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走向近代化,成为近代社会相互交织的历史任务,激励着无数的仁人志士为之奋斗。虽然各种应时而生的救国方案和惊世骇俗的思想认识,反映了有识之士的忧虑与探索,但由于中国历史条件的限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统治秩序所竭力保护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着中国新生产力的发展。中国近代化历程步履蹒跚,充满着时代的艰辛,留给后人以深刻的历史反思。上海机器织布局“十年专利”就是在当时复杂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曾引起学术界的关注。自1983年7月6日《光明日报》刊登《全面评价“十年专利”的历史作用》,至1998年《文史哲》(第2期)刊登《应积极评价李鸿章的十年专利》,多年来学术界对“十年专利”的评价,可谓众说纷纭。我觉得这个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展开讨论,辨别利弊。
一
从1881-1882年,郑观应代表织布局全体同人先后两次上禀,经李鸿章奏准,上海机器织布局拥有“十年专利”。论者或据此认为,这是“保护技术革新,无可非议”。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值得研究。
晚清光绪初年,在列强经济侵略的深入刺激下,中国产生了第一家机器织布业——上海机器织布局。创办者为洋务派官僚和商人,公开宣称的目的是为了抵制外国纱布的进口,与洋商分利。这是一个由私人投资,国家控制,仿效资本主义开创机器织布的新事物,对中国现代产业的发展有创新意义。其创业的艰辛也是值得钦叹的。本是应该积极评价的,但它的生产关系是采取封建主义的官督商办的框架,落后的生产关系和扭曲的治理结构制约着先进的生产力,企业内部的官商矛盾和斗争,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虽然在创办之初,官督商办独办的生产经营方式使商民有所荫庇,资本有较宽广的用途,但其发展却是始终处于官的羁绊之下,官权侵害商利,民族资本不能顺利发展。李鸿章控制下的官督商办企业,没有一个能从官僚资本转化为真正的民族资本,上海机器织布局并不例外。
专利权是近代西方国家的通例,移植于中国之初,尚属新鲜的议题,倘若人们缺乏全面了解,则容易产生错觉,以为晚清的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与西方先进国家的专利制度同样属于资本主义制度,不甚了解其作用是迥然不同的。西方国家授予发明人以专利权,旨在保护和鼓励创造发明。发明人只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专利权,经过批准后,他所发明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别人不能生产,别人使用他的发明时,必须得到他的同意,或者得到他转让专利权。否则,就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这是保障发明者所创造劳动成果的重要手段。而中国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作用并非如此。由于机器织布获利丰厚,所以从开始创办工厂,洋务派官僚便要利用手中掌握的官府权力独揽这项财源,防止别人染指。李鸿章奏准清廷明令:“十年以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43页。)
同时,西方先进的纺织机器已经投入批量生产,投入市场成为商品,谁都可以购买使用。按照“泰西通例”是没有“使用的”专利权的,不能只允许独家购买使用,不允许别人购买使用。这与科学技术仍处于创造发明阶段不一样。假如有裁缝工人只可自己买缝纫机做衣服,不准别人买缝纫机生产,岂非咄咄怪事!洋务派援用西方奖励创造发明的“通例”,凭借封建权势以垄断机器生产,新的外衣裹着旧的灵魂,以至“橘化为枳”,歪曲专利权的内涵,对不明真相者确能产生迷惑作用。
我们姑且不肯定它与西方专利权的作用完全不同,即使李鸿章的主要愿望在保护技术革新,但事实上它并没有发挥这样的作用。事实是,专利权奏准于光绪八年(1882年),取得专利权后九年(光绪十六年)始动机试办。在这漫长的九年时间内,他们原地踏步不求进取,也不允许华商谋改革、图发展。这是什么保护法?!与其说是保护新式的资本主义产业,不如说是限制、扼杀,更符合李鸿章的心愿。李鸿章说:“洋机器于耕织、印刷、陶瓷诸器皆能制造,有裨民生日用,原不专为军火而设……臣料数十年后,中国富农大贾必有仿照洋机器制作以自求利益者,官法无从为之区处。……其善造枪炮在官人役,当随时设法羁縻耳。”(注:《洋务运动》(四),第14页。)这透露李鸿章等清廷统治者的心情:既不愿富农大贾使用洋机器以自求利益,也没有忘记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军,洋枪队起了重要的作用,更怕有人用机器制造火器,官府无法控制,所以他们力图限制机器织布技术的扩散,只允许他们便于控制的官督商办的独家企业采用。十年限制期过了,又再来个“十年限制”。在不准别人设厂的期限内,他们动机试办的仍然是旧式机器,不适用国产棉花,“仅可试制粗布,徐求精诣”(注:《洋务运动》(七),第484页。)。为此,机器织布局请容闳在美国选聘洋匠试织华棉。“该工程师丹科遍验华花,屡言机织之未有把握,今次来信仍未有决照可照办之语。”(注:《洋务运动》(七),第485页。)简言之,上海机器织布局委托美国工程师改造适用织华纱的织布机尚未成功。一项发明尚未成功,便先给予专利权,阻止别人去创造发明,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竞争优胜劣败的原则,显然不利于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李鸿章之所以要垄断专利,是因为他创办洋务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壮大自己的经济势力,巩固他的政治地位,而不是为了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
“十年专利”的垄断政策阻碍国人投资兴办棉纺织业,也就是阻碍棉纺织业引入竞争机制,进行技术革新,决不是如有些论者所言“保障技术革新”。由于“不准另行设局”,全国从1882-1891年的十年期间只有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湖北武昌设立了湖北织布官局,张之洞凭借他的势力迫使李鸿章让步,他电询李鸿章:“十年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粤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销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粤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注:《李文忠公全集》电稿卷10,第37页。)。李鸿章的复电没有正面答复十年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没有明确干涉张之洞设纺织局。但除此一家,没有出现过别家合法的民营纺织厂。华人办厂一直延迟到甲午战争之后,由于《马关条约》明文允许外人来华设厂,洋务派垄断不了,华商才能乘机办厂,杨宗濂在无锡设立了业勤纱厂。由于机制纱布利润优厚,他很快发展成江南新兴的机制纱布民族资本家,参与“分洋人之利”。可见封建政策一旦“松绑”即能发生明显的进步作用。
二
“十年专利”究竟是维护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还是起了阻碍作用?这是目前评价分歧的一个焦点问题。
有些论者也许认为“十年专利”政策虽然“不准另行设局”,但是“准华商附股搭办”,华商可以采取附股的办法发展资本。不错,这条规定当时的确迷惑了部分华商,他们掏钱附股。“织布局筹备创立后,收到股银五十万两(每股百)”,可是,结果如何呢?“任事人任意挥霍,局事未成,而用途已至四万余两。且又有买空卖空等弊,以致延搁八年,毫无成就。”(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54页。)由于布局“办理不善,闭歇将及五年,所有股票几同废纸。”(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55页。)经办官员龚寿图“假称亏折,蓄意诳骗,将来招股,势必观望不前。”(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56页。)龚寿图又“揭郑观应擅挪公款,受押股票,利则归己,害则归公。”(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57页。)龚寿图、龚彝图兄弟主持局务时,将原有股票称为老股,另设新股。老股每股加价银三十两以辅助新股,不愿者以三股折作一股,换给新票。这个规定大大地损害了老股东,大量老股东不愿加价,甘受“拼股”。有的股东满怀怨气在《申报》公开刊登启事,要求“旧帐揭清”,警告“愿办其事者反躬自思,勿以人可欺耳。”(注:《申报》,1888年7月13日。)然而总办其事的官僚,倚靠李鸿章的支持,相应不理。参与新股的人大多与官场有密切关系,他们互相勾结,利用特殊地位鱼肉商股。这种情况当然使已附股商人寒心,欲哭无泪,未附股商人裹足不前。“十年专利”政策名为允许商人附股搭办,参与发财,实则不仅没有利息,连本金也几乎被吞没了(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65页。)。盛宣怀接办时,商股每股只剩下二成(注:《新辑时务汇通》卷83。)。造成这样可叹的局面,只能说是李鸿章壮大官僚与买办的经济势力的积极性,决不能从社会前进的角度肯定其积极性。在“十年专利”政策实施的后期,虽然福建等地有些商人背着官府想试办纺织厂,但这都是违反朝廷法规的。他们没有力量与胆量公开否定“十年专利”的限制作用。不能据此断言:“十年专利压根儿就未曾限制民族资本的发展”。如果封建制度的管理政策能发展资本主义,那么晚清志士一切改革的努力都是多余的了。
论者或谓专利权不仅仅是给官督商办企业,也给私营民办企业。如天津自来水公司、重庆聚昌自来水公司、广州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宁波通久轧花厂等等都取得专利权,似乎洋务官僚对官督商办与纯粹商办一视同仁。殊不知这些企业与棉纺织厂分属不同的行业,而且是洋务官僚尚无力插手或不屑插手的部门,给予专利权于己无碍。他们先须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财力消化他们所控制的利润丰厚的纺织部门、航运部门,然后才有资财精力插手其他部门,所以才肯批准上述那些企业以专利权。何况专利权并非无偿白给的。广州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每年报效政府一千元”(注:《捷报》卷42,第582页。)。在晚清腐败政府统治下,财可通神,办不到的事情,钱使出来就可办到了。况且一旦时机成熟,官僚们仍然可以直接插手,攫取这块肥肉:“光绪三十一年,岑前督宪札委郑君勤业赴厂盘查,以官款加添资本,名曰坛源纸厂,作为官商合办之业。”(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第1001页。)在封建政府统治下,民营企业如囊中物、砧上肉随时有可能被官僚侵蚀。有的企业虽非“官督”,但业主是声威显赫的官绅,凭借权势获得封建性专利权,如状元公张謇开办大生纱厂,清廷商部准许二十年内,百里之内,“不得有第二厂之设立”(注:《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6。)。1904年有一家纱厂想在海门设一分厂,即被张謇指斥为“利令智昏,无理取闹”(注:《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6。),而予以阻止。周学熙的启新洋灰公司,在创办之初即取得清政府的特许,“他人不得在邻近仿办此项相类营业”,“发现有洋灰原料产地,启新有优先购买办厂的权利。”(注:《启新洋灰公司史料》第195页,参阅《北洋公牍类纂续编》卷19。)“亦不准另行设立洋灰制造公司”(注:《支那经济报告》(1910年),第46号。)。这类专利特权的产生,都是受李鸿间“十年专利”恶例的影响,对同行民办企业不能没有压抑作用。
三
论者或谓“十年专利”虽然限制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抵制了外国资本输入,洋商魏特摩与格兰特本想经营纺纱公司,李鸿章问讯后,命令上海道邵友濂禁止。殊不知在甲午战争以前,外国尚未取得在华设工厂的侵略特权,外国资本在华设厂尚无条件可依。中国政府有权有理随时制止,并不需要凭借“十年专利”政策。当时“外国入口洋布每年约1500万匹,值银三千万两……[东洋]进口之纱至值银1350万。”(注:郑观应:《盛世危言·后编》卷七《致容纯圃星使书》。)而上海机器织布局“所设织机不过二三百张,每日开织只五、六百匹,岁得十八万匹,仅当时进口棉布八十万之一耳;则十年之间,所夺洋人之利,奚啻九牛之一毛。”(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记行》卷1。)这是当时著名的改良主义者马建忠的评语,马建忠曾参与局务领导工作,对局务了如指掌,其言不会虚妄。在洋布如涨潮水般入口的情况下,不可能以独家之力塞全国的溃堤。据统计:向时每岁进口值银一、二千万,1888年(光绪十四年)进口洋纱洋布达4443万两,1892年(光绪十八年)增至5273万7400余两(注:《李文忠全集奏稿》卷43、卷77。)。可见“十年专利”虽然限制外资在华设厂,同时限制华商在中国本土设厂,却不能阻止洋布进口。
由于洋布价廉质美,“通商大埠及内地市镇城乡,衣大布者十之二、三,衣洋布者十之八、九。洋货销流日广,土产运售日艰。”(注:《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15页。)抵制之法,只有放手让华商设厂仿制洋布,以分其利。郑观应建议“通商大埠及内地各省皆宜设纺织局,并购机织选,以塞来源。”(注:《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16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十年专利”权是郑观应首先代表织布局向李鸿章提出申请的,他说,织布局购用外国机器,合乎“始到独造”之例,可以享有专利。这是不成理由的理由。由于符合李鸿章的口味,所以很快获得批准,郑解职纺织局总办之后,由于立场变了,他的思想与言论也改变了,站在商人的立场代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讲话,所以他提出:“侧闻前此上海布局开办之初,有禁止仿效,准其独行之说,岂狃于泰西有保护创法者独行若干年之例而误会之耶!夫泰西此例本为鼓励人才兼酬其创始之劳,不闻因人有法而复禁仿效者,况中国此举系欲收回洋利,以拒敌洋纱洋布来源之盛,非与本国人争利也,设若误行此例是何异临大敌,而反自缚其众将士手足,仅以一身当关拒守,不亦俱乎。”(注: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61。)郑观应纠正了他自己过去的错误看法,不认为一局专利可以抵制外国资本的侵略。这一段话非常重要,我们应该重视他后来的认识。马建忠也建议“再立新局,务使每年所织之布足敌进口十分之三,方足为收回利权之善策……要使中国多出一分之货,外洋即少获一分之利,而中国工商转多得一分之生计。”(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记行》卷1。)这位早期改良主义者显然是不赞成只此一家的封建垄断政策。马建忠于1890年受李鸿章委派主持织布局工作,他接任局总办后的次年(1891年),上海虹口出现了一个华新纺织新局,创办人是候选道唐松岩。该厂有纱锭万枚、布机五十台。马建忠并未援照“十年专利”予以制止,可见他是认为只有中国人自己多办厂,才能阻止洋人的经济侵略。无须赘述,有识之士总结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所得出的深切体会,对于后人认识“十年专利”具有可贵的历史借鉴作用。
从上述可见,即使没有外资来华设厂,进口洋布的倾销已使有识之士非常忧虑了。外国资本的输入不一定比商品输入更压抑中国的民族工业,虽然它与商品输入一样,压制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它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与廉价原料,比商品输入取得更大的利润,但如果我们一分为二地观察,另一方面它比商品输入更有刺激中国资本投向现代产业的作用。它的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科学的管理方法给华资树立了榜样,有助于华资少走弯路,加快发展步伐。同时,造成了中国早期的现代产业工人。这是中国的产业工人阶级比资产阶级更早出世的特殊原因。如果没有洋务派对民营企业的限制,则现代熟练的产业工人的产生,将是中国资本主义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还可以减少失业人数,提高社会购买力。所以,抵制外国经济侵略的根本办法在于千方百计地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手段,努力发展中国的民族工业。一切与此目的有妨碍的清廷政策都不值得积极评价。
“十年专利”政策是晚清半封建半殖民地政府的政策,它公开昭示的意图与实际作用严重背离。倘若夸大肯定它既保护封建性质的“官督商办”企业,又没有压抑资本主义性质的民办企业,还有抵制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作用,是不符合中国近代国情的,也不符合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事实。
当然,看事物的变化应该有一分为二的观点。“十年专利”政策不是没有一点积极性。但只能说,它所扶植的官督商办机器织布局,是中国近代化纺织工业的先导,客观上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主观上又起了阻碍发展的作用。过高的评价是难以令人苟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