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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宋代江南麦作几个问题的探讨
摘要 本文通过对宋代江南麦作的讨论,认为南宋江南麦作扩大的原因是军事上的需要。朝廷向百姓征收麦租,这是南宋江南麦作扩大的根本原因。南北对峙结束后,江南麦作又出现萎缩。
  关键词 宋代,江南,麦作
    
  关于宋代江南地区的麦作的研究,研究者颇多。其中宋代稻麦复种制度是否存在,是研究宋代经济史中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这涉及对宋代经济的整体评价。吴慧、漆侠、朱瑞熙、李根蟠、王曾瑜、唐启宇、韩茂莉、梁庚尧诸先生认为稻麦复种在宋代就存在。李伯重,曾雄生等认为宋代不存在稻麦复种制。笔者也认为在南宋时期,在城市周边地区,由于肥料供应比较充足,存在稻麦复种的现象;但在农村,由于稻麦复种的收益不高,加之主户的反对,稻麦复种并不存在。最近阅读一些史料,觉得宋代江南麦作包括稻麦复种还有一些问题有深入探讨的可能,故撰此文,以求教方家。
  
  一、南宋之前江南的麦作
  
  一般认为,小麦和大麦的原产区不是

到了明代,江南麦作种植范围缩小。以温州为例,吴泳在《温州劝农文》中记载南宋中后期的温州:“方春东作,土膏脉起……东瓯之俗,率趋渔盐,少事农作,今则海滨广斥其耕,择泽无不耕之田矣。向涂泥之地宜植粳稻,罕见麦牟麦,今则弥川布垅,其苗幪幪,无不种之麦矣。”从以上记载我们可以判断,在南宋中后期温州存在稻麦复种制。在稍后的戏曲《张协状元》记载“久雨初晴陇麦肥”,从中可以看到,在旱地也有不少麦作的种植。不过到了明代,温州麦作的种植就不如南宋了,弘治《温州府志》卷七《土产》写道:“温地下湿,不宜种麦,人亦罕种。”明代温州人姜准在《歧海琐谈》卷三《民苦麦税之重》写道:“吾郡旧额:率田十亩以三亩为陆田,输麦税。民苦麦税之重,造版籍时,莫肯收陆田者,讼聚弗决。何公疏请均陆田之税与水田等。民赖其利以至于今。吾郡秋粮多,麦粮少者,盖江南率多水田,利于种稻故也。江北地高而少雨,利于种麦,故以麦粮为主也。”朝廷在温州征收麦子作为赋税,很多人不肯去种旱地,可见在温州明代麦作比南宋大规模减少。对于其中原因,王社教指出:明代初年,麦类作物虽然在各地都有分布,但种植面积已远远不如南宋时期那样广大。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地区麦类作物的种植面积只占耕地面积的7%左右。原因 一是,南方大多数地方的土壤不适宜种麦。二是,南方大多数地方的人们对麦类作物存在偏见。三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当时种植技术水平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进。南宋时期麦类作物种植方式大多是与水稻轮作,这一方面要求有足够的地力,使稻、麦获得较好的生长,否则种麦后地力消耗过甚而使水稻减产,则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要求二者都有足够的生长、发育时间,否则也会减产。但这两个方面直到明代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即使是在旱地种麦,也与棉等秋熟作物相冲突。四是,明代已找到麦类作物的替代品。南宋时期麦类作物之所以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得到推广,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春夏之交青黄不接的问题。明代特早熟稻品获得了迅速发展,以稻续饥成为可能,对本来不太习惯食麦的南方人来说,改麦为稻自然在所难免,何况在早稻收获后,还可以种莳其他杂谷呢!
  
  三、南宋江南麦作动因讨论
  
  南宋时期,麦作在江南获得了长足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稻麦复种,这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在南宋时期江南麦作获得了长足发展呢?对此,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韩茂莉认为是北方人口大量南迁,大大促进了麦类种植和稻麦两熟制的推广。北方人从好食出发,南方人从经济利益出发,竞相种麦;官府则从防灾备患的角度出发,鼓励农民种麦。李根蟠认为:南宋稻麦复种制的发展是与麦作的推广密切联系在一起。麦作发展的动力,一方面来自大量北方移民引起的饮食习惯的变化以及对麦类需求的相应增长,另一方面来自南宋政府的大力推广和相关的优惠政策。吴慧指出,南宋后期才在更多的地方逐渐推广稻麦复种。南宋时南方人口增长很快,人地比例缩小,北人南迁,习惯吃面食的人多。如果两块地各种稻、麦,耕地就不够用。在这样的条件下,稻麦同地复种的现象就日见增加。曾雄生主张,入宋以后,由于习食面食的北方人口大量南移,社会对麦类的需要量空前增加,因而促使小麦在南方的大发展。不仅长江流域广泛种植小麦,就是在气候炎热的珠江流域也推广种植麦类。张学锋则说,真正使麦作在江南得以推广的社会动力,在南宋初期才出现,那就是人口的压力和江南百姓的利益观。靖康之难后,北人南迁,给江南农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人口的压力以外,江南土著民的利润动机与经济利益的诱因,也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庄绰《鸡肋篇》卷上称:“建炎以后,江浙湖湘闽广,西北流寓之人遍满。绍兴初,麦一斛至万二千钱,农获其利,倍于种稻,而佃户输租,只有秋课,而种麦之利,独归客户,于是兢种春稼,极目不减淮北。”此处虽称江浙湖湘闽广,但主要还是应指江浙一带。江浙一带既有一定的麦作经验,又有利可图,使得江南的麦作业一下以前代所不能比拟的速度发展起来。经过近百年的努力,至南宋末、元初,江南地区终于通过了开畎作沟,沟沟相通的腰沟法解决了水田种麦的技术问题,使得稻麦轮作成为一种耕作制度。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对南宋时期麦作动因的分析,可归纳为三点:一是北方人南迁,对麦类的需求扩大,刺激了江南麦作的发展;二是政府的提倡和优惠政策;三是种麦能获得经济利益上的好处。
  实际上,以这些理由来说明南宋时期江南麦作获得了发展,还是比较牵强的。南宋初年,北方人南迁,对麦类的需求扩大,在一定时期的确刺激了江南麦作的发展。但是,这种需求可能维系一代,当南迁的第二代适应江南生活习惯之后,对麦类的需求就不能那么强烈了,据吴自牧《梦粱录》卷十六《面食店》记载:“南渡以来,凡二百余年,则水土既惯,饮食混淆,无南北之分矣。”可见,到了南宋中后期,对麦类的需求已经没有南宋初期那么强烈了。加之江南气候并不适合种麦,绍兴四年:“是正阴雨,上数问辅臣不害麦否。赵鼎日:‘此正接梅雨,大抵江浙,须得梅雨乃能有秋,是以多不种麦。’”由于在江南种麦在收获阶段要经历梅雨季节,如果麦收遇到梅雨,则麦子可能来不及收获而坏掉,这种情况在《宋史》卷六四中有较多记载。没有特殊原因,江南人民不轻易种麦。
  政府提倡种麦,虽然可以说是其中的动因之一。但认为“官府则从防灾备患的角度出发,鼓励农民种麦”,则有点勉强。“从防灾备患的角度”,老百姓一定需要去种麦吗?能不能种植其他的作物?实际上,从“防灾备患的角度”来说,种豌豆,或者是稻豆复种,其效果都要比种麦或者稻麦复种要强。元代王祯《农书》卷七《豌豆》中记载:“豌豆种与大小麦同时,来岁三四月则熟,又谓之蚕豆。以其蚕时熟也。百谷之中,实为先登。蒸煮皆可便食,是用接新代饭充饱。《务本直言》云:如近城郭,种之可摘豆角卖,而变物庄农献送,以为尝新。贵其早也。今山西人用豆多麦少磨面,可做饼饵而食。此豆五谷中最宜耐陈,不问凶丰,皆可食用,实济饥之实也。”豌豆成熟期比大小麦都要早,所以在青黄不接时能起到比较好的作用。在1959年后,在上海青浦区当地政府强行推广稻麦复种制,但收益并不好,引起老百姓不满。农民要求少种小麦。多种蚕豆,原因是种小麦的收入比种蚕豆少。“种了蚕豆,可以吃一部分青蚕豆,这样比完全吃干蚕豆更加核算。吃了青蚕豆,豆萁还可以作绿肥,一亩豆萁可以作两亩水稻的底肥,肥效同一亩红花草大体相同。青蚕豆比干蚕豆早收二十天,对种水稻在时间安排上也比较有力。青蚕豆的收入比干蚕豆高得多,每亩可以收带荚的青蚕豆五百斤上下,值二十五至三十元。青蚕豆可以当菜吃,多吃青蚕豆也可以少吃粮食。”在南宋时期的江南,种麦只不过是当时农民的选择之一而已。“嘉定八年(1215年),左司谏黄序奏:‘雨泽愆期,地多荒白。知余杭县赵师恕请劝民杂种麻、粟、豆、麦之属。”可见,除了麦作之外,农民还杂种麻、粟、豆。因此,把防备饥荒作为稻麦复种的主要原因是值得商榷的。

 认为稻麦复种收益大的观点也有待讨论。“建炎之后,江、浙、湖湘、闽、广,西北流寓之人遍野。绍兴初,麦一斛至万二千钱;农获其利倍于种稻,而佃户输租,只有秋课。而种麦之利,独归客户。于是竞种麦稼,极目不减淮北。”很多学者从这条史料出发,认为“农获其利倍于种稻,而佃户输租,只有秋课。而种麦之利,独归客户”,导致稻麦复种,实际上这其中有很大的误解。这种误解主要在于没有考虑田主的利益,在水稻田里种小麦,肯定会消耗地力,对来年的水稻产量肯定有不少的影响。田主会放任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吗?显然不会。嘉定八年,“左司谏黄序奏:‘雨泽愆期,地多荒白。知余杭县赵师恕请劝民杂种麻、粟、豆、麦之属,盖种稻则费少利多,杂种则劳多获少。虑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课责输,则非徒无益;若使之从便杂种,多寡皆为己有,则不劝而勤,民可无饥。望如所陈,下两浙、两淮、江东西等路,凡有耕种失时者并令杂种,主毋分其地利,官毋取其秋苗,庶几农民得以续食,官免振救之费。’从之。”可见,田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佃农种麦的时候,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后世的方大琮《将乐劝农

文》也说:“汝知种麦之利乎?青黄未接,以麦为秋,如行千里,施担得浆,故禾则主佃均之,而麦则农专其利。”黄震在抚州劝农时说:“凡种稻须用冻耕常耘,须用沾体涂足。唯麦不然,乃秋而种,天气未寒;初夏即收,天气未热。种于地,手脚不沾泥水。锄块而作孔亦可种,犁地而撒子亦可种。是麦事甚易也。近世有田者不种,种田者无田。尔民终岁辛苦,田主坐享花利。唯是种麦不用还租,种地一石是一石,种得十石是十石。又有麦秆当初夏无人人山樵采之时,可代柴薪。”但当地佃户“或谓田主以种麦乃佃户之利,恐迟了种禾,非主家之利,所以不容尔种”。由此可知,由于种麦会损害田主利益,田主会要求均沾利益,佃户衡量付出与收益之后,觉得收益较少,所以普遍就不种麦了。
  佃户不种麦,可知主户中的自耕农由于种麦收益较小,也没有大规模种麦。据后世的调查,农户实行稻麦复种的收益比较少,赶不上种蚕豆的收益。“种小麦的收益为九元,蚕豆为十一元。种小麦用肥料多。每亩小麦要施猪肥十五担,种蚕豆只需要五担。种小麦比种蚕豆消耗土地的肥力多,原因是豆科植物有根瘤菌,可以固氮。豆田种水稻施同样多的肥料,要比麦田种水稻每亩多收约五十斤。如果把种豆少用的十担猪肥施在水稻上,再增收二十斤,两项合计每亩可以多收稻谷约七十斤。”由于种麦的收益比较少,所以在很长时间内,江南农户稻田种麦的面积比较少,据调查,1952年至1955年,松江的大、小麦种植面积只占总耕地面积的6.5%。在上海青浦县小蒸地区,过去不种双季稻,小麦也种得很少。解放前一个农户如果种十亩田,在冬季大约种七亩红花草、两亩蚕豆、半亩小麦、半亩油菜。稻麦复种面积只占其耕地面积的5%。可见稻麦复种的收益并不高。
  
  四、建康慈幼庄麦租的讨论
  
  南宋景定年间(1260-1264年),在建康的慈幼庄,规定:“本庄田地……各系租户自出耕具种粮,田地立为上、中、下三等收租;田上等每亩夏纳小麦五斗四升,秋纳米七斗二升;地上等夏纳小麦五斗四升,秋纳豆五斗四升。田中等每亩夏纳小麦三斗七合,秋纳米五斗四升;地中等每亩夏纳小麦二斗七升,秋纳豆二斗七升。田下等每亩夏纳小麦二斗三升四合,秋纳米二斗七升;地下等每亩夏纳小麦二斗六升六合,秋纳豆二斗一升六合。”这无疑是稻麦复种制度化的结果。对这条材料的理解,王建革认为:“地主不但收水田的麦稻二租,也收旱田的麦豆二租,上、中、下三等田都要收纳。复种制的推广是宋代江南地区在技术方面的进步,但人口压力下的地租变迁很快使地主分享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产量增长。”笔者认为,这实际上说明在当时稻麦复种制度并不成熟,田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了定额地租的办法。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定额地租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而分成地租则相反。实际上,在预期平均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宁愿选择较小的风险变化。在农业中,外生于生产函数的变量,例如气候条件、病虫害等,都是一些难以预测的风险因素,而且会严重影响产值的变化。在定额租约之下,佃农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在工资合约之下,地主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因此,可以把分成合约看做一种分担风险(或分散风险)的手段。也就是说,产出的变化可以在合约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规避风险的假设下,地主和佃农都愿意接受分成合约。建康地势较高,在绍兴年间,“张浚以早,乞率从官祈雨。因奏如浙西诸郡及宣州广德军,地形下,未觉旱。如镇江建康,地形高,最觉阙雨。”地势较高的地方有利于排水,故可以在水稻收割之后迅速排水,使土地干燥,适应种麦。一般而言,稻田里种多少小麦,主要决定于地势的高低与土质是否适宜。在低洼地区不宜多种小麦,在地势较高的地方可以适当种麦。建康地势高,加之城市人口较多,肥料供应比较充足,稻麦轮作不会影响总的收益。但实际上稻麦复种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是稻麦轮作制在当时是一种新鲜事物,耕作技术还不成熟。二是种两季作物风险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麦作的风险比较大,麦作比较消耗地力,如果佃农不增加肥料的投入,地主将受到损失。所以,通过定额地租的形式,使得佃农必须要加大对土地的肥料和人力的投入,而其中的风险还必须由佃户承担。所以,慈幼庄佃户虽然可以实行稻麦轮作制,但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当时稻麦轮作制度并不成熟,地主为了规避风险,而与佃农制定定额地租。
  
  五、南宋江南麦作发展原因的探讨
  
  南宋时期,江南虽然有不少地方麦作有一定的发展,甚至出现稻麦复种制。但总体而言,江南麦作并不普遍。“(淳熙)七年,复诏两浙、江、淮、湖南、京西路帅、漕臣督守令劝民种麦,务要增广。自是每岁如之。八年五月,诏曰:‘乃者得天之时,蚕麦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视之,则穗短茧薄,非种植风厉之功有所未至欤?朕将稽勤惰而诏赏罚焉。’是岁连雨,下田被浸,诏两浙诸州军与常平司措置,再借种粮与下户播种,毋致失时。十有一月,辅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麦田,虽垦无种,若贷与贫民,犹可种春麦。僚亦言,江、浙旱田虽已耕,亦无麦种。’于是诏诸路帅、漕、常平司,以常平麦贷之。”“自是每岁如之”,即每年都要劝农种麦,可见种麦在江南并不普遍,老百姓也不太积极,没有种植的内在动力,故无法形成制度。董煨《救荒活命书》卷二《义仓》说:“今江浙水田,种麦不广。冬间民未困乏,其困乏多在青黄未接之时。”又在《劝种二麦》中说:“《春秋》于他不书,唯无麦即书。仲舒建议,令民广种宿麦,无令后时。盖二麦于新陈未接之时,最为得力。《四时篡要》及诸家种艺书:八月三卯日种麦,十倍全收。今民非不知种,但贫无力,故后时耳。古人春秋补助,为政者与荒年能行补助之法,非徒救荒,亦阴寓务农重本之意。”可见,在江南地区,种麦并不普遍。
  江南地区受气候条件以及肥料技术等因素的制约,种麦并不多,老百姓也没有积极性去种麦。为何政府还一再要求老百姓种麦,而且江南还存在一定的麦作呢?这其中应该有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迫使农民去种一定的麦类。这个内在因素,最有可能的就是税收机制。在《宋史》等材料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江南等地农民要向国家缴纳麦类作为税收,但据地方志介绍,在南宋临安有草料场,“在天水院桥西,受畿内所输稻麦豆,以给骐骥院、良马院与三衙诸府之马。淳祜九年重修,敖十有二。”南宋时期敖的容量比较大,在临安的常平仓,“二十八敖,积米六十余万。”基本上一敖可以容纳米两万石左右。由此可知,在南宋时期,由于喂养战马的需要,朝廷必须向老百姓征收一部分麦类作为赋税,用以喂养战马。作为用于军事的马匹,除了粗饲料草之外,需要用比较精细的饲料,比如豆类、麸皮类、谷物类。北方一般用粟来喂养。所谓“厩无食粟之马”,也说明北方多以粟喂养战马。在汉景帝后元二年(前142年),“春,以岁不登,禁内郡食马粟,没人之”。但在南方,粟的种植有限,要喂养战马,除了稻豆之外,还要征收一定的麦类。所以在南宋初年,规定:“关上诸军马料,旧于沿流诸州和籴,然实以等第分课为率。绍兴五年(1135年),冯震武传之总计,始自置场籴买,岁用大麦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斛”。都下马料,“旧以其数,和籴与民。”在南宋初年,作为战马的饲料,麦类的需求比较大,“初,行在诸军马料,岁用大麦七十万斛,其半令浙西诸郡民以苗米折纳。”除了部分以苗米折纳之外,还有一部分是以实物征收。即使是以官田,也要收取部分麦作为马料,“初,有诏尽鬻诸司官田。而两浙转运司营田九十二万六千余亩,岁收稻麦杂豆等十六万七千余斛;官庄田四万二千余亩,收稻麦等四万八千余斛。内稻麦充行在马料,杂豆等粜钱。”正是在南北对峙时期由于军事上的需要,朝廷征收一部分麦类喂养战马,这就迫使江南等地麦作种植面积扩大。前面所讲的温州,“吾郡旧额:率田十亩以三亩为陆田。输麦税。率田十亩以三亩为陆田,输麦税。”这项规定应该不是在明代出现的,最可能出现在南宋时期,元明统治者继承了前朝的税收政策,向当地征收麦租,由于温州不适宜种麦。所以,老百姓意见很大。
  军事上的需要,促进了南方麦作的扩大,这个道理也可以用来解释南朝麦作扩大的一个原因。在陈朝时期,太建九年(577年)就规定:“可起太建已来讫八年流移叛户所带租调,七年八年叛义丁、五年讫八年叛军丁、六年七年逋租田米粟夏调绵绢丝布麦等,五年讫七年逋赀绢,皆悉原之。”可见,在陈朝就出现了麦租,但麦租在南朝实现的时间不是很明确。陈朝收取麦租的用途,多是用于喂养战马。只有饥荒年份才开仓救济。
  结论:麦作在江南的扩大有两次,一次是在南朝,一次是在南宋,均是南北对峙时期。究其原因,是由于军事的需要,朝廷向老百姓征收麦租用以喂养战马。南北对峙结束以后,南方麦作又出现萎缩的局面。其主要原因当时是江南的气候以及技术和肥料条件不适合种麦,此外,即使是种麦,其收益也不高。这些都阻碍了江南麦作较大规模的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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