次上直接肯定王权的唯一性和绝对性,祖宗崇拜、血缘亲情、宗法道德,以及由此衍生的心理上的从属感,成为专制王权最初的操纵工具和臣民文化的起点。 
  “君父”、“子民”是传统政治认识的一个重要的固定模式。春秋战国以后,政治体制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君父”观念历久而不衰。汉以后,儒家思想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君父”、“子民”观念成为其政治理论的基础之一,儒家学者通过各种社会方式使之成为普遍认同的社会政治意识。“君父”所蕴涵的帝王观念,概言之,即“家天下”和“王道三纲”。 
  “家天下”,即“王者无外”,“王者以天下为家”。[1]在观念上,“国君一体”、“忠孝一体”,帝王是百姓臣民之父母,君位严格按照宗姚继承原则世袭。皇帝制度使“贵为天子,富于四海”[2]成为政治现实,“公天下”与“私天下”以皇帝为中介合二为一。“国家”、“官家”、“大家”、“县官”、“社稷”等帝王称谓,正是“国君一体”、“天下一家”政治观念的产物。 
  “王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3]。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综合先秦各种尊君思想,明确将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关系和相应的道德规范概括为“三纲”,称之为“王道之三纲”[4]。依据“三纲”,“为子为臣,惟忠惟孝。夫臣之事君,犹子之事父,欲全巨子恩,一统尊君”。[5]一般说来,“三纲”之中君纲至大。君是社会无数主从关系构成的网络之中的纲中之纲,他不仅作为全社会的大家长掌握着宗法权威,而且拥有父所不具备的政治权威。 
  在传统政治生活中,政治准则和政治观念由宗法关系准则和宗法观念移植而来,从而由宗法性政治称谓发展而来的父家长制的内涵也随之扩大。 
  (二)父家长制 
  宗法价值观念的核心是长家长崇拜,依葫芦画瓢的君观念必然把君权至上视为最重要的价值尺度,因此,等级中的权威制度——父家长制也就成了国家专制权威的基础,父家长权便升华为皇权。由于皇权与父家长权威的内在联系,再加上道德伦理渗入政治领域,因此皇权的权威性质更富有家族伦理的色彩。 
  在父权宗族内,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手中,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家族中的所有人事都处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凡诸卑幼事无大小,必咨于家长”,[6]由父家长升华而来的皇权也便在整个国家拥有了独一无二的至上权威。如荀子说:“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长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7]《礼记》中也明确强调:“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也。”因此,皇帝的父家长地位便在整个国家内得以确立。 
  父家长制在政治上就是君权至上。表现在君主身上,一是君主拥有绝对权威。宗法家长权威以个人专断和绝对服从为特征,并以等级特权保证这种权威的实现。宗主对族人,大宗对小宗,父家长对其他成员的特权,转换为政治关系准则,就是君主独裁与专制。二是君主拥有一切。宗法家长是家庭一切财产的占有者和支配者,妻妾、子女、奴仆也是其私有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种法则转换为政治准则就是尺土、子民莫非王有,王权支配一切。历代商王皆称其国为“我邦”、“我家”、“王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邦是一家一姓之私财。在臣民方面表现为臣民拥有绝对义务。“有父子然后有君臣”,[8]君为民之父母,君与臣如同父子一样,是绝对隶属关系。于是家庭伦理和政治伦理合一,忠与孝成为道德准则的一般概括。“事君以敬”与“事父以孝”,“君命不贰”与“违命不孝”相辅相成,是社会所公认的行为准则。 
  父家长制强调父家长的绝对权威,就其内涵来说,属于专制的范畴,也正因如此,长期以来,封建统治者才常常把君臣关系与父子关系放在一起类比,要求人们事奉君主要像事奉父亲一样。可以说,中国古代国家之所以走上君主专制的道路,与上古国家残有的父家长制、血缘宗族有着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秦汉以后中国政治社会出现的“家天下”,即封建皇帝把自己当作封建国家的大家长,国家成了皇帝及其一家一姓的私有物,从某种意义说,也是根源于这种君权和父权的结合。按宗法观念,父产子继乃是天经地义,转换为政治准则就是世袭制。 
   
  二、皇帝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宗族特性得以延续的原因——孝忠 
   
  在世袭制基础上,依靠全社会父家长的绝对权威,建立国家机器,并使其顺利运转,还要依靠忠孝来加以推动。 
   
  (一)孝以事君 
  “天下为家”的观点在古代极为盛行,所谓:“礼教之设,本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孝,原本作为“正家”礼教的规范,逐渐演化为“家天下”的政治法则,“孝”便从伦理道德进入了政治领域,成为古代政治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故《礼记·坊记》载:“子云:‘孝以事君。’”《大学》载:“孝者,所以事君也。”而孝的政治功效便在于维持与巩固作为大家长皇帝的政治统治。 
  历代帝王多有标榜“以孝治天下”者。汉代有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称为“察举”,其中包括举孝察廉。汉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子、廉吏各一人,然而,在两汉通常情况下,孝廉往往连称混为一科。察举孝廉为岁举,即郡国每一年都要向中央推荐这样的人才,孝廉于是成为汉代官吏进身的正途。许多名臣,如路温舒、王吉、韦彪、冯豹、周章等,都是孝廉出身。[9]关于察举孝廉的史例,两《汉书》中可考者多达百余人。 
  “孝”作为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实际上已成为政治权力的主要支柱之一,历代都以法律手段加以维护。《孝经·五刑》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对“孝”的否定,如同要君无上一样,形成对父家长政治权威的动摇。《汉书·衡山王刘赐传》记载,衡山王太子刘爽“坐告王父不孝”,被处以弃市之刑。曹操也正是以“不孝”作为主要罪名,杀了持不同政见者孔融。[10] 
  此外,这种“孝”道能够支撑表现出极端保守性的政权达数千年之久,就是因为“敬祖”的伦理形式是与“法祖”的政治原则相一致。“祖宗之法,不可变也”,这种对先祖所创立的政治成规的盲目迷信,正是作为政治伦理规范的“孝”的精髓。
   
  (二)事君以忠 
  “忠”,在中国封建政治长期演进的过程中,逐渐成为政治伦理的最基本的内容。“忠”的观念,在其内部精神上,实质上已成为一切政治品德的中心品德,一切政治义务的中心义务,人们以“忠”为尺度衡量一切政治言行。 

  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推崇“忠”的政治思想,“忠”往往与“贞”、“信”并提,是指一种始终不渝的政治责任感。荀息愿“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贞”而事子奚,然而,晋献公死后,里克等欲发动政变,迎立重耳。荀息因“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无猜,贞也”,终以死相殉。
  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走向成熟的时期。“忠”这种政治规范于是有了新的确定的内涵,并发展成为专门针对臣子的政治道德标尺。为人臣者必须“忠于主”,必须“以忠信事上”,否则“当死”,至少“则刑法之爪角害之”。 
  在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帝国形成之后,君权之专断达到极点,“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11]新的政治体制规定了新的君臣关系,于是作为政治规范的“忠”对臣民形成了更为苛严的要求,有了无条件服从和无条件献身的新含义,儒学典中甚至开始提倡“杀身以咸其忠”[12]。 
  忠的极端形式就是“愚忠”。《管子·七臣七主》中提到所谓“愚忠谗贼”[13],当时形容为:“谗贼”的“愚忠”,后来却长期受到普遍的欣赏。汉武帝时,博士狄山与御史大夫张汤在御前争辩,张汤斥狄山“愚儒无知”,狄山说:“臣固愚忠,若御史大夫汤乃诈忠。”[14]枚乘上书吴王,也说:“臣乘愿披腹心而效愚忠。”[15]都以“愚忠”为荣。 
  “忠”和它特殊的极端形式“愚忠”,意味着对君主的无条件服从、盲从和依赖,适应了专制主义官僚政治的需要,从而使这一放大家族得以维持和巩固。 
   
  (三)忠孝一体 
  忠本于孝,忠是孝的政治表现。孝和忠在本质上都是一个“顺”字,它们的区别在于所面对的对象不同。“顺”以“无我”为根柢,因此,人子之顺,便是“以父母之心为心”。不言而喻,人臣之顺,自然也要以君主之心为心。 
  春秋以前,在政治体制上家国一体,因此在政治观念上君父一体,孝包含了后来的忠。春秋以后,国家体制突破了血缘关系,孝偏重用来规范宗法家庭内部关系,新兴的忠则偏重用来规范政治关系,然而家国一体、君父一体根深蒂固,因此相应出现孝忠一体化观念。诸子百家都把忠与孝视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和政治规范。随着儒经的法律化和法典的伦理化,忠孝一体不仅是普遍认同的政治文化,而且是具有强制性的政治规范与法律规范。在法律上,帝王是天下之父母,臣民在帝王面前必须“为子为臣,惟忠惟孝”,[16]否则便被列入十恶不赦之罪,这就使忠与孝不仅是臣民的道德义务,而且是他们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 
  忠孝一体论的主旨是以孝为忠,以忠论孝,使忠与孝在逻辑、宗旨、内容上大体相似,在功能上相互补充;以伦理约束政治,以政治调整伦理观念,使二者服务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同样也就是以家治国,以国视家。在宗法观念中,君与臣、父与子属于同一支配模式,所以忠与孝在逻辑宗旨和内容上颇相类,君即父,父即君,忠与孝皆是事君事父规范。这就是所谓的“忠孝一体”。 
  孝是忠的起点,忠是孝的完成。《孝径·广扬名》说:“子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移孝作忠,孝成为臣民政治社会化的起点。《臣轨·至忠》说:“欲求忠臣,出于孝子之门,非纯孝者,则不能立大忠。”这正是历代帝王“以孝治天下”的动因。《孝经·开明宗义章》说:“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事亲之孝仅是孝的初级阶段,唯有完成事君之孝,才能忠孝两全,立身成人,唯有忠君而获赏,才能光宗耀祖。大孝必大忠,大忠为大孝,不孝则不忠,不忠则不孝,故《大戴礼记·曾子立孝》说:“事君不忠,非孝也。”《孝经·士章》说:“资于事父以事君则敬同……故以孝事君则忠。” 
  事君事父皆以敬顺为本,帝王又身兼君与父,因此,忠与孝都是事君的规范。忠孝一体是人们在理念上家国合一的表现,更加体现了传统中国这一放大家族的特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传统中国皇帝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具有放大家族的特性,它体现在作为中央集权国家的象征的皇帝拥有宗法大家长的称谓,具有宗法大家长的绝对权威,这一特性依靠世袭制得以延续,凭借宗法观念集中体现的忠孝来维持。由于社会意识的历史继承性,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体制必然影响到现代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必须注意这一点,才能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公羊传·隐公元年. 
  [2]贾谊集·过秦下. 
  [3]白虎通·三纲六记. 
  [4]春秋繁露·基义. 
  [5]白虎通·朝聘. 
  [6]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居家杂谈. 
  [7]荀子·致士. 
  [8]易·系辞上. 
  [9]各见《汉书》《后汉书》本传. 
  [10]三国演义·魏书·崔琰传. 
  [11]尚书·同命. 
  [12]《韩诗外传》卷一第八章“王子比干杀身以成其忠”. 
  [13]《管子·七臣七主》“重赋敛,多兑道以为上,使身见憎而主受其谤,故称之曰“愚忠谗贼,此之谓也”. 
  [14]汉书·张汤传. 
  [15]汉书·杨乘传. 
  [16]唐律疏仪·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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