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农村合作运动是国民政府试图把中国农业和农村推向近代化的一次尝试。由于推行合作的南京政府没有考虑外部的客观环境及内部成员的素质状况,一厢情愿地靠行政力量来建立合作组织,因此合作运动在当时没有达到所谓“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目的,其经验教训对我们今天的新农村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
南京国民政府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始于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人对其推崇备至。1928年始,南京国民政府大力推动并倡导农村合作运动;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又把它作为发展大后方农业的一种有效措施加以提倡和推行,后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垮台而失败。充分认识、总结这场运动的失误,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当今中国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合作运动的兴起
合作组织起源于19世纪中叶西欧的社会主义运动,20世纪初西学东渐的过程中,西方合作思想也开始被介绍到中国来。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们在领悟了西方合作制度的精髓后,初步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化方案。20世纪20年代,“国人从事组织合作社的,日益增多,前途已成蓬勃之象”。此时的合作社因缺少政府权威力量的保护,寿命都极其短暂,但推动了随后诸多合作社的组建。从某种意义上说,组织合作社是解决当时严重的民生问题的一种尝试,也是对在当时形势下如何实现民生主义的一种探讨。这种把合作主义与急待解决的民生主义融为一体的实践,对国民政府的农村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27年北伐战争结束后,南京政府在“救治农村”,“调剂农村金融”的口号下开始合作立法。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第四次执监会上通过了《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开始大范围的合作运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同年10月,国民党中央又规定合作运动为七项国策运动之一。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农村合作社暂行规定》,规定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国际合作纪念日。1933年9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规定了“合作社法十大原则”,据此立法院起草《合作法草案》,并于1934年2月17日由立法院公布。这是国民政府关于合作运动的最高法律性文件,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后,于1934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遵照此法,1935年9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又颁布了《合作法施行细则》,将合作事业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在合作立法的同时,国民政府还在合作人员的准备及宣传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在合作教育方面,除在各省分别设立合作人员训练班培养合作指导人员外,还在金陵、燕京、南开等大学开设合作课程,在中央政治学校设立合作学院,在中央党部设立中央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培养各级合作人员。同时还在各级合作行政指导机关兴办合作讲习会,指导合作社的工作。并陆续出版了关于合作事业的专刊,如《合作月刊》、《合作风》、《农村合作》、《合作青年》以及《合作行政》等以加强宣传。在中央政府的督促下,各省地方政府也相继把本省的合作事业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国民政府在大力推行农村合作事业伊始,便着手建立合作金融体系。首先,筹建了中国农民银行。1933年,豫、鄂、皖有鉴于三省战区内的人民久经兵灾,农村经济极端凋敝,急待拯救,于是拨款250万元创办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之后两年成效颇著。因其他各省农村也急需救济,于是增加资金,扩大组织,成立中国农民银行,于1935年制定了实施细则。中国农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供给农村资金,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产运销之改良进步。”中国农民银行不但积极办理农村放款,同时推进合作社贷款工作,经营仓库业务,以期达到活跃农村经济之目的。其次,成立农本局。农本局子1936年9月成立,其主要职责:“在以金融之力量,扶助农业生产;以统筹之方法,畅通农产之运销。其业务范围分农资、农产两部分。”除利用本身所有资金发展农业外,还负责引导资金流入农村,使已向农村放款之银行继续扩张其农业放款,改善放款方法,并以有效方法引导一般银行开办农村贷款,以扩大农贷资金。
为便于合作运动的开展,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在实业部内正式设立合作司,将全国合作行政权集中于该司。1936年,在合作司的主持下,依据《合作社法》全国各地公私团体组建的合作社组织完成了向其所在地政府申请登记的手续,各级各类合作社组织被纳入全国统一行政系统。抗战期间,为了适应后方合作社急剧增加的需要,1939年5月,国民政府在经济部设立了合作事业管理局,掌管全国合作事业。之后,各省成立了合作指导室,至此,国民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合作行政体系。
二、农村合作运动的主要特征
考察农村合作运动,可以发现三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南京政府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不是建立在民间自发的基础上,而是由政府的外力推动的。南京政府从合作行政机构的设置、合作金融系统的建立、合作法规的制定及合作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着手,把农村合作运动作为政府的政策推行,甚至把“提倡合作社确有成效”作为奖励地方官员的标准之一。因此,造成了合作社一轰而起的局面,“各地合作社的内容,往往非常窳败,合作的基础,根本也就无法健全,表面上看来蓬蓬勃勃,实际上则粗制滥造,一塌糊涂。”特别是抗战时期,特殊的战争环境使得合作制完全融入到新县制内,南京政府把合作社作为斗争的工具加以利用,使其完全失去了独立性。正是缘于政府的强力干预,中国农村合作才形成了一场大规模的运动,并使得运动的规模和发展程度主要取决于外部条件而不是取决于农民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虽然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支持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是合作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支持又必须恰当,支持而不包办,指导而不直接干涉经营,引导和鼓励而不强迫命令。如西方的合作组织,除了在战时经济恐慌期外,基本上是民间自发的,政府只管登记以及在融资上支援,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形态,民间自发性的经济结社。但是,南京政府的合作运动却本末倒置,政府包办,行政命令色彩过于浓厚,完全违背了合作主义原则。这种靠外力“制造”的运动,必然随着外力的发展而变化,伴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垮台,农村合作运动便也一哄而散了。
第二,农村合作运动的合作业务发展不均衡,信用合作社一直是“一枝独秀”。根据《合作社法施行细则》规定,合作社主要有信用、生产、消费、利用、运销、保险等类型。但是中国的合作运动多与救灾、施放农贷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信用合作一直都是整个合作事业的主流,以致蒋介石都说“合作事业,有一种通病,即信用合作社的畸形发展”。这与西方国家以生产、消费合作为主迥然不同。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中国农村现实的经济状况有关,西方各国城市经济发展与农村相辅相成,凡在农村社会里面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民,大都有生产资金和生产技术,所以他们的农村合作事业,多以生产、消费、运销、供给等组织为主。而中国的情况恰恰与之相反,城市与农村的发展相背离,农村社会金融枯竭,老百姓大都陷于山穷水尽的处境,连一日三餐都难以果腹,农业的简单生产都难维持,更谈不上举办大规模的生产、运销、利用等合作事业了。正如冯南江指出的那样:“依照合作主义的理论体系来说,合作社的创始需以消费合作社为本位,并须以农民自动组织为前提。但今日中国农民生活最需要改进的是一般贫无立锥的贫农,这种贫农的生活已降到比牛马还不如的程度,根本上谈不到什么消费,依靠消费合作社公积金的累积来推广社会的活动,根本上是一种幻想。”因此,在中国发展合作事业以挽救破产的农村经济,就必须先提倡组织信用合作社,以大量的资金注入农村社会,农民们才能从事生产事业,进而发展其它合作业务。
第三,合作社业务的开展,经济方面主要依赖社外资金,社内自有资金极其有限,从而使合作运动缺乏可靠的经济基础。合作社资金是由社内资金和社外资金构成的。社内资金,即自集资金,包括社股、存款和公积金三部分。合作社本来是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联合组织起来实现自有、自营和自享的经济组织。可中国农民大多处于破产境况,合作社的资金只靠社员们的股款及储蓄是无济于事的。各地合作业务的开展大部分仰给于外来资金的接济,即社外资金。社外资金是合作社以团体信用为担保,向社外机构所借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合作指导机关和银行举办的农贷。许多合作社除向社外银行或慈善机构借款外,简直就没有什么社内业务可做。这与西方的合作运动截然不同。西方的合作社深恶政府的干涉,资金来源几乎完全自筹,从而保证了合作事业的独立性。中国的合作事业却完全依仗外界的支持,而一般来说农贷资金有限,商业银行放贷更是微乎其微,所以合作事业开展严重缺乏资金,并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合作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候哲算曾说:“在我调查合作社的时候,每每问到当事人有没有困难,百分之九十九的回答,第一句就是资本缺乏”。资金为合作之本,缺乏资金,合作事业又岂能维持长久!
三、农村合作运动的实际成效
农村合作运动通过各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等的大肆渲染,的确呈出了一派热闹的景象。南京政府声称“农村合作运动有两大使命,一日繁荣农村,二日解放农民”。更有人认为合作运动能使“全国人民组织化,经济权利大众化,生产分配合理化,社会关系情感化,并能以和平的手段达革命的目的”。
从总体上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对当时农村经济发展的确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信用合作社的开展为金融枯竭的农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部分缓解了农村金融危机,大量农贷资金通过合作社流入农村对高利贷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这种情况在抗日战争前期及中期尤为明显,战时农民来自合作社和合作金库(合作金库的贷款多通过合作社转放)的借款比例有了很大增加,几乎平均达30%,与战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据1933年的统计,来自合作社的借款为1.3%,来自地主、富农、商家的高利贷借款却占到71.4%的比例。这说明随着合作运动的开展,一部分农民不同程度地摆脱了高利贷者的压迫。信用合作社的开展对于遭灾祸的救济也有一定的作用,它能及时把赈款发放到灾民手中,并扶助其恢复农业生产,有利于灾区重建家园的工作。
合作运动对近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许多合作社成立后在改良品种,改进耕作技术、推广农业知识方面做了不少实际工作。许多地方还根据当地经济作物的特点,成立了棉花、蚕业、烟草、茶叶、柑橘等生产运销合作社,这些合作社的生产活动大多有技术指导的帮助,并接受改良种子及新的耕作技术,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政府为了促进农业改良,还专设有“农业改良补助费”及保育家畜补助费,并有合作社放贷给农民,促进了改良作物的推广及物产品质的改进。尤其在抗战时期,在专门的垦殖贷款支持及广大农村合作社的推动下,尽管战争影响很大,但民国时期耕地面积仍有增加。据吴承明的考察,1946年耕地面积为14.107亿亩,而1933年为14.047亿亩。在国统区大后方,一直到抗战结束,粮食产量都略高于战前和战争初期的1937年。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统区农业生产力水平是有所提高的,对合作社提倡垦荒,推广农业改良及兴修农田水利等工作也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农村合作运动还有改造农村社会的功能。正如李景汉在《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合作问题》一文中所总结的:在教育方面,设立民众学校与社员训练班,提高社员的文化知识;在农业方面,合作掘井,合作制造肥料,合作修盖房屋,合作养猪和合作进行一些其他农事活动,以发挥集体合作的优势;在改善习俗方面,提倡戒烟,戒酒,力图改变农村中的赌博风气;在公益事业方面,进行协力修路,协力救灾,协力植树,代作农业调查等活动。广大农户通过参与合作社的活动,有利于克服农民狭隘自私的特性,培养合作精神,发展集体生产,消除中间盘剥,并谋求经济平等,从而使农户受到合作思想中平等、民主、自愿、互利等观念的熏陶和启迪,形成一种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推动中国农村近代化的历史进程。
但是,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和效用并不像南京政府渲染的那样好。作为一种多目标的国家政策,它没有实现复兴农村的目的,也没有给人民带来太多真正的实惠。
一是合作社及入社人员少,地区分布极不平衡,贫苦农民得利较少。抗战前全国合作社只有三万七千多个,即使合作运动的顶峰期1945年,也才有十七万二千多个,其中还包括许多有名无实,甚至业务早已停止的合作社。以合作运动较发达的江苏、浙江、河北等省为例,1934年,社员人数分别占各省人口总数的6‰,2.6‰,5‰左右。1936年,全国社员发展到164万余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也只有3.7‰左右。虽然到1945年,全国社员发展到1723余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达3.7%,但是40年代后,南京政府强制推行的乡镇保合作社,使得社数、社员数大增,与其说是发展合作社,无宁说是统制农村经济,全面控制农民的手段。合作社地区分布也极不平衡,战前多集中在江、浙、冀、鲁等省,战时多集中于川、桂、黔等地。就全省而言,多集中在商业比较发达,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偏僻穷困之地根本不见合作社的踪影。农民绝大多数都陷入极度贫困状态,鲜有余力交纳入社股金,天天挣扎在饥饿线上,“则虽欲自助互助,岂复可能”!合作运动普及程度及范围如此有限,贫苦农民从合作社里所得利益自然就很少。
二是合作社被土豪劣绅把持的现象十分普遍,成为他们压榨农民的工具。合作社的社员多为地富豪绅,他们掌握了合作社理事和监事的位置,不可能使合作社按照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运转,常常“滥用职权,垄断社务,而忠实社员,反不能得到必要之生产资金”。这些人利用职权从银行借得大批资金,大部分转变成他们的高利贷资本。如河北定县,合作社的“经理权大都为村中之富农或村中有最大势力之人所掌管,银行对合作社所给予之低利资金,往往被土劣自借或冒名借去,转以高利贷与贫民,以达剥削之目的。”杜岩双曾愤怒地说:“乡之豪强,常假名组织合作社,乃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农民,取利之高,条件之酷,实罕其匹。此种合作社非特无益于农民,反造成剥削农民之新式工具。”因此,合作社虽然贷出了不少资金,但却产生了“救济自然是救济了,然而被救济的只是富人,尤其是土劣者流”的恶果。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信用合作社这种新式乡村借贷组织不断地发展,另一方面高利贷者却仍然盛行于乡。
四、农村合作运动的评价
南京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尽管一度声势鼎沸,但并没有达到所谓“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目的。主要原因是推行合作的南京政府根本不考虑外部的客观环境及内部成员的素质状况,只是一厢情愿地靠行政力量来建立合作组织,并把合作社当作控制农村社会、统制农村经济的工具。因此,合作运动在中国的开展并没有达到经济弱者对强者的抵制作用,对封建剥削没有产生多大的冲击力。
但从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农村合作经济却是传统的家庭经营过渡到现代家庭经营的桥梁,是促进家庭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机结合的媒介,也是农业现代化经济格局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客观上顺应了个体小农经济向社会化生产经营发展的趋势。同时大量合作社尤其是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在散漫无组织的农民和近代金融界之间建立了往来的桥梁,为农村引进了近代化的借贷关系。
虽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对“合作理论”“主义”不知道也不在意,只是把合作社当作一个暂时可以利用的机关,用过就扔了,但他们一旦加入合作社,便自觉不自觉地对合作的一系列精神、原则、理论有所了解,这必然对他们的心理及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克服以往散漫,无组织,不团结等小农意识,接受纪律、协商、民主、权利等现代意识,慢慢学会“遵守纪律和商量着办事”这两大基本能力,“而这恰恰既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组织所赖以存在和运作的前提,又是传统中国农民最为缺乏的两种能力。”正如王宜昌所言:“中国合作社除了在经济上一时的和表面的医治小农民小生产者之外,他在政治和文化的教育上,将带给农民以巨大的进步,作为社会政策看的中国合作社,其历史进步的意义,在经济上、在政治上和在文化上都是值得估量的。”
总之,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是整个近代中国乡村经济组织的新生力量,是国民政府企图把中国农业推向近代化的一次有益的尝试。由于多种复杂的历史因素及客观的现实环境的影响,决定了农村合作运动不可能给中国带来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没有满足农民踏实地耕作本应属于自己的土地这一基本要求之前,在广大农民没有产生合作的意愿和要求之前,靠人为的力量来推动或加速这个过程,靠政治手段来达到经济目的的做法,必将遭致流产的厄运。这一经验教训对我们今天的新农村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任何运动的发展必须真正地深入民间,成为广大民众的要求,反映他们的意志。