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传统行政文化在国家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中起着重大的作用,其影响不可忽视。在各种新的管理理念相互激荡的今天,认清传统文化对政府公民的影响,充分发挥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的正面作用,使得政府与公民和谐相处,同时最大程度的避开其负面影响,是摆在政府和行政管理学着面前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关键词:传统行政文化行政管理
中国特有的传统行政文化对中国当代制度创新有着深刻的影响,正如黑格尔所说,传统是活的东西,影响着现在、未来。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 的背景下, 我们需要吸收国外现代行政文化之所长, 对中国传统的行政文化进行批判性改造, 建设中国自己的现代行政文化, 为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服务。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中国封建社会能够存在两千多年,就是因为他有一个及其稳固和严密的官僚机构,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 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不受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约束, 整个官僚机构呈金字塔式结构。与这种政治结构相适应,而这种形式被历代皇朝加以研习和改进,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独特行政文化。这套独特的行政文化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家长本位制 红楼梦中叛逆的贾宝玉见到父亲就如坐针毡,因为贾父不仅是自己的父亲,而且背后还透漏着浓郁的传统封建色彩,在家他是家长,在国他又是一品官员,家与国在他身上完美结合。红楼梦中的四大家族,它是一种伦理性家庭家族的组织结构,家就是国家的一个缩影,因此,就为民众宣传一种家国同构的思想,而在后来,家庭这种形态慢慢演化成一个政治国家的组织形态,家长即国家最高领导人。意味着国,家国一体,并且相通。因此, 家长制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组织的核心精神, 也是这个国家数千年历史中政治生活的缩影。家长意味着拥有绝对的权利。五伦三纲既是一种礼制秩序, 又是一种角色规范, 从而固化了家长本位的行政文化。家长的全能地位必然造就出这样一种情形: 以己为政治序列中的原点, 对下是颐指气使的主子, 而对上则是卑躬屈膝的奴才, 人与人间不存在平等关系, 政府与公民间是人身依附关系。
第二、权力崇拜权力
由于家长拥有绝对权力,在家长本位传统下,只能把官员当父母, 听凭他们安排自己的命运。由此导致成为一种唯权利独尊的社会价值取向,把权力看作高于一切的力量, 盲目追随甚至试图谋求它。这种现象在我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封建性政治体制中常见,以封建皇权为尖顶的金字塔型官僚体系按权力大小和官位高低进行生存生活资源分割的现实, 成为对于社会成员的直感刺激,权力崇拜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 并作为谋求社会利益资源的基本手段和衡量人的价值实现程度的基本尺度, 它是行政文化意义上的一种潜在意识和行为取向。权大于法, 权力成为准则, 法对权力的制约软弱无力, 严重不足。经历几千年历史之河的荡涤, 积淀于人们心理层面的传统行政文化, 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其源远流长的影响在当代依稀可见: 依然全能的家长地位, 依然超常的权力支配空间。政府与公民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政府只是想统治人民,而不是去服务人民,这样就导致许多关系的错位,如重管理轻服务、重自身轻公众、重形式轻公众等等。这些从红楼梦中的贾家以及整个封建官僚体系都能看出,这是中国建立现代行政管理体系的最大障碍。
二、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塑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 原先的关系根本不能适应当代的局势,因此政府如果想在人民心中留下好印象,就必须重塑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公民之间应该接受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平等关系, 政府观念也要跟着发生新的变化:
(一) 责任型政府。公共责任是现代公共行政的灵魂, 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首要的、也是根本的职能。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公共责任, 公共责任履行的充分程度也就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实质标准。责任型政府不仅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也重视管理人员的职、权、责。因为政府责任性的高低, 将直接影响到其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地位以及公共服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 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简单的说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具体而言, 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 即指从经济、政治、社会各个层面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政府要意识到自己的天职是服务, 它既是管理机关, 也是服务机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切勿将为公众服务作为一种施舍, 应强化服务行为和服务意识, 任何弱化并摒弃这一职能的政府都是一个不称职的政府。
(三) 引导型政府。政府只“掌舵”、不“划桨”。政府通过决策确定公共目标, 确定公共目标的优先顺序。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政府要重视事前问题的预防,以取代事后补救。通过咨询机构,加强公共政策分析, 对公共领域内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多种对应之策。在政府管理理念和职能发生转变的同时, 公民也要进行观念转变:第一, 增强社会责任感, 培育公民意识和主人意识。提高公众参与能力。行政管理不光是政府的事, 而且是每个公民的事, 它既是公民的责任, 又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对社会事务公民不能麻木不仁, 而应主动积极地参与。公众对合理的、正当的政府行为要支持, 敢于并善于提出自己的服务需求, 提供改善服务的建议, 以社会服务配合政府服务, 为政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手段。没有公众的支持和参与,政府优质、高效服务的目标难以实现。公民应从社会整体利益着眼, 而不是仅从个人或局部利益着眼来选择自己的行为。第二, 增强法制意识。法律和制度具有权威性、神圣性和至上性, 因此, 公民对政府行为及自身行为的合理性应当以法律和制度为准绳来衡量,而不能有其它准则。公民自身首先应遵纪守法, 在此前提下依法充分享受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积极参与政府管理, 对政府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使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管理中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从而实现政府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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