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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

   内容提要:汉代课役身分是研究古代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结合传世典籍及其他出土文献,在对前人聚讼难决的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傅”、“睆老”、“免老”等课役名目及汉代妇女的服役问题,重新梳理了汉代课役制度及丁中制的发展演变轨迹。

    关键词:课役身分  二年律令  半役  妇女从役
 
课役身分是户籍注记的重要内容。汉末徐幹《中论·民数》篇:“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民数”就是户籍。汉代赋役的主要内容,有田租、口算和徭役。田租以土地为宗,武帝后通常是亩产三十税一,与人丁身分无关。口算、力役则以人身为本,国家课征的凭藉就是户籍中的课役名目。史籍所见古代课役类别和标准的详细记载,始于《晋书·食货志》,在此之前,传世文献并无系统的资料可资利用。近些年,已有多位学者对汉代的情况做过爬梳,取得一些成就,但也存在许多问题。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有《户律》、《傅律》及其他涉及汉代课役身分的重要资料,有助于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和纠正以前解释错误的地方。
 
一、“傅”的涵义
 
首先厘清“傅”的概念。古代对汉代史籍的“傅”有两种解释。《汉书·高帝纪》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五月,“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史记·孝景本纪》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索隐》引荀悦云:“傅,正卒也。”按如淳、荀悦的理解,“傅”就是正卒,是注册服兵役的意思。《汉书·高帝纪》颜师古的注释略有不同,“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颜师古在此将“傅”说成是服徭役。今人对“傅”的理解也有歧义。宋杰①、施伟青②、杜正胜③申如、荀之说,认为“傅”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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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杰:《<九章算术>记载的汉代徭役制度》,《北京师院学报》1985年第2期。
    ②  施伟青:《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与钱剑夫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
    ③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中意义》,《食货》月刊第17卷3—4期。
 
正卒兵役,不是平常的力役。钱剑夫持颜说,称傅“就是服行更卒徭役”①。多数学者如高敏②、张金光③、黄今言④则折衷两说,认为汉时徭役、兵役起役年龄及服役年龄段一致,傅籍就是服徭役与兵役。按荀悦、如淳是汉魏间人,其所说“傅”即正卒,显然有充分依据。《盐铁论·未通》御史谓“二十三始傅”,前引《汉仪注》则称“民年二十三为正”,可以为证。颜师古是唐人,去汉稍远,但这也不足说其解释就一定错误。我们注意到,颜氏谓“傅”为徭役的同时,又在《汉书·景帝纪》  “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条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此云“旧法二十三”,亦是据“民年二十三为正”(说详下)。显然,颜师古这里又将“傅”理解为兵役。按唐制,“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⑤。丁男每年服徭役二十天;若点检为府兵,则免除徭役。质言之,唐代的徭役、兵役皆是丁男承担,两者役龄基本一致。但问题是,颜师古将汉代的“傅”同时理解为服兵役和徭役,仅属比附唐制呢,还是本身就符合汉代制度?
上古时代,受役、受兵不同年。《周易》孟氏、《韩诗》说“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礼记·王制》孔颖达疏:“其力征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则三十受之。”这里的“力征”、“行役”,谓“城道之役”⑥,亦即正式的徭役。《盐铁论·未通》汉代御史追述古制,“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深谙经典的文学指出其误,是“十九年以下为殇,未成人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所谓十五“与小役”,是指下文的半役。这里似乎没有提“行役”的事,但二十成人,自然要服正役;三十娶妇,受兵服戎事,说法也与前引诸书一致。御史称“古者”,似乎这种制度已是久远的事。《易》、《诗》及《礼记》成书时代较晚,学者多认为是战国之际;但成书时代是一回事,所记载的制度又是一回事。出土的战国文献中,已看不到徭役、兵役分别征课的迹象。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守法》、《守令》十三篇,被认为是战国诸子百家之言。其《田法》谓: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⑦
 
整理者推测起首三字为“七十岁”。《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论井田之制:“民年二十授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这里的“上所养”、“所长”、“所强”之类的课役名目,其标准与上引《田法》颇有不同。按《田法》所载,十三岁以下“未作”,六十以上、十四至十六“半作”,推知十七至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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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4页。
    ②  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收入《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③  张金光;《秦自商鞍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
    ④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58页。
    ⑤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天宝三载后,改为二十三成丁。
    ⑥  《礼记·王制》郑注,《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346页。
    ⑦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九岁“全作”。“半作”犹如前面所说的“小役”,是服地方杂役;“全作”承担正式课役,这里已不见兵役、徭役之分。《田法》十七正课,与据睡虎地秦简所推测的秦傅籍标准一致。据秦简《编年记》,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秦嬴政元年“喜傅”。①古人计龄,无周岁之说,生年即为一岁。自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迄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已经历十七个年头②。秦十七傅籍看来也是沿袭战国遗制。从当时的秦简看,“傅”不仅是指兵役。《秦律杂抄·傅律》:“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敖童到傅籍的年龄,乡典、伍老隐匿不报,要受责罚。《法律答问》有云: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第222页)
 
这里只解释了“匿户”的问题。但“敖童弗傅”既与“匿户”相提并论,也应当就是“弗徭、使,弗令出户赋”。这里的“傅”是与徭役联系在一起的。新近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由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③
 
整理组推测,此处的“二年”为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宦皇帝”之语,裘锡圭、阎步克先生有说④。句中的“小”、“未傅者”,是涵义不同的两种课役身分,之间应予逗开。传送委输历来为更卒徭役项目,律文明言“免老、小、未傅者”不得役使,反证“傅”确实是官府征发徭役的标准。
上述分析多少含有逻辑判断的味道。“傅”指兵役和徭役,也有当时人的说法为证。《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东汉许慎则说,“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而此处的“役”,就是前说《周易》、《韩诗》的“行役”、《礼记·王制》的“力征”⑤。可见,“为正”是服兵役亦是服徭役的身分。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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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6页。
    ②  关于秦的傅籍标准,学界有不同看法。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载《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初探》,《秦汉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认为是十五周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组认为是十七周岁(《编年记》编者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页);近年,随着对“周岁”诸说的批评(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陈明光:《秦朝傅籍标准蠡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包括黄今言在内越来越多的学者转而采用十七岁傅籍的说法。
    ③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下引此书,不再作注。
    ④  裘锡圭《读书礼记(九则)》,《文史》第15辑.1982年,又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⑤  《礼记·王制》孔疏引《五经异义》,《十三经注疏》本,第1346页。
 
悦、如淳释“傅”为正卒,颜师古注服徭役,两说皆不误。秦及汉代兵役与徭役的役龄段一致,“傅”是起征徭役、也是兵役的标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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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需要指出的是,刑徒课役身分状态似与正常人同。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春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前揭陈明光《秦朝傅籍标准蠡测》推测,秦汉时期身高与年龄的折算标准,大致是七尺为20岁以上,六尺为15岁以上,五尺为小儿。刑徒不服兵役,不纳口算。据简文,“小隶臣”满六尺五寸始傅为“大”,身高六尺五寸合十六、七岁左右,与秦时平民傅籍服正役的年龄相近,这里的“大”就应当是服正役的身分状态。与之相应,“五尺二寸”属“小隶臣妾”,但从实际身高看,已非五尺的小孩。平民“小”的身分状态也有“作”与“未作”,但这里的“作”是指纳口钱;秦简所说小隶臣妾“五尺二寸皆作之”,实类似于前引《田法》未足成丁年龄(14岁)平民服的半役。

二、汉初傅籍标准与景帝二年令
 
  《史记·孝景本纪》:
二年春……男子二十而得傅。
 
同一记载亦见《汉书》卷五《景帝纪》:
二年冬十二月……今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汉初沿袭秦制,十月岁首。《史记》谓“二年春”,《汉书》“冬十二月”,月份略有差异。《汉书》此条颜师古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司马贞《索隐》亦援此说。所云“旧法”,当是据《汉仪注》。《汉仪注》成于东汉,虽录两京旧典,只述规章不载具体时间。《盐铁论》御史谓“(今)二十三始傅”,说明这项制度是昭帝初年的事;颜氏将其理解为景帝之前的旧制,显然有误。但汉初何时傅籍,史籍并无明载;已往学者多是依据秦制,推测汉初也是十七而傅。
    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明确记载了汉初傅籍标准: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傅律》,第182页)
 
《二年律令》将秦汉时期的二十等军功爵分为四个大的等级:关内侯、彻侯为侯爵;左庶长至大庶长为卿爵;大夫至五大夫为大夫爵;公士至不更,刘劭称之为“士”②。分析上引《傅律》,汉初傅籍标准实际有两个系列:
其一,拥有军功爵者,根据自身爵级有不同的傅籍标准。即所谓:“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小爵”,整理者注:“小爵,从律文看,指有爵的青年。”具体一点说,就是指身有爵位但未达傅籍年龄的青年人。需要指出,这里所说的“有爵者”与下述继承爵位者不同;其爵位当是通过自身军功所获得。张家山汉简有多处记载赏赐爵级的场合:“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捕律》,第153页);“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钱律》,第160页)。对拥有军功爵者,律文有两种傅籍规定,不更以下至上造,二十二岁;大夫以上为二十四岁。此处未言及第一级爵公士,可能和前面的“不更以下子”傅籍年龄一致,是二十岁。至于“大夫以上”,用例与下文“卿以上”同,是指大夫至五大夫的大夫爵。《傅律》不涉及卿爵傅籍,下文“免老”中亦未提到卿爵。《二年律令·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在二十等爵中,“五大夫”是个重要的分水岭。“五大夫”以下编民什伍,是承担国家赋役的编户民;从左庶长以上,就成为享有特权的免役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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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后汉书》第12册。第3631页。
 
    其二,继承军功爵者,视父辈爵级傅籍标准不同。关于爵位继承,张家山汉简有详细条文:



这是有爵者疾病死后,爵级如何继承的规定。这一条文分为四个层次。(一)、侯爵即彻侯及关内侯,按原级爵位继承;(二)、卿爵指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爵位,一律降为公乘继承;(三)、大夫爵即五大夫至大夫五级爵位,各自降两级继承。如五大夫(第九级)降为公大夫(第七级),公大夫降为大夫(第五级),依次类推。(四)、“士”爵的不更至簪褭,亦各自降两级继承;上造(第二级)以下,也就无所谓爵级继承。律文规定,为后者须是嫡子,若无嫡子,则按小妻子、偏妻子先后顺序依次继承。后子外,其他诸子的爵位继承方式是: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适(嫡)子;毋适(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傅律》,第182页)
 
较之后子,余子继承的爵位要低得多。此条列入《傅律》,曰“不为后而傅者”,说明这是对有爵者的余子,适龄傅籍时所应继承爵位的规定。“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之”,整理组注“士”为“仕”。按“仕”、“士”古多通用①,《说文·人部》“仕,学也。从人,从士”。古人职业世袭,成年傅籍试习家业,《史记·历书》“集解”引如淳曰:“家业世世相传为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学”,这是昭帝之后的律文。前引汉初《傅律》则云:“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所以以未傅”句的意思是:诸子必须等到傅籍时,才能继承父亲的爵位;若是未到傅籍的年龄,就要等他达到规定年龄后,再按其父当时的爵位,决定他的爵位继承。若是其父在他傅籍前死去,就按其父生前所达到的爵位继承,也就是“父前死者,以死时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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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孟子·公孙丑下》“有仕于此,而子悦之,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夫士也,亦无王命而私受之于子,则可乎?”焦循《正义》:“《论衡·刺孟篇》述此文仕作士……仕与士古多通用。”《韩非子·说难》“此非能仕之所耻也。”王先慎《集解》引卢文弨曰:“任与士通。”
 
    爵位承继的律文近乎琐屑,后子与余子迥然有别,余子间也不尽相同。前引《置后律》首句称“疾死置后者”,亦即有爵者死后,后子才能继承爵位。但《傅律》又说,傅籍时父亲已死,“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即使是后子也不能按其原来的身分继承。这难免会造成傅籍标准的混乱。据上引《傅律》,官府在制定傅籍标准时,实际采取了一种简单而易于操作的方式。这就是包括后子在内的诸子,不考虑其自身承继的爵位,而只是根据其父亲的爵级确定傅籍年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不更以下”即“士”爵之子,二十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大夫爵之子,二十二;“卿以上子”,二十四。推测此处的“不更以下”,当与上文“不更至上造”涵义相同,是不包括公士的,故其后有公士子“为士伍”之语。所谓“卿以上”,按汉简文例,就是指大庶长至左庶长的卿爵。①律文提到“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但并未说明士伍的傅籍年龄。按士伍指无爵或被夺爵后的成丁。②“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其中后子或为上造、公士,其他诸子皆为公卒,公卒已经没有爵位。推测士伍当如“不更以下子”,也是二十而傅。③军功爵的最高等级为侯爵,包括彻侯、关内侯,《傅律》丝毫未提侯爵之子如何傅籍。汉代郑众曾说,“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复”就是复除、不收役事。④上引《傅律》称关内侯的余子中,二人继承不更爵位,其余则为簪褭;但《置后律》则规定侯爵之后子按原爵位继承。律文不载侯爵之子的傅籍年龄,恐怕是其可以免役、无须傅籍的缘故。
    从傅籍标准看,自身获爵与承继爵位者的差别不大,似乎看不出对后者有什么特别限制。汉初傅籍标准与自身所获(承继)的爵位直接关联,⑤这一点应当是继承秦制。出土秦简未见相关内容,但据《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是刑徒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傅籍。《封诊式·封守》爰书假设被收的“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自由民傅籍标准高于刑徒,推想不同爵级的傅籍标准也不尽一致。《编年记》中“喜”的身分不得而知,但我们不能把秦十七傅籍的标准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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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如《二年律令·赐律》载官阶与爵级的对比关系,“卿比千石”,其《传食律》则谓“卿以上比千石”,是“卿以上”实际指卿爵,不包括其上的侯爵之证。
    ②  刘海年:《秦汉“士伍”的身分与阶级地位》,《文物》1979年第2期。
    ③  当然,不完全排除低于二十岁的可能,或即如秦代的十七傅籍。但我更倾向于这里的无爵者是二十傅籍。前引《傅律》条是由两枚简组成,“公士”以上属364号简,其下为365号简,两枚简的衔接不会有什么问题。从所载内容看,是先述有爵者的傅籍标准,按爵位从低向高的顺序;再述无爵者如“公士”、“公卒”、“士伍”之子甚或轻刑罪犯之子,按“士伍”标准傅籍;最后论及“畴官”的规定,此中间并无缺文。秦及汉初士伍的阶层显然是最广大的,法律条文不规定士伍的傅籍标准简直不可思议。而如果《傅律》实际上已经做了规定,那就应当是最低爵位也就是最低标准的“二十傅籍”。
    ④  《周礼·地官·乡大夫》郑众注,《十三经注疏》本,第716页。
    ⑤  故汉初有“爵徭”之语,见《二年律令·傅律》:“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
 
重新回到景帝二年令上来。其令谓“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秦律中的“男子”有成年奴隶,①也有成年自由人。②但秦汉时期的奴隶是私人财产,据下引《亡律》,是“复使及算”,也就是说并不傅籍。汉代史籍屡见“赐天下男子爵”之语,秦汉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③。“公乘”为编户民所获爵位的最高界限,此中的“天下男子”与二年令同义,都是指身分限于公乘之下的自由男子。汉初傅籍标准与自身爵位有关,最低年龄“不更以下子”、“士伍”是二十而傅。景帝二年令规定,天下男子一律二十傅籍,不再考虑爵位问题,这自然是当时泛授民爵,导致爵位轻滥的结果。而从傅籍标准看,就低不就高,显示出封建政府最大限度控制人力资源的意图。汉昭帝后宽力役之征,“民年二十三为正”。“正”就是傅,原为“天下男子”,此处泛言“民”,意思却是一样。此后历经两汉,傅籍年龄不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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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封诊式·告臣》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男子丙是甲的奴隶。《秦律十八种·仓律》载可以丁壮者赎隶臣妾,“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这里说的男子恐怕也多是家内奴隶。
    ②  《封诊式·覆》爰书:“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亡自出》:“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乃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这两名男子都是“士伍”身分,避役逃亡后又出来自首。
③  《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刘劭《爵制》。前引张家山汉简“五大夫”以下为编户民,刘劭《爵制》云“公乘”以下,李均明指出“这类区别也体现五大夫在等级划分中的临界状态,故易上下浮动”。见《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三、妇女从役问题
 
    汉代妇女是否服役,今人也有争论。韩连琪④、郑学檬⑤主张,汉代不论男女,每人到了“始傅”的年龄之后,就要在郡县服役一月;施伟青⑥则谓汉代妇女十五岁就要服醉徭役,钱剑夫也说,“妇女从役当为两汉的通制”⑦。否定者则如马怡:“妇女在一般情况下不服常规性的徭役”,“汉代女子服役大概不是常例”⑧;高敏甚至认为“服徭役与兵役,本不及于妇女,只是特殊时期,才有女子服役”⑨。既然分歧仍存,就需要进一步探讨。
    上古时代的妇女从徭役,也从兵役。《商君书·去强》曰:强国知十三数,“壮男壮女之数”为其一。同书《兵守》篇谓守城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是秦国成年妇女与男子一样,也要承担兵役。蒙文通论证较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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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收入《先秦两汉史论丛》,齐鲁书社1986年版。
    ⑤  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⑥  前揭《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
    ⑦  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159页。
    ⑧  马怡:《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林甘泉主编)第16章第3节《汉代的戍役》,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727页。
    ⑨  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
 
谯周《古史考》言:“秦用商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女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  (《史记集解》引)秦战胜而妇女老弱皆死,正以妇女老弱皆在行间,与于三军之役,则妇女亦以首功受爵赏。《魏氏春秋》陈群奏云:“典籍之文,妇人无分土命爵之制。在礼,妇因夫爵。秦违古法,非先王之令典。”《御览》引《魏氏春秋》为孙盛书,殆以中国于古妇人无爵,因夫之爵;秦违古法,正谓秦之妇人有爵,故非先王之令典。秦爵二十级皆以首功,妇人有爵,正以妇人服兵役有首功。以此三事相证,三军有壮女之军,事自可信。《后汉书·郑泰传》言,“关西诸郡,颇习兵事。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自陇以西,妇人任战之习,汉末犹然。秦起肝渭之首,当战国之世,决有此俗,夫复何疑。①
 
据蒙氏所论,妇女从军之制仅见于秦国。《墨子·备城门》、《号令》篇有“丁女”即壮女②持矛守城的记载,朱希祖认为这两篇为汉初人假托,③但今天的学者皆主张是秦人所作。④银雀山汉简《田法》篇:
    先大息五日,上使民之壮者,吏将以猎,以便戎事,及助大息之费。猎毋过二日必错。
 
《礼记·月令》谓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此处云“民之壮者”定期田猎,借机达到练兵目的;但不知“民之壮者”是否包括成年女子在内。
    妇女从兵役的现象,历史上不过是昙花一现。秦朝史籍中已见不到这方面记载。汉代的人指斥始皇穷兵黩武,也只是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⑤,不提妇女充军的事。我们知道,秦末楚汉相争之际,刘邦曾夜出女子二千与楚兵交战,自己趁机逃脱。⑥前引蒙文通述及《后汉书·郑泰传》,关西诸郡妇女“戴戟操戈,挟弓负矢”。前一例是紧急情况下,刘邦的诳敌之计;后一例说的是原秦国境内妇女参战旧俗的沿袭。不能认为秦汉时期妇女也有服兵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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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蒙文通:《儒学五论》之《广论·秦之社会》,路明书店印行(未注出版年代),第68—69页。
    ②  《释名·释天》“丁,壮也”,“丁女”也就是“壮女”。
    ③  此据蒋礼鸿所述,见氏著《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4页。
    ④  蒙文通:《论墨学源流与儒墨汇合》,《古学甄微》,巴蜀书社1987年版;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再序》,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陈直:《<墨子·备城门>等篇与居延汉简》,《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收入《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相关论述详见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6章《文吏政治与秦帝国的兴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⑤  《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9册,第2958页;《汉书》卷六四下《严安传》,第9册,第2811—2812页。
    ⑥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1册,第326页。
 
妇女服徭役的记载多见诸史籍和出土文献。《周礼·地官·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郑玄注:“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余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丁女是“任力役之事”者。《周礼》成书时间犹有争议,学界多认为是战国之际;①著述约略同时的《管子·入国》篇提出“有三幼者无妇征”②,此“征”也是力役之征。秦简《仓律》“小隶妾”八月傅为“大隶妾”,但张家山汉简有关律文涉及到自由身分的妇女服役内容。其《二年律令·具律》:
    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第150页)
 
“隐官”见诸秦简《军爵律》、《法律答问》“将司人而亡”条,指受肉刑后被免予罪责的特殊群体。《二年律令》隐官、司寇多相提并论,《傅律》“司寇、隐官子”为士伍,《户律》“司寇、隐官”授“田各五十亩”、“半宅”。《汉旧仪》司寇“作二岁”③,隐官身分或与之相当。《具律》最后一句有不同理解。罗新认为“女子庶人”,是指女性庶人;“自尚”是可以自由婚配之意④。但同出《奏谳书》记载了一个叫“讲”的男子,受人诬陷判为城旦,覆审查明真相后,“除讲以为隐官,令自常(尚),畀其于于”⑤。看来,“自尚”者除女子外,也包括男子;“女子庶人”还是应当视作“女子”(包括女性刑徒)、“庶人”两类人。《奏谳书》其后又称,“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妻子儿女若被卖与他人,官府负责出面赎回。明“自尚”之意也非自由婚配。《广雅·释诂三》释:“尚,主也”。王念孙《广雅疏证》:“尚之言掌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壮部”:“尚,假借为掌。”我理解,“令自尚”也许就是允许隐官在指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工作吧。后一句如何理解,并不影响我们对事物性质的判断:官府特别规定,女性隐官“毋算事及身”;表明妇女通常情况下,是要交算赋、服徭役的。此外,《亡律》也涉及到妇女服役问题:
    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击(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鲋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第154页)
 
这里说的“吏民”,包括男子和妇女,后面提到的“公士妻”为证。“逋事”,秦简《法律答问》:“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也就是逃避官府役使。汉初法令对其处罚是,男女公民逃亡后自出者,鞭笞五十,再补服所欠的役事。同属《亡律》:
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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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赵伯雄近年撰文提出,《周礼》成书最后的时间可推至汉初,见《<周礼>胥徒考》,《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
    ②  《管子》是齐国稷下学派的论文集,记有不少管仲的政治措施和齐国一些政治故事,但更多的是一二百年间稷下学派的学说与思想,个别篇章甚至晚到汉代才写成。参刘起釪《中国古代史史料学》(陈高华、陈智超等编)第2章《西周春秋战国史史料》,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61页。
    ③  《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见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宫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5页。
    ④  北京大学张家山汉简读书班上的发言。
    ⑤  《奏谳书》“四月丙辰”条,《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21—222页。
 
奴婢经主人放免后,身分仍不同于自由人;主人“事之如奴婢”,国家也不征收算赋和徭役。也就是说自由身分的成年男女,则是纳算赋、服徭役的。
    这些简文稍有些迂曲,史籍记载得较为明确。荀悦《汉纪》载晁错上文帝书:“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作者不过二人。”①《汉书·食货志》引作:“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颜师古注“服,事也,给公事之役也”。这句话和上引《周礼·小司徒》“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意思契合,“服役(作)者”二人,也是指两名成年男女。我们熟知的是,《汉书·惠帝纪》记载了官府两次征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余万人城长安的事。
    汉初妇女承担正式徭役,也就存在傅籍问题。下引张家山汉简《徭律》,委输传送不得役使“小、未傅者、女子”;“女子”与“未傅者”并举,可以说明这一点。《复律》有“丁女子”一称,“丁女子”犹言“丁女”②,整理组注:“成年女子。西汉时期成年的规定,请参阅《傅律》。”意为妇女傅籍标准与成年男子相同。《置后律》规定父母若无子男,女子亦可为后,《傅律》所说的有爵者之子,也应当包括女子。但景帝二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特别指明男子傅籍,并未涉及妇女的事。这似乎表明,此后妇女不再承担正式徭役。而这一推测也可为出土文献所证实,1989年甘肃武威旱滩坡汉简5号简文:
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论为司寇。
 
此简出于东汉墓葬,同出木牍有“建武十九年”纪年。③“占”,“隐度也”④;“占数”就是申报户籍。“更徭”,亦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⑤,是汉代的正式徭役。百姓申报户籍不实,男孩假冒女孩以逃避更役的,判为司寇。
    男女生理条件不同,景帝二年免去妇女更卒之役,是历史的进步。汉代初年就注意免除妇女重役,张家山汉简《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
 
前面我们引用这段话,说明“傅”是征发徭役的标准。委送传输是一项重役,“免老、小、未傅者”、“诸有除者”不在应役之列,官府自是不能征用;律文特别提到不得征及“女子”,显然是对妇女服役的照顾。从发展的观点看,战国时代的秦妇女从徭役,也服兵役;秦统一后,女子不见从军的记载;汉景帝改革傅籍制度,妇女又免去更卒之役,乃是合乎规律的必然趋势。此后汉代妇女从事繁重劳役的记载或偶见于史籍,但显非常制。《后汉书·何敞传》载传主奏记宋由,“(今凉州之地)男子疲于战阵,妻女劳于转运,老幼孤寡,叹息相依”。当时窦氏专政,兵革屡动,边地妇女劳于转输,也因此招致何敞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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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汉纪》卷七《孝文皇帝纪上》,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96页。
    ②  《墨子闲诂》卷一五《号令》:“丁女子、老少,人一矛。”孙诒让引苏时学注:“丁女子犹言丁女,见《备城门篇》。”
    ③  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早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
    ④  《汉书》卷九二《游侠·陈遵传》颜师古注,第11册3711页。
    ⑤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4册1137页。
 
我们说景帝后妇女不应更徭,并不是说,妇女此后就不再服任何徭役了。最近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反映孙吴前期多是承袭汉制。其户籍简中多处载有妇女因残免役之例,简2896:“妻大女訾年廿三筭一肿两足复”,102000“妻大女汝年廿九筭一雀右足复”①等。这里的“复”,也就是免除徭役。这表明妇女正常情况下,还是要服役的。妇女从役的记载亦见于汉武帝时期的史籍。《汉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买臣受命为会稽太守,“会稽闻太守且至,发民除道”,“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除道”,属地方征发的杂徭之类;看来妇女免除正役后,尚需承担杂徭或小役,也就是接下来要谈的“半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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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吴简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954、1104页。下引诸简皆见此书。

四、汉代的“半役”
 
    南朝史籍有“半役”之说。《宋书》卷四二《王弘传》弘奏呈文帝:
旧制,民午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
 
“旧制”,指沿行西晋来的制度。《晋书·食货志》载平吴后定制:“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半役”就是“次丁”之役,类似唐代的杂徭。但王弘所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可能仅指男子而言。两晋南朝史籍中,未见妇女服役的记载。《隋书·食货志》载梁陈制度,“其男丁,岁役不过二十日”,明确说是男子,不及女子。但也有另外一种可能。据西晋课田制,“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②;《晋书·李雄载记》也说李雄据有巴蜀之后,“其赋男丁岁谷三斛,女丁半之”。妇女租课约是男子一半,所服徭役或许就是次丁的半役。而这就和汉代的情形差不多。
    事实上,“半役”之征早见诸先秦、秦汉典籍。《管子·度地》“有痼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俞樾解释后一句“此言虽有疾病,不能多作,犹可少作,故半事之也”③。《周礼·地官·大司徒》郑玄注:“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贾公彦疏:“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癃”就是残疾。残疾程度较轻者服半役,睡虎地秦简有“罢癃守官府”④之语。残疾外,官府对特定年龄阶段的人也征半役。前引银雀山汉简《田法》: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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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第3册790页。
    ③  郭沫若:《管子集校·度地篇第五十七》注引,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下册第890页。
④  《法律答问》“罢癃守官府”条,第208页。
 
这里的“食于上”、“半作”及可推定出的“全作”,与《晋志》课役名目不同,但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半作”亦即半役的年龄为不足成丁的十四至十六岁;超出丁龄的六十以上,可能是止于七十岁。
    汉初半役身分则有“睆老”,《二年律令·傅律》有载: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第181页)
 
“睆老”,同出《徭律》:“睆老各半其爵徭,□人独给邑中事。”睆老服半役,服役范围仅限于“给邑中事”。但无论《田法》、《晋志》还是后世课役制度,“半役”者皆有两个年龄段。《傅律》规定的“睆老”,是超出丁龄者:不足丁龄者又是从何时开始呢?《盐铁论·未通》篇御史称古者十五“与小役”,“小役”也就是半役。前引《田法》谓年十四起役,两者相差不大。古代十五为成童①,汉惠帝时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不嫁,“五算”②。当时人也认为“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③,推测汉初也是十五服半役。这里有两个依据。其一,前引《二年律令·徭律》称,官府不得征用老、小及未傅者从事委输之役,但其后又说:
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公大夫以下子”与“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应连读,不加顿号。据前引《傅律》,公大夫以下子有两种傅籍标准:不更以下于是二十岁,大夫、官大夫及公大夫子二十二岁。无论战时转输军粮,还是平日运送租谷,时限都较其他运役紧迫。所以律文准许役及公大夫以下未傅之子。规定未傅者须是十五以上,表明“十五”是个重要的课役年龄;达到这一标准,国家必要时甚至可课以正役。
其二,许慎《说文》引《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二。”④段玉裁注:“二十三,各本作二十二,今正。《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见《昭帝纪》、《光武纪》二注及今《四库全书》内《汉旧仪》。按《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三’,亦谓此也。然则民不徭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也。”⑤这就是说,汉代的人年七至十四岁纳口钱二十三,不服徭役;十五岁之后就要服徭役,并交算钱了。汉代的傅籍应役已见上述,此处所说的十五服役显然就是半役。许慎是东汉和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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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礼记·内则》郑注,《十三经注疏》本,第1471页。
    ②  《汉书》卷二《惠帝纪》,第91页。
    ③  《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风俗通》。江苏扬州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向牍《先令券书》:“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生),遂居外。”(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十五岁已可分家立户。
    ④  《说文解字》卷六下《贝部·赀》,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1页。
    ⑤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卷一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82页。
 
安帝时人,所引《汉律》或是当时的律文。但据《汉仪注》,七至十四岁出口钱是武帝之前就有的制度①,十五半役自然也是沿袭汉初的规定。
    当然,汉初“半役”如傅籍、睆老标准一样,也应视爵级而定。所谓十五半役,或许就是《徭律》“公大夫以下”子的标准;大概也是在景帝二年后,就不再考虑爵位,统一为十五半役了。前引《傅律》仅述及不更以下“士”爵的睆老,卿爵不傅已见前说,推测当时大夫爵也不服半役(引《傅律》“大夫以上年五十八”“免老”,与其下不更睆老年龄一致,亦为佐证)。景帝二年后,睆老的标准如何变化,下文将要谈及。
    汉世文献中,半役或称之为“小徭”;与之相对,正役也就是史籍中所说的“大徭”。
    张家山汉简公布前,学者就注意到汉代的“全作”、“半作”也就是大、小役问题。杜正胜认为,“半作”汉代称作“大”,只服徭役;“全作”称为“丁”或“卒”,包括徭役与兵役。②按汉代徭役、兵役的起役年龄一致,已如上述。杜氏将“全作”、“半作”理解为徭役、兵役之别,不无问题。马怡近年来详细探讨了汉代的大役和小役,提出“小徭役是由地方政府兴发的规模较小的力役,其性质大约与睡虎地秦简《徭律》中的‘邑中之红(功)’相似。大徭役是由中央政府兴发的大规模的力役与兵役,类似于《徭律》中所谓的‘御中发征’”。据马氏所说,小徭役“起役年龄是15岁,由更卒承担”;大徭役“由傅籍的正丁承担,役期可能是1年”③。也就是说,其认为小役就是每年一月的更役;大役则为期一年。问题是,更役为秦汉两代的正式徭役,并非地方政府所征。即如其所举“御中发征”,据秦简《徭律》: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第76页)
 
“御中发征”,整理组解释为“朝廷征用徭役”。按对失期的惩罚,耽误一旬,“赀一甲”;若过二旬,则应赀二甲,过三旬,就是赀三甲。但实际上,“乏弗行”即不加征发,也只是“赀二甲”。说明此类徭役的期限不会超过一个月,实际上也就是汉代的“月为更卒”。中央政府征发更役的事例,两汉史籍中不胜枚举。前引《汉书·惠帝纪》两次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城长安,皆“三十日罢”,可为明证。下面将要提及的张家山汉简《徭律》,有“作县官四更”一语。汉代的“县官”,多代指天子;“县官”与“更(役)”连称,也表明更卒之役是中央正役。事实上,汉世文献并无服役一年的规定。《汉书·食货志》所说的“一岁屯戍”,是指兵役,也非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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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张家山汉简未见“口钱”的内容,或许是失载。
    ②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史意义》。
    ③  马怡:《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第16章第3节《汉代的戍役》。
 
更役并非地方性徭役,但所谓汉代小役是地方所征、大役由中央兴发的观点值得重视。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唐代的有关制度。唐代有正役、杂徭之分,《唐律疏议》卷二八云:“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夫”指中男,也就是晋代的“次丁男”,汉代未傅籍的“大男”。同书卷一三《户婚律》:“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杂徭又称小徭、杂使,这点也与汉代的情况差不多。前引《周礼·地官·大司徒》,郑注“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贾公彦疏:“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若今废疾者也。云‘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残疾者也。”按唐律,残疾免除正役,但服杂徭、差科。依贾氏所疏,唐之杂徭就是汉代的半役。唐代的杂徭名目繁杂,但多是地方临时性杂使,与“岁役二十日”的正役有别。①我们不能完全以唐事说汉制,但还是可以做一旁证。汉代的半役,据前引《傅律》是“独给邑中事”。前引秦简《徭律》有“御中发征”、“邑中之红(功)”的说法。“御中发征”,既然是“朝廷征用徭役”;“邑中之功”与其对言,也就是地方兴发的徭役。《二年律令·徭律》有载:
    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第188页)
 
外伤致残者,如睆老一样服半役;但若非作战受伤者,则需“作县官四更”。“县官四更”也就是服四次更役。这适可证明,睆老正常情况下,是只服地方性徭役,而无需服中央更卒之役。
汉代地方征发半役(小徭)的情况,出土碑刻、传世文献皆有记载。前举马怡论列颇详。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地方性徭役并非更役,而是如前引《汉书·朱买臣传》会稽“发民除道”之类的杂使。  

五、汉代的“老”、“小”
 
    上面我们考察了汉代的服役年龄,接下来谈“老”、“小”免役问题。
    先说“老”。据张家山汉简《傅律》: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第181页)
 
整理组注:“免老,因年高免服徭役。”律文所载的免老标准:“大夫以上”即大夫爵五十八岁,“士”爵中不更六十二,其下依次递减,第一级公士六十五,无爵者如公卒、士伍等为六十六。卿爵、侯爵是免役阶层,故不提及。这是汉初的法令,若非沿袭秦制就是在其基础上略有变革。卫宏《汉旧仪》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老)。”②秦徭役之重,当时人已多有批评,李斯、冯劫谏二世“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③。从发展的观点看,秦代免役年龄似乎不可能比汉初提前。我们注意到,《汉旧仪》所谓“赐爵一级”即公士以上。“五十六”免老,与汉初的“六十五”,只是“五”、“六”数字倒置;无爵者“六十”免老,与汉初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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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有关唐代杂徭问题的具体研究,参见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第2编第2章《杂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4—329页;《略论六朝唐宋时期的夫役》,《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②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宫六种》,第85页。
    ③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1册第271页。
 
十六”也仅是脱一“六”字。若确是《汉旧仪》版本脱、倒的问题,汉初“免老”标准则是沿袭秦制。①景帝二年令重新规定了傅籍标准,免老标准是否也作了相应调整,不得而知。《汉书·高帝纪上》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应劭《汉宫旧仪》同,《盐铁论·未通》御史称昭帝“宽力役之征,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学者多据此认为,汉代昭帝之后改为五十六免老。但这里所说的“免”,是针对正卒而言,意谓免去正卒之役,而非所有的徭役②。汉代正役之后,有一个半役即睆老的阶段;五十六岁实际是昭帝之后睆老的年龄,不是免老的标准。近年,杜正胜据武威磨咀子所出“王杖十简”提出,汉制年七十受王杖,“可见汉人七十始得为‘老’”③。按《王杖十简》所载宣帝“本始令”:
(受王杖者)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④
 
高年赐王杖,并附有一系列优免措施,比如吏民不得打骂,贾市买卖不收租税,扶养老人者甚至得以蠲免租赋。⑤这不是所有免老者都能享受到的待遇。张家山汉简也谈到赐王杖的问题: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傅律》,第181页)
 
《王杖十简》、《续汉书·礼仪志》云汉代七十受杖,显然也是汉初之后,取消爵位考虑基础上的统一定制。从《傅律》可以看出,赐杖年龄明显高于免老标准。杜正胜将二者混为一谈,结论自属不当。
    汉昭帝之后的“免老”,有两条材料可提供线索。《周礼·地官·乡大夫》有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许慎按曰:“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六十五已老,而周复征之,非用民意。”⑥这里的“老”就是免老。所谓“六十五已老”,是同《周礼》对比而言,不是说这一年龄始进入免老阶段。但我们据此知道,汉代人“老”年龄至少在六十五岁之前。第二条材料所述较为具体。前引《盐铁论·未通》篇,御史称昭帝宽力役之征,文学反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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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从汉初爵制等级森严看,卫宏所说“赐爵一级以上”若泛指有爵者而言,显然不合秦朝实际;而其所述仅涉及“男子”,也是汉景帝二年后始有的规定。卫宏《汉旧仪》记载的秦代制度,过多地打上了汉代制度的烙印。
    ②  前揭施伟青文亦提及,“二十三始傅”与“五十六免老”对文,乃是就正卒而言。
    ③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史意义》。
    ④  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考古》1960年第9期。
    ⑤  战国至唐,皆有年老给侍之制。《管子·入国》篇:“年七十已上,一子无征。”唐代有“侍丁”,据唐令所制定的日本《养老令》:“凡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又《唐律疏议》卷三《名例三·犯死罪非十恶》条疏议,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
    ⑥  《礼记·王制》疏引《五经异义》,《十三经注疏》本,第1346页。
 
五十已上曰艾老,杖于家,不从力役,所以扶不足而息高年也;乡饮酒之礼,耆老异馔,所以优耆耄而明养老也。故老者非肉不饱,非帛不暖,非杖不行。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非养老之意也。①
 
《礼记·王制》“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不免带有理想成分。文学以儒家经典为据攻诘汉制,指称“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这里提及的“五十”,也是与《礼记》作对比。“五十以上至六十”,实际分为两个年龄段:五十至五十五,是正卒,自然要服挽输之役;五十六岁已入睆老,按理只服半役,为何文学也说“服挽输”?据前引汉初《徭律》,委输本是更卒正役,但若输送粟粮则可役及半役者。看来,文学所说有以偏概全之嫌,却也并非全无实据。文学是站在政府的对立面,极力抨击时弊的,不会将汉代的免老标准提前。此处所说的“六十”,自然就是服役(半役)的最高年龄;到六十一就完全止役,也就是免老了。《盐铁论》所载为昭帝时的制度,但此后不见有课役年龄变动的迹象。走马楼所出孙吴户籍简中,所见“老男”身分有四例,“[外“口”+内“老”]男陈州年六十一”(简5312)、“老男胡公年六十一踵两足”(简5162)、“老男黄硕年八十……”(简5175)、“老男□□年七十二踵两足”(简5199)、“老男赵友年六十五”(简5211);女子身分注记较为混乱,②但据下文所载,五十八、五十九岁显然被称为“大女”,需要交纳算赋。看来,两汉乃至孙吴前期都是六十一免老。
    “小”的问题似乎比较简单。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有“小”的记载,但无具体内容。从西北居延所出符传、戍卒家属廪名籍看,当时十四岁以下为“小”,其下又包括未使(1至6岁)、使(7至14岁)两个阶段。此为学界周知的事实,不再多说。
    最后谈一下口赋问题。汉代的口算也是基于人身征纳。口算包括口钱、算赋,据卫宏《汉旧仪》:
    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③
 
按《汉旧仪》,七至十四岁交口钱,十五至五十六纳算赋。这是学者熟知的事,但实际上。承担算赋的年龄有不同记载。贾公彦《周礼·大宰》疏:
郑君引汉法,民年二十五已上至六十出口赋钱,人百二十以为算。④
 
“郑君”指郑玄,“民年二十五”之“二”字衍。据贾公彦引郑玄说,纳算的截止年龄是六十而非五十六岁。据前引许慎《说文解字》及段注,我们知道纳算赋是服徭役与否的界限,而且是从半役的十五岁开始计。十五至六十皆是服役期,也应当就是承担算赋的期限。年五十六之后继续纳算的记载亦见于孙吴简。⑤如“ 年五十八筭一”(简8747),“妻鼠年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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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三《未通》,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②  孙吴户籍简中,有“六十四”(简8931)称“老女”,“一百一岁”(简9009)、“八十八”(简3310)反作“大女”者。事实上不仅这些,涉及到女子的户籍注记有许多可疑之处,这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③  《汉官六种》,第82页。
④  《十三经注疏》本,第647页。
⑤  汪小煊也注童到吴简中的纳算问题,见《走马楼简“吏民簿”研究》(北京大学2001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八筭一”(简9502),“东阳里户人公乘谢讫年五十八算一刑两手”(简9764),“石妻[外“口”+内“婢”]年五十八筭一”(简10001),“佃妻大女毕年五十八筭一”(简10477),“[外“口”+内“宜”]母罗年五十九筭一 ”(简9224)等,但目前未见六十岁纳算的例子。据此而言,汉代五十六岁以前出赋钱之说,恐怕有误;算赋的截止年龄应当下移到六十岁。这也有待于出土文献进一步证实。
以上所论相当繁琐,本文的主旨是就汉代课役身分做一具体梳理。其中有些是过去未注意或注意不够的问题,也有一些是补充或纠正前人的说法;根据现有的文献及出土材料。战国时期就有了“丁、中、老、小”之类的名目。秦及汉初爵制有着严格规定,编户民的服役年龄与其自身爵位密切相关;随着爵制走向轻、滥,景帝二年后课役标准至少是傅籍年龄开始划一。经过汉昭帝所作的一些调整,汉代课役名目与年龄的对应关系基本如下:男女十四岁以下为“小”,六十一以上为“老”,免除任何徭役;男子二十二至五十七为“正卒”,服正役与兵役;二十三以下至十五、五十七以上至六十从半役,服地方性杂徭。女子服役的年龄,据吴简3328:“尾妻大女[汝]年十五筭一刑右足复”、简3938:“[妻][大][女]□[年][五][十][八][筭][一][肿][两][足][复]”,大概十五至六十岁之间都要服半役。口赋方面,不论男女七至十四岁纳口钱二十三;十五至六十岁纳算钱一百二十。这种课役名目及标准,孙吴初期仍在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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