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具有划时代得意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落实“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谐社会就是真正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和谐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互动共进的历史进程。“以人为本”是衡量和谐社会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阶段 以人为本 核心价值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论断。它的提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出开创了我党彻底摆脱教条主义、独立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任务,顺利实现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转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表明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能力已日趋成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进入了和谐社会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在构建和谐社会阶段的进程中,我们党只有始终围绕着“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对支撑构建和谐社会阶段价值理念进行理论创新,对和谐社会阶段的制度体系进行创新,才能真正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本文重点探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核心价值理念塑造问题。
一、“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
“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一脉相承、互为因果、自成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灵魂。它既克服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机械的教条式的理解,又科学地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与世界普世价值理念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根植于中国民族文化的土壤之中,开辟了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阶段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因为“以人为本”具有里程碑式的本质内涵,要把握其精神实质,必须深刻理解两个最基本概念。
其一,“人”这个概念。“人”包括: 类存在意义上的一切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人”在哲学上有三个对应物,一个是神,一个是物,一个是国家社会。无论是物、神,还是国家与社会都是因有了独立人格的个人而具有存在价值,可见,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具有本原性的决定意义。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作为哪一种类的人都没有因其具有独立人格,从根本上摆脱对于物、神和国家与社会的依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一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物。由于人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不同,由于人们在知识、技能、生理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人们对物的依附程度就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这就使弱者对物的依附逐步演化为对人——强者的依附。在某种意义上,人与物依附关系的实质即人对人,人对于社会的的依附。二是人之所以依附于神。历史上,人曾长期作为神的奴仆。在宗教改革之前,人与上帝的勾通须经教会的中介,个人不允许有自己的思考,只能接受教会强加给人们的信条。新教确立了内心自由法则,使信仰者与上帝建立了直接的联系,个体的解放与觉醒,使人摆脱对神的过度依附。人对“神”的依附从本质上讲就是人对人的精神依附。由于不同形式的精神依附都来源于人的征服本性,具有极强的继承性和历史惯性,所以,人为的制造精神依附成为上帝之后的精神鸦片,精神征服者在征服别人时并没有获得精神自由,反而成为精神的附庸。可见精神依附是个性发展道路上最难以克服的、来与人性自身的精神障碍。三是人之所以依附于国家社会。洛克指出:“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人,个人在组成社会、建立国家时,并没有将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交给国家,因而国家也无权剥夺这些权利。但是,国家社会通过神的力量或独立个体的权利自愿委托掌握公共权力后,就成为一种超越自我的支配性力量,独立个体因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成员获得了庇护,但也因此逐步演变为类存在意义上的、社会群体性的、无个性的个体。
其二,“本”这个概念。“本”在哲学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世界的“本原”,世界的“本”是物质,人的世界的“本”就只能是人——人本。一种是事物的“根本”。“以人为本”的本,既是“本原”的本,又是“根本”的本;它既回答了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本源和载体,又回答了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人类关注的问题。“本”就是始原、发源,是其他一切的根据和标准,是规定性的力量。“人本永恒”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的问题。“以人为本”就是把人视为本原和目的,赋予人独立和自主的地位。人如果不能独立,就不能彻底摆脱工具地位,就不能真正把人作为目的。因此,讲以人为本,不能忽视人的独立和个性解放问题。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自从形成社会和国家以来,人不但要面对人与物的关系,还要面对人与神、人与人、人与国家和社会等各种关系,在诸种关系中的人并不总是主动、自由和独立的,包括哪些能利用公共权力的阶层也一样没有摆脱对权力的依赖成为权利的仆从。马克思早就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它揭示了独立个体与国家社会的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肯定了独立个体对国家社会的决定性作用。“以人为本”既是指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又指独立个体特有权利本原。人作为本原和终极目的既不应屈从于国家和社会,又应自觉依法摆正自身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人的自由和自主既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本原和依据,又应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动力源泉。
“以人为本”,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它既区别于西方早期的人本思想所主张用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用人民主权反对专制,强调把人的价值放到首位,又区别于中国历史上的民本思想所强调人贵于物,“天地万物,唯人为贵”;中国古代有十分丰富的“民本”思想,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等。但是,这种“民本”思想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统治、麻痹被统治阶级的幌子,其真正目的在于更好地“役民”、更顺利地实现其统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这种“民本”思想的样板,它实质上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君本”思想。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学说反对神本主义,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捍卫人的自由和权利。这种人本主义思想是建立在虚构的、无差别的、抽象的 “共同人性”的理论预设基础之上的。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它既是对传统的、教条的,近乎于圣明教义的反思,又是对过去只追求经济增长这种见物不见人的发展方式的超越。 “以人为本”是建立在群众史观基础上的、以保障人民社会主人翁地位为前提的、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根本的价值观。它不仅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人民的国家主权地位,而且成为支配全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道德力量,成为我们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的根据和出发点。“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要求我们把增进全社会利益,保障每个人权利作为评价和衡量我们制度的创建,规范制定,政策的实施的终极标准,把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全部工作的最终归宿。
二、以人为本就是要在构建和谐社会阶段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阶段推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取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随后,在《资本论》中指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为未来的社会奠定现实的基础,未来社会将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人总是按照人的尺度来评判历史进步的;社会历史是人的依赖走向物的依赖再走向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这样的社会历史就是不断解放人的历史,也不断表现着对人的终极关怀。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实质主要在于:一是确立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二是确立自己的价值,把人作为发展的目的;三是人类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是和谐一致。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自然与社会与国家和谐,这些执政理念的改变,首先表现在具有支配能力群体自觉摆脱权力依附后的感悟,主动挣脱对“物”的膜拜后独立意识。其次表现在个体独立自主意识的觉醒和本原权利的回归。第三表现在普世价值观与传统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阶段,“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既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彻底摆脱“本本”依赖、阶级依赖、权力依赖和政绩依赖,真正围绕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的执政理念的开始。 由此可见,在构建和谐社会阶段,只有围绕“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才能真正产生法的规范和制度的力量,才能真正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手段。把“ 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就是要在现实性上,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人越全面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又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这两个历史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在这两个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中,人的发展是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最现实的,所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都必须以人的需要为出发点,所有的发展必须把人的全面发展作动力和目标。只有坚持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才能给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最可靠的保证。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党由于缺乏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曾经把战争时期行之有效的阶级斗争的方法运用于经济建设上,把肃反的手段运用到思想建设上,把服从作为组织手段运用到各类管理上,把政策作为法条运用的党的领导方式上,把人民群众的个体利益统统融化为集体和国家利益,这一切本末倒置,把人民当作工具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胡锦涛提出的“以人为本”发展观,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手段问题。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把“ 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落脚点,就是要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结合起来,让人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反放的成果。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确定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中心目标,我们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才会有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发展战略,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制度体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把实现“以人为本”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片面强调局部利益或以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施政倾向。在建国初期,由于历史的局限,加上我们党对教条机械式的信仰,精神依赖导致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创新勇气的丧失,依赖精神凝固了全党的个性思维,对“物”的严重依赖和控制,泯灭了个体的所有个性后,整个民族的创造活力也荡然无存。小平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际上就是要从思想上自觉地摆脱这种“精神依赖”
三、构建和谐社会阶段与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互动共进的历史进程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历史的、具体的。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超越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游离于社会及群体之外、随心所欲地行动。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作为处在生产力和社会需要的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个人如何发展时强调提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人只能在特定的历史与现实所形成的制度范围内发展自己,依靠这一制度确保人们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经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完善、不健全的政治经济文化依然在影响,甚至左右人们的思想,“以人为本”的目标价值理念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也不可避免带有初级阶段的痕迹,作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本原”性价值观将逐步渗透于人们的思想深处,反映在经济政治体制之中,体现于法的理念之上。“以人为本”在建设和谐社会阶段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要超越和谐社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的,独立于国家于社会之外,而是在现实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以人为本”的制度条件和发展环境。
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是互动的。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互动是人的“本原”地位决定的,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两者相互促进、逐步提高,统一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之中。事实上,“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从本质上讲也就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全面发展要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实施“以人为本”的政策和措施,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在不断协调中实现。然而,在处理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互动关系上,由于受历史的、现实的和人性自身的局限,往往以人的社会性掩盖了人作为个体和主体的“本原”意义,以阶级性取代了个性,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代替、侵害或牺牲主体权利。反过来说,当个体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性被替代后,阶级、国家和社会仅仅是从受制于每一个个体转变为某个个体或某个阶层的附庸。人依附于物、神和国家与社会是因为人作为个体力量的孱弱,物、神和国家与社会控制人和依附于人,从本质上讲依然是人的本性使然。
协调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从根本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和谐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的不断发展所形成和表现的一种社会存在状态。而人在本质上是社会的人,人的不断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和谐发展。历史发展是新陈代谢的不息过程,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是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前进的过程。正因为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都要受到生产力水准与交往程度的限制,人们的发展就不可能是孤立的行为,它必须与社会和群体的发展紧紧结合在一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不成熟,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因历史的局限,而忽视用民主的手段保障人的权利,用法治手段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我们难以摆脱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现实,面临着资源被进一步掠夺、环境被进一步破坏的严峻局面。正如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价值标准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原则,确立了人本原性和主体地位。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体系、制度框架、行为规范的原发点和生长点,意味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诞生,它从根本上走出了“本本社会主义”和“理想社会主义”的盲区,使社会主义第一次真正的从理论走向现实,从天堂走向人间,从世界回到了中国。“以人为本”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独立个体权益作为发展的根本,把最高纲领中的“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立足于和谐社会阶段,以此衡量和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这样既保证和谐社会建设现阶段方向的正确性,同时保证和谐社会建设与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相符。
“以人为本”是衡量和谐社会阶段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阶段,它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不同的是把实现阶级利益的终极目标转变为“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把轻视个体利益,集中体现制度优越转变为创新体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把检验发展的标准从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转变为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同意不同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既要保障人民群众宪法权利,又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真正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真正能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人。
“以人为本”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主体权益的有机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标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的政治口号,它是由各利益主体的具体权益构成的,每个个体的权益必须具体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设计上,反映在政策和实际工作之中,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个体主体权益的集中表现,个体主体权益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和前提。没有个体权益的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会在国家和社会的框架内演化为蚕食、侵吞主体权益的载体。事实上,国家和社会被俘获的过程,就是个体权益被侵害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质上是由人自身权利的扩张性引起的,用法的力量保障个体权利不受伤害,既约束了个人权利的扩张本性,又从根本上避免了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异化。
“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阶段的核心价值观,两者互为手段与目的,不可分割。“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阶段的最重要的标志,它不仅彰显了和谐社会人的主体地位,还明示了“以人为本”阶段性特征;它既告别了一个时代,有继承了时代的精髓;它既开辟了一个“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新阶段,又将中国重新融入世界潮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