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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君主专制主义初探

我国春秋时代的政治特点是什么?目前学术界提出了“古代民主制”、“贵族民主制”等诸种观点,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又深感上述诸见似乎忽略了某些重要事实。我们认为春秋时代的政治特点是君主专制主义不断加强,为此提出浅见,就教于方家。

                            (一)  

在探讨春秋时代君主专制主义之前,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君主专制主义”。我们认为,它包含两层内容,一是指君主独裁的政治统治,君主拥有无限权力,君主个人意志凌驾在整个社会之上,政治上专断独行;在君主专制统治下,不仅被统治阶级没有任何民主权力,就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即使在统治集团核心内部,也没有民主可言。二是指君主专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宣扬君权至上,君主是全国臣民的最高主宰,君命不得违背,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君主。

春秋时代,君主专制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表现为君主拥有五种权力, 即:最高政治决断权、最高军事统辖权、最高封任权、刑杀之权和指立君嗣权。

最高政治决断权是君主拥有的最主要的权力,君主凭藉这一权力对国事实行“独断”。这里说的“独断”并不意味着群臣慑于君主虎威而噤若寒蝉,一语不发,而是说臣下尽可以出谋献策,但是决断大权却独操君主之手。君主决断国事丝毫不受统治集团内部多数派意见或少数派意见左右,更不是表现为少数服从多数,而是由君主个人依据某种标准作最后裁决。《左传》鲁成公十六年。,“晋人谋去故绛”,诸大夫都主张迁往“郇、瑕之地”,只有韩厥主张迁于“新田之地”。晋景公权衡利弊,独取韩厥之见。鲁定公十三年,齐国联卫伐晋,诸大夫反对,只有邴意兹主张进兵。齐景公采纳了邴意兹的意见,决然进军。鲁宣公十五年,晋伐潞国,也是群臣意见不一致,最后听从君主裁决。

    君主决断国事要不要所取臣下的意见,完全取决于君主个人意志,在这个问题上,君主是不受什么习惯传统和法律的约束。有的时候,君主出于某种考虑也能够听取不同意见。例如楚灵王要侮辱晋国来使,大夫薳启疆力谏不可。楚灵王觉得听从谏言对自己更有利,遂改变初衷(《左传》昭公五年)。但是更多的时候,君主却要强逞意志,一意孤行。如宋平公筑台, “妨于农收,子罕请俟农收之毕,公弗许”(《左传》襄公十七年)。宋楚泓之战,宋大司马固曾三次献策,宋襄公一概“弗从”,至使宋军溃败(《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召陵之会,卫灵公命祝佗相随,祝佗辞以“社稷不动,祝不出境,官之制也。”卫灵公不容分辩,说:“行也!”意即“非去不可!”(《左传》)定公四年)这类事例不胜枚举。总之,君主驾驭的权力越大,君主的意志越要压倒一切,对国事恣意定夺。群臣可以进献方策,但无权染指裁决。

      与最高政治决断权紧密相关的是最高军事统辖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君主亲自掌管国家最主要的兵力,即君主有直接统兵权。《国语·齐语》载;“制国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是知齐国建制三军,君主自统中军,有直接统兵权。《左传》鲁隐公元年记载,郑庄公之弟共叔段欲夺取君位,曾积极编组私家军队,所谓“缮甲兵,具卒乘”。郑庄公“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便一举克之。这件事情告诉我们,郑国的主要军事力量是直接控制在君主手中的。《左传》襄公十一年载:“季武子将作三军。”杜注:“鲁本无中军,唯上下二军,皆属于公。有事,三卿更帅以征伐。季氏欲专其民人,故假立中军,因以改作。”这说明鲁国至少在襄公以前,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是由君主亲自统领的。此外,鲁成公二年,楚国救齐而“王卒尽行”,“王卒”即楚国君主直接统领的军队。

    其次,君主对全国军事力量,包括卿大夫的私家军队,有最高管辖权。例如晋国各军将佐直接听命于君,有领兵权,无调兵权。据《左传》载,鲁宣公十七年,晋郤克使齐,受齐顷公侮辱,回国后“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郤克官拜中军将,是晋国最高执政官,不但无权擅自调用国家军队,就连动用私家军队也要君主首肯。鲁成公二年鞌之战,晋景公发兵七百乘,郤克嫌少,“请八百乘,许之。”不只晋国君主有管辖全国军事力量的最高权力。其他诸侯国也是这样。例如《左传》鲁僖公二十八年载,楚成王“使子玉去宋,……永玉使伯棼请战,……王怒,少与之师,唯西广,东宫与若敖之六卒实从之”。 子玉官居令尹,掌楚国之政,也是只有领兵权,楚国军事力量最高管辖权亦为君主所有。

再次,君主拥有发动战争和战事指挥的最高权。君主一旦决定攻伐,或是派遣兵将,或是亲自征讨。春秋时代的一些著名战役,如长勺之战,城濮之战、泓之战等,都由君主亲临前线指挥。即使不是君主亲征,统兵将帅也要服从君主调遣,否则便会受到制裁。这类事例俯拾即是,无庸赘引。春秋时代统治阶级为争权夺地战事颇繁,军事活动是政治生活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越是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越要求君主集中权力,进行统一布署和统一指挥,因而连年征战必然使君主手中军权越来越大,促进君主个人威势增长。军事大权成为君主实行专制统治必不可少的权力支柱,军权的增长促进君主专制主义不断增长。

与最高政治决断权和最高军事统辖权相应的是最高封任权。君主有权依据亲亲原则,以臣的功劳或道德品行等标准,封任臣下官爵。春秋时代各诸侯国的高级官职,如晋的三军将佐,楚之莫敖、令尹,鲁、宋、郑等国的执政,都是由君主封任的。《左传》鲁襄公十三年:“荀罃,士鲂卒,晋侯蒐于绵上以治兵。……使赵武将上军,韩起佐之,栾黡将下军,魏绛佐之。”晋国君主通过“蒐以治兵”的方式任命三军将佐。《左传》鲁昭公五年:“楚子以屈伸为贰于吴,杀之,以屈生为莫敖”。楚国君主有权随意封任官爵。《左传》鲁僖公九年,宋襄公以“公子目夷为仁,使为左师以听政”。鲁襄公七年,晋悼公以韩无忌“仁”,使之“掌公族大夫”。这些是君主根据臣的品行封任官爵的例证。

各种高级官职的人选一般在王族或大贵族中筛取,所任命者即便被赋予极大的权力,但是仍然要受制于君主。臣下如若擅权矫命,君主只要力所能及,必临之以刀兵,所以当时有“专则速及”的说法(《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然而,政治现象是错综复杂的,春秋时代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卿大夫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势力,他们自设朝政,下隶私属。在权力角逐中,君主非但不能制约臣,反而被臣放逐,甚至丢了性命。可是,令人惊异的是臣下暂时制约君主并没有导致政治上出现民主局面,反而促使君主运用封任大权加强对臣的制约。君主或是通过裁封、撤封的方法防止卿大夫坐大成患,或是通过设立县、郡加强集权。君主利用封任权直接控制臣下荣辱升迁,强化臣对君的政治依附,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个人专制。封任权成为君主驾驭群臣和操纵整个臣僚系统的重要手段。

    春秋时代的君主专制主义还表现为君主执掌刑杀之权。君主有权对众民演施暴力自不待言,就是对于重臣显贵也有权随意杀戮。具体而言,首先是君主有权对臣下施以五刑,而且往往施及权贵。例如《左传》载,鲁成公十七年,齐灵公“刖鲍牵而逐高无咎”。鲍牵乃鲍叔之孙,鲍氏世为齐国卿士。鲁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杀令尹子南;鲁昭公五年,楚灵王杀莫救屈申,等等。可见臣的官爵再高也难以抵御君之刀斧。不仅如此,君主还有权对臣下施以五刑之外的酷法。例如,有车裂之法:鲁襄公二十二年,楚康王“轘观起于四竟。”杜注:“轘,车裂以徇”。有斫棺之法:《左传》鲁文公十八年载;“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去欠加右耳)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歜(去欠加右耳)仆。”鲁宣公十五年,“郑子家卒。郑人讨幽公之乱,斫子家之棺而逐其族”。这些恐怕是臣下被剖棺戮尸的最早记录。还有灭族之法:《左传》鲁宣公十三年,“晋人讨邲之败与清之师,归罪于先穀而杀之,尽灭其族”。除此而外,君主对某些族大势强的卿大夫常施以放逐或诛杀之法。例如楚国若敖氏势大逼君,楚庄王就灭掉若敖氏(《左传》宣公四年)。晋国桓、庄之族势力强大,晋献公视之为心头之患,两年内便“尽杀群公子”(《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有的君主甚至把消灭“大族”(或“公族”)作为即位后的首要措施。例如宋昭公刚刚即位,就要“去群公子”(《左传》文公七年)。宋文公弑兄夺位之后,“遂出武、穆之族”(《左传》文公十八年)。郑襄公立,也“将去穆氏”(《左传》宣公四年)。 随着君主专制统治不断加强,君主行使刑杀之权愈加肆无忌惮,表现为对臣属滥施杀戮。蔡大夫公孙归生就说楚国的情况是“今楚多淫刑,其大夫逃死于四方”(《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在君主专制条件下,国家机器的镇压职能要通过君主个人行为来体现。君主拥有刑杀大权,并且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任意行使这一权力,就是这种体现的集中反映。

    最后,春秋时代的君主专制主义还表现为君主拥有指立君嗣权。春秋时代,除了楚国有“立少”之举外,立嗣一般遵行“立嫡以长”的习惯法。可是,偏偏有些君主不愿受习惯传统束缚,而废嫡立庶。例如,晋献公改立骊姬为夫人,就逼杀太子申生,指立骊姬之子奚齐为太子。莒纪公宠爱庶子季佗,就废黜太子仆改立季佗。齐灵公废黜太子光,指立公子牙,等等。促使君主立嗣、改嗣有多种原因,例如母后集团势力的影响等等,但最根本的一条还是君权的强大。权力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资本,春秋时代的君主随意指立君嗣,要求将生前享用的巨大权力施及后世,毋庸置疑是君主专制主义的表现。

    综上所述,春秋时代的君主基于手中的五大权力,将国家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和最高行政权三权集于自身。君主是国家元首,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决断不得违抗。除君主而外,再没有其它拥有立法权的权力主体。君主又是国家最高司法官,他有权对其治下的臣民随意施以刑杀。至于行政权,不言而喻也是君主所有。君主通过隶属于个人的臣僚系统进行统治,所有臣属都要无条件执行君主的命令,在政治上只向君主一人负责。春秋时代,没有任何机构和法定的其他人物有权力制裁君主或限制君权,因而当时不存在什么民主制。

                   (二)

主张春秋时代是古代民主制的主要论据可以归纳为二点,即春秋时代存在着“朝议制”和“国人大会制”。先秦文献中多有君主“朝大夫”的记钱,这就是通常说的“朝议制”。我们认为,春秋时代君主“朝大夫”现象反映的是君主专制条件下君主治国议政方式,不是具体的政治制度。因为,“君主专制”并不是事无巨细都要君主亲躬,也不是君主一人唱独角戏。“君主专制”也要依赖统治集团成员相辅佐,责成臣下提供治国方策,供君主抉择。而且,越是有作为的君主,越要罗致统治人才,为己所用,对于才能卓越者,有时还会倚作股肱,言听计从。“朝大夫”现象反映的正是君主向臣下征询治国方策的议政方式,不是政治制度。

    春秋时代君主“朝大夫”的基本特征是:臣下有责任竭尽才智为君主效力,但是臣下进献治国方策对君主来说是咨询性的,不能对君权构成有效的制约。参与政事和进献方策是为臣的职责,不是臣的民主权力。君主“朝大夫”恰恰是君主发布决断的场合,“国之大事”必须由君主一言定乾坤。“朝大夫”对君主专制并没有丝毫的削弱。

   除了君主“朝大夫”外,文献中还多处记载无君条件下的“朝大夫”现象,即所谓“无君的朝议”。这类“朝议”也不是民主制度。因为,春秋时代统治阶级各个政治集团势力发展不平衡,在激烈的权力争夺中出现了所谓“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即权臣执掌国政的现象。如鲁之三桓,晋之栾、范,齐之庆封、崔杼,郑之祭仲、子孔等。他们挟君擅政,废弃君命,甚至操纵君主度立,成为实际上的最高政长,结果使得传统的君臣统属关系暂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倒置。这就是“无君朝议”产生的前提。“无君朝议”的根本特征是由执政权臣把持最高政治决断权。例如《左传》记载,鲁宣公十八年,宣公薨,季文子“言于朝”,意在趁机清除政敌东门襄仲。时值君权交替之际,季氏权势盛大,谁敢不依。司寇臧宣叔虽有不满,也不敢固执“异议”,只得说:“子欲去之,许(宣叔名)请去之”。再如鲁哀公七年,季康子欲伐邾,集众而谋。当时鲁政仍在季氏,子服景伯和孟孙氏虽然反对,但最后还要服从季康子。可见,“无君朝议”表现为群臣服从执政权臣,后者暂时替代君主实行专断独行。因而,我们认为“无君朝议”是“有君朝议”的衍生形态,只有在君臣势力对比发生变化,出现暂时的君臣关系倒置时才会产生的特殊现象。“无君朝议”也不是民主制度。

先秦文献中还有许多“朝国人”、“朝众”的记载,有的同志与《周礼·小司寇之职》所

载“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的记述相参照,提出“朝国人”就是“国人大会制”,以此证明春秋时代是“古代民主制”。我们对此表示异议。因为,即使《周礼·小司冠之职》所载确实反映了西周时代存在着原始社会“氏族大会”遗留,那么这种遗留在春秋时代也只徒具形式,性质与西周时不同,构不成“民主制度”。大量事实证明,春秋时代的君主独掌最高军政大权,诸如“国危”、“国迁”、“立君”等“国之大事”都由君主一人决断,并不通过召开“国人大会”集体议定。春秋时代的“国人”,按童书业先生解释,指“国都中之人也”,包括居于国中的工、商,主要成份是“士”。“国人”是春秋战国时代特有的社会阶层,他们是军事力量的主要来源,在政治生活中有时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故而“国人”是统治者攀登权力高峰的重要阶梯,争取“国人”支持成为当权者与争权者竞相采用的策略。

    归纳一下有关“朝国人”的记载,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君主统治发生危机,权位受威胁,而群臣与君主之间出现离心倾向的时候,君主就要寻求“国人”支持,利用“国人”力量克制臣下,摆脱危机。据《左传》载,鲁定公八年,卫灵公与晋国订盟而受辱,威严扫地。回国后想叛晋即齐,又“患诸大夫”。卫灵公就通过“朝国人”求得支持,终于与齐国结盟,巩固了权位。鲁潜公十五年,秦晋韩原之战,晋惠公作了俘虏,虽被放回,终因君威丧失殆尽而权位难保。晋惠公就派大臣以君主名义“朝国人”,争取支持,终于安然复位。与这种情况近似的是,卿大夫也采用争取民众的方法挽救自己的危机。鲁叔孙昭子就因竖牛作乱而“朝其家众”,使竖牛惧而奔齐(事见《左传》昭公五年)。此外,还有家臣为家主解除危难也采用争取民众的手段。例如鲁国“南蒯之乱”,季氏家臣司徒老祁、虑癸通过“请朝众而盟”驱除了南蒯(事见《左传》昭公十四年)。

    另一种情况是,在国家遇到强敌入侵或是兵临城下等危难的时候,有些君主也要“朝国人”,通过争取民众解救危难。例如《左传》鲁僖公十八年,“邢人、秋人伐卫,……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鲁定公四年,吴师伐楚入郢,向楚的与国陈国征盟,陈怀公遂“朝国人”(事见《左传》哀公元年)。

    这两种“朝国人”都不能作民主制的论据。前一类“朝国人”是君主越过了臣的中介,与民众直接对话,争取民众支持以巩固本来已经发发可危的权力宝座。这是春秋时代“重民”思潮在政治上的实践。如果说“朝国人”在形式上与“国人大舍”尚有相通之处,那么在实践中,“朝国人”不是作为一种制度,而是作为一项策略被统治者们接受并加以运用的。这一类“朝国人”没有赋予“国人”“正常权力”,反而是君主利用“国人”巩固了自己的权力。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形式上的近似就断定“朝国人”是古代民主制的“国人大会制”。作为一种常设的民主制度与特殊条件下使用的政治策略是两回事情。

    后一类“朝国人”也不是民主制度。因为一般说来,当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时,譬如国临外侮,统治者有可能暂时团结民众同仇敌忾,如《周礼·大司徒》)所载:“若国有大敌,则致万民於王门。”利用民众力量抵御强敌不失为危难之际的一项良策。卫文公“以国让”,陈怀公“朝国人”都是在“国有大敌”的情况下,通过了解民心向背以制定对策。卫文公得到“国人”全力支持,遂决意发兵拒敌,“师于訾娄”陈怀公没有得到“国人”的一致支持,就采纳大夫篷滑的进谏:“以晋辞吴”,作出决断。可见这类“朝国人”的决断权依然非君莫属。卫文公、陈怀公试图通过探察民意来决断国策,不可不赞誉为具有一定的“民主作风”。但仅此而已,君主个人的“民主作风”不能与民主制度混为一谈。总而言之,春秋时代的“朝国人”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只能是一种特殊的政治调节手段,成为君主专制统治的补充形式,不可与古代民主制的“国人大会制”同日而语。

    以上,我们对主张春秋时代是“古代民主制”或“贵族民主制”的主要论据作了分析,旨在说明所谓“民主制”的观点难以成立。春秋时代的政治特点是君主专制主义。当然,与后世相比较,春秋时代的君主专制主义尚属低级阶段,譬如还没有形成庞大的军事官僚机器,但是,君主专制主义政治的基本形态无疑已经形成。随着历史的进程,君主专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将愈演愈烈。

                                          (三)

     春秋时代政治生活领域里的君主专制主义必然在意识形态领域有所反映。随着君主专制统治不断加强,统治者们围绕着如何强化君主专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政治理论。他们首先探讨了“君”的内涵。邾文公说:“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左传》文公十三年)。鲁大夫臧僖伯说:“君,将纳民於轨、物者也”(《左传》隐公五年)。鲁大夫里革说,君主是“将牧民而正其邪者也”(《国语·鲁语上》)。晋师旷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左传》襄公十四年)。这些认识除了邾文公认为“君”的基本规定是“利民”当另作别论外,多数认识把“君”与“统治”划等号,认为“君”就是统治民(牧民)的人。晋大夫成鱄说:“赏庆刑威曰君”。杜注:“作威作福,君之职也”。(《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在他们看来,“君”与“统治”“和“权力”有着天然的联系,君主成了统治的化身和权力的象征。从这样的认识出发,统治者们围绕着君主与权力的关系作了进一步探讨,晋大夫史墨和孔子提出了著名的“器名论”。

   史墨说:“是以为君,慎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孔子说:“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左传》成公二年)。这里说的“器”指礼器,“名”指爵号。春秋时代是等级制社会,社会各阶级都要受等级的制约。在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亦按等级分配,不同等级身份的人相应享有不同的礼器、爵号,作为享有不同等级的权力和尊严的标志,所谓“器以藏礼”,不可僭越。《左传》鲁成公二年载,卫新筑大夫仲叔于奚因功而“请曲县、繁缨以朝”。曲县,繁缨属诸侯礼,仲叔于奚清赏越制,遭到孔子非议。总之,“器”和“名”与一定的社会等级相联系,是权力或特权的象征。所以有些争权者往往要从僭越“器”、“名”始,如鲁季氏“八佾舞于庭”。史墨与孔子说的“器与名”特指君权。他们认为,国家最高统治大权应当由君主亲自掌握,不允许任何人僭夺君之名号,专擅朝政。君主绝对不可将权力“假手於人”,“若以假人,与人政也”,接踵而来的必然是失民、失国、失位。史墨以鲁昭公为例,指出鲁国“政在季氏”,“民不知君”。鲁昭公正是因为丢了大权,才落得个客死他乡的下场。“器名论”强调君主要独揽大权、亲掌实权,显然是君主独揽最高政治决断权在政治思想上的反映。

与“器名论”相关的是维护君权单一性的思想命题:“国不堪贰”。《左传》鲁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一事最早记录了这一思想。郑庄公的弟弟共叔段依仗母后势力欲夺取君位,公子吕对庄公说:“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欲与大叔(共叔段),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

之,无生民心”。“国不堪贰”是说必须禁绝并行权力,在全国保持单一的君权权力中心。随着君主专制统治不断加强,“国不堪贰”思想不断丰富,逐渐成为一项公认的政治原则。它不仅仅要求防止出现“一国两君”的局面,如齐悼公所说:“君异於器,不可以贰。器贰不匮君贰多难”(《左传》哀公六年)。而且要求禁绝一切有“贰”的现象。周大夫辛伯说:“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左传》桓公十八年)。晋大夫狐突也强调了这一思想(见《左传》闵公二年)。“国不堪贰”是针对诸君嗣争权、卿大夫篡权和权臣擅权等时代特有现象形成的政治思想命题,告诫君主维护君权独尊,加强独裁统治。这正是政治生活领域里君主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理论凝结。

    春秋时代的统治者为了使君权的独一无贰和君主专司“器与名”确保无虞,又进一步从上对下制约关系方面进行探讨。晋大夫师服提出了“本末论”。他说:“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左传》桓公二年)。师服以君权为“本”,以从属的次一级权力为“末”,二者的关系应当是“本”大于“末”。他认为晋阳侯封桓叔於曲沃,又令栾宾作“相”,是“以诸侯而建国”,有违于君权对从属权力的制约关系,使臣下权势过大,君主的权势必然受削弱,“本既弱突,其能久乎?”君主若要巩固权位,防范抗衡势力出现,就必须保持君权的绝对优势地位和绝对威慑力量。这就叫作“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本末论”是“国不堪贰”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从“器名论”到“本末论”的提出,表明了君主专制主义政治理论的深化。

    以上三个命题从不同角度对君权的绝对权威作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了君权的独占性、君权单一性和君权的绝对性。这些理论反映在君臣关系方面,必然要强调君对臣的绝对主宰和臣对君的无条件服从。概括言之,即“君命无贰”(《左传》成公八年,晋士燮语)。

    “君命无贰”是君臣关系的基本规定之一。可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君命”的效力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干扰而削弱。所以,仅仅提出一个“君命无贰”无疑显得单调而缺乏约束力。为了提高“君命”的权威,加强“君命无贰”的约束力,君权的维护者们又从各个方面进行理论补充和论证。

    有的人求助于习惯传统,例如晋寺人披就说:“君命无贰,古之制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也有的人试图借助“天”的权威强化“君命”。春秋时代,人们对“天”的理解五花八门,或以“天”为至高的神,或以“天”为自然规律。或以“天”为不可捉摸的命运;甚至将诸多不可理解的事物一并归之于“天”。尽然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天”有着神秘的、超乎人力的强大威力。统治者正是利用人们对“天”的敬畏心理,把“君”、“君命”和“天”联在一起,通过“天”的权威加强“君命无贰”的威力。楚箴尹克黄说:“君,天也”(《左传》宣公四年),他把君主比作“天”。晋赵宣子说;“大者天地,其次君臣”(《国语·晋语五》),又将君臣统属关系与天地并论。君主既然与“天”无别,则君主的意志就是“天”的意志,“君命”即“天命”。楚郧公斗辛就说:“君命, 天也”(《左传》定公四年)。这种论证方法给“君命”披上神秘主义外衣,利用超人的权威强化“君命”的不可抗拒性。

把“君命”绝对化的另一种方法是利用宗亲血缘传统,把君臣关系比作父子关系,借用宗法家长专制传统观念,强迫臣服从君主。晋大夫栾共子说:“或闻之:‘民生於三,事之如之’。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故壹事之”(《国语·晋语一》)。他认为,臣事君如同子事父,子对父要“报生以死,”,臣对君要“报酬以力”。这是“人之道也”,即作人的不二法则。栾共子的思想在当时是有代表性的。例如晋献公要杀公子重耳,重耳说:“君父之命不校”(《左传》僖公五年)。可见“君命”如同父命。违抗不得。在政治关系和宗法关系双重束缚下,臣只有俯首贴耳,唯君父之命是从。晋丕郑说。“我无心,是故事君者,君为我心”(《国语·晋语二》)。这样的臣才符合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春秋时代宗亲血缘传统还十分浓厚,正好被统治者们用来强化“君命”。“君臣”与“父子”并论遂成为君主专制政治理论之一大特色。

    为了强化“君命”的权威,统治者们还求助于传统道德观念。他们把臣绝对服从君主作一项道德规范,比如强调“事君以忠贞”。春秋时代,人们对于“忠”有各种各样的认识,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忠于君主”。结果“忠”就成了“臣道”的基本规定,所谓“忠君不贰是谓臣”(《国语·晋语四》)。“忠”又经常与“孝”和“敬”相提并论,比如要求臣“事君以敬,事父以孝”(《国语·晋语一》),“失忠与敬,何以事君?”(《左传》僖公五年);春秋时代的政治集团多是家庭或家族的扩展,国家政治中枢也以某一家族为核心,从而使“忠”、“孝”、“敬”具有统一性,从家庭内外到朝廷上下,无时无处不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晋大夫狐突说:“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忠”、“孝”、“敬”等道德规范规定了臣应该自觉地服从“君命”。面对至高无上的“君命”,臣最根本的一条是“无有二心”。鼓大夫夙沙釐说:“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国语·晋语九》)郑大夫原繁说:“臣无二心,天之制也”(《左传》庄公十四年)。臣对君应当专一不贰,如同奴才对主子那样忠心耿耿。另一条要求臣“无违君命”。晋大夫荀息说:“吾闻事君者,竭力以役事,不闻违命”(《国语·晋语一》)。据《左传》载,鲁襄公二十三年,齐师伐莒,莒子重贿齐大夫杞植、华周以请盟。华周说:“贪货弃命,亦君所恶也。昏而受命,日未中而弃之,何以事君?”“不弃君命”就是“无违君命”。晋羊舌肸说:“违命不孝,弃事不忠。”“违君命”就是不忠不孝之人,对之“亦不可不杀也”(《国语·鲁语上》)。“无违君命”要求臣无条件地、盲目地服从“君命”。假如“君命”与臣的“生命”发生了矛盾,臣要作到“死君命”。据《左传》载,鲁文公十八年,文公薨。鲁大夫公子遂“杀嫡立庶”,并以君命召惠伯,其宰公冉务人止之,曰:“入必死。”叔仲(惠伯)曰:“死君命可也。”惠伯认为臣服从“君命”应当至死不渝。晋大夫解扬也说:“受命以出,有死无,……臣之许君,以成命也,死而成命,臣之禄也”(《左传》宣公十五年)。“死君命”较之“无违君命”来说,是对臣的行为的更高一级的规定,要求臣有不惜一死以尽“君命”的献身精神。

与“死君命”相近的另一种说法是“君辱臣死。”越大夫范蠡说:“臣闻之,为人臣者,君忧臣劳,君辱臣死”(《国语·越语下》)。这是说,如果君主遇到危难,臣要以身殉之。例如《左传》载,鲁成公十六年,晋楚鄢陵之战,楚的舆国郑国也参战,结果楚方战败。郑大夫唐荀就对石首说:“子在君例,败者壹长。我不如子,子以君免,我请止。”于是奋力抵挡晋军,直至战死。“君辱臣死”强调了臣事君的积极主动精神。

从“无违君命”到“君辱臣死”是“臣无二心”在理论上的展开,从各个方面强调了臣

要绝对服从君主。可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春秋时代还有与上述理论相左的观点。比如晋献公全打算废嫡立庶,大夫荀息、里克、丕郑三人表示了三种不同的态度。荀息对晋献公指立君嗣表示无条件服从,说:“君立臣从,何贰之有?”这显然是恪守“无违君命”的训戒。里克虽有不满,可也不敢对抗“君命”,只好表示妥协,说:“我不佞,虽不识义,亦不阿惑,吾其静也。”唯有丕郑的态度特殊,他说:“吾闻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公然对晋献公废黜太子,违背祖制表示反对,要求“必立太子”(《国语·晋语一》)。丕郑在臣与君之间加上了“义”的中介,对“君命”表示了某种程度的抵制,这是一种有条件的事君态度。在君主专制主义不断加强的历史条件下,丕郑的思想显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遗憾的是这类思想在春秋时代实为凤毛麟角,根本无法与已经形成的君主专制主义社会政治思潮相抗衡。

    春秋时代的统治者们围绕着如何加强君主专制政治提出了种种理论,无疑是政治生活领

域里君主专制不断强化的结果。这些理论虽然没有构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已经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政治思潮广泛传播,并且反作用于现实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春秋时代君究专制主义的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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